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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业主败诉
时间:2020-12-01 14:02:14    作者:屈庆东    来源: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房屋漏水、渗水等现象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不少业主以拒交物业费表示“抗议”,宣泄不满,殊不知这些“抗议”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肖先生因为欠缴物业费被所在小区的物业告上法庭。说起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还要回到7年前,当时肖先生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准备结婚。为了筹备婚房,两人精心挑选了一套价格合适、布局合理、交通便利的房子。正当夫妇两人沉浸在即将拥有自己小家的喜悦中,却发现这个新房子自带“加湿器”。只要一下雨,屋里就会特别潮湿。起初两人以为是天气问题,不以为意。后期随着雨季的到来,小两口逐渐发现屋里并非潮湿,而是逢雨天屋墙就会漏雨,后来甚至出现屋顶漏雨。

出现问题后,肖先生第一时间便要求物业协助维修,可是物业小修小补,无济于事,一直也没给彻底维修好。

“我家这房子买了也没多久就外墙渗水,雨大了还漏雨,家中的墙纸发霉,木地板也受影响,物业公司也不来修,就这样的服务,我凭什么还要交物业费!”

“他是提过很多要求,但那都是开发商的事,不在我们的服务范畴。我们提供了物业服务,他就应该缴纳物业费。”

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为此肖先生提起这件事就生气,更别说按要求缴纳物业费。于是物业费一拖就是61个月,共计七千余元。不管是物业公司上门催缴还是在门口张贴物业费催缴单都无果,最后物业公司将肖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开发商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肖先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该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而其房屋漏水问题,为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导致,肖先生所举证据尚无法证明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且达到足以认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义务的严重程度。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业主肖先生向该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七千余元,驳回该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认为花了一辈子积蓄好不容易买的房子,出现渗漏、裂缝等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合理解决就以不缴纳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威胁”。殊不知以拖欠、拒缴物业费的方式,非但不是合法途径,反而还会因为对房屋质量问题置之不理,从而延误时机。

一般而言,开发商对房屋主体结构的质保期是终身,对房屋外墙或者楼顶的防水质保期是5年。如在质保期内主体结构开裂、外墙或楼顶出现漏水,不存在业主自身或其他业主装修过程导致上述问题发生的情况下,开发商是责任主体。因此,业主应当就此向开发商主张,物业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仅有协助维修义务。

当出现类似问题后,业主应主动或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积极沟通,对于处在保修期内的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已过保修期的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并由物业公司向房管部门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如确因服务原因致其人身财物受损,其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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