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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法院:强制执行四年未果“骨头案”
时间:2021-06-24 10:44:31    作者:刘振宇 鹏程雷    来源: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近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鲁亚奇带队指挥,对被执行人彭某某占用申请执行人兴隆县某公司的一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在预案完善、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强制执行用时不到3个小时,彭某某占用申请执行人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全部被拆除,经公证处清点登记完毕后的物品也交付给了被执行人家属。

就兴隆县某公司与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兴隆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判决彭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退出所占用土地。彭某某不服,上诉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德中院于2016年10月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兴隆县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兴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兴隆法院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拆除腾退公告等文书,但彭某某一直拒不主动履行。兴隆法院执行局多次组织双方和解,但均未达成协议,彭某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执行,致使此案长期未能得到解决。

为做好此次强制执行活动,兴隆法院主动邀请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现场监督,邀请公证人员现场见证。执行全程公开透明,以有力措施强制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彰显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践行了人民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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