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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五大发展趋势
时间:2020-08-20 11:17:16    作者:李少平    来源:瞭望


修改完善相关电子诉讼规则,条件成熟时推动立法机关出台电子诉讼法

强化司法裁判引领,以裁判树规则促治理

推动制定法院系统平台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从更高层面实现数据跨单位、跨平台、跨系统全面对接共享

明确互联网法院专门法院地位,管辖案件由“大而全”向“专而精”转变

立法上完善网络空间域外司法管辖规则,司法上完善互联网法院域外司法管辖统一法律适用机制


文 | 李少平


互联网时代,传统审判流程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数据信息从纸面转移到“云”上或“链”上,立案、送达、调解、庭审、举证、质证等诉讼环节发生深刻变化,由此建立的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在线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规则等,有机构成了互联网司法。

2017年8月18日,我国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又先后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三家互联网法院利用自身组织、政策、技术和人才优势,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试验田”和“样板间”作用,在案件审理、平台建设、诉讼规则、技术运用、网络治理等方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取得显著成果。

通过信息技术革新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共同推动,互联网法院有效实现了诉讼流程重构、诉讼规则完善和司法模式变革,人民法院司法能力、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得到全面提升。

设立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司法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开辟了互联网时代司法发展的全新路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司法探索实践正式制度化、系统化。

作为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结晶,互联网法院将伴随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和法治建设与时俱进。未来,应当持续巩固互联网法院实践成果,加大创新力度,推动互联网与司法在更高层面、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深度融合。


趋势一:条件成熟时出台电子诉讼法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和上诉机制,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有力推动电子诉讼制度机制发展完善。

三年来,互联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细化在线诉讼操作规范,针对网上立案、在线庭审、法庭纪律、电子送达等方面,制定出台审理规程、诉讼指引、审判指南等文件,确保在线诉讼开放有序、交互充分、庄严规范,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

针对在线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等问题,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区块链+司法”模式,以大数据、云存储和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利用区块链技术防伪造、防篡改优势,大幅提高电子证据可信度和真实性。

现阶段,电子诉讼法律地位、电子送达有效性、电子证据认定等系列问题亟需诉讼立法明确。从立法条件来看,电子诉讼立法理论基础已经较为成熟,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等配套法律已经相继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规范在线诉讼程序印发系列文件,并将制定在线诉讼司法解释。

未来,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基础上,适时总结评估,修改完善相关电子诉讼规则,条件成熟时推动立法机关出台电子诉讼法,完善互联网司法程序规则体系,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审判方式、诉讼制度深度融合。

趋势二:强化司法裁判引领

三年来,互联网法院利用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的优势,审理了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互联网案件,不断明确网络空间交易规则、行为规范和权利边界,完善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体系,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暗刷流量”服务合同案,揭开“暗刷流量”产业内幕,旗帜鲜明反对“暗刷流量”交易行为并给予妥当制裁和惩戒,传递出捍卫诚实守信、维护网络秩序的价值导向;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首例大数据权属案和首例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划定数据资源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边界,推动公共数据在安全可控、保障隐私前提下最大程度开放共享;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聚贤科技诉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广州市市政府行政复议案,支持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以新型网络营销为名发展上下线、进行网络传销的行为,有效净化互联网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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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虚拟法庭舱”。这是“虚拟法庭舱”内部

这些案例为同类型互联网纠纷提供可借鉴的审判思路,也为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从业者行为提供指引。

未来,应当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引领,秉持以裁判树规则促治理理念,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打造清朗有序网络空间。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互联网法治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二是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和网络人格权利,有效保障互联网时代公民权利;三是鼓励技术向善,秉持技术中立,反对技术向恶,优化互联网创新创业环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四是坚持价值衡平,强化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加大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五是科学界分平台主体责任,遏制互联网乱象、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趋势三:电子数据全面对接共享

三年来,互联网法院紧紧抓住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时代机遇,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进智能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为案件审理、审判监督、司法管理、社会治理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和决策参考,推动司法运行从网络化向智能化迭代升级,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主导建立区块链联盟“天平链”,完成跨链接入节点20个,完成版权、著作权、互联网金融等9类25个应用节点数据对接,探索出“技术可信、身份可信、证据可信、审判可信、治理可信”的区块链可信司法模式和落地应用标准,充分发挥创新示范引领作用;杭州互联网法院推进司法大数据深度应用,发布全国首个互联网发展“司法指数”报告,从司法数据的秩序、安全、风险、法治意识和共享共治等维度,综合反映互联网发展状况,提出存在的问题、风险与对策;广州互联网法院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全国首试5G网上庭审,不断完善全流程在线审理模式,首创“点即达”智能短信送达系统,累计电子送达超30万次,案件覆盖率99.97%,建成“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存证逾8000万条,推动电子数据真实、快速固定并合理采信。

电子数据是互联网司法最重要生产要素,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和司法区块链平台已为数据流通共享提供了技术保障。

未来,应当进一步坚持数据驱动原则,加快制度建设,明确数据流通共享原则方式、权利义务,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制定法院系统平台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从更高层面实现数据跨单位、跨平台、跨系统全面对接共享,推动现有技术应用更加符合司法需求,确保互联网法院平台管用、好用。

趋势四:明确专门法院地位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既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新工具、新思维和新方法,也催生了许多具有新特点、体现新趋势的纠纷类型。

作为集中管辖互联网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互联网法院主要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等11类互联网案件。从实践来看,互联网纠纷的新颖性、复合性和跨地域性导致了案件管辖的复杂性,许多新类型案件难以纳入上述民事案由,有的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等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案件也未纳入审理范围。

互联网时代涉网纠纷具有普遍性、常态化的特性。批量简单案件均由互联网法院审理,既不合理,也不可行。

未来,应当加大立法支持力度,优化互联网法院和普通地方法院管辖划分,明确互联网法院专门法院地位,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推动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类型新颖、疑难复杂、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互联网案件,由“大而全”向“专而精”转变,注重形成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新兴领域裁判规则;对于普通互联网案件,则由地方法院管辖,完善互联网审判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分层递进、便民利民、有序衔接的互联网审判格局。

趋势五:完善域外管辖制度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主要互联网海外业务不断拓展;同时,各类跨境互联网纠纷日益频发,部分国家利用法律手段打压制裁我国互联网企业情况屡见不鲜,我国企业加强海外利益司法保护需求日益强烈,对互联网法院加强涉外案件管辖与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年来,互联网法院大力加强互联网涉外案件审判工作,审理了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规则示范意义的涉外案件,积极发挥互联网法院在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中的功能作用。

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探索完善涉外案件协议管辖审查标准,防止境外企业通过管辖协议排除和限制我国消费者合法权利;杭州互联网法院成功审理“小猪佩奇著作权跨国纠纷案”,彰显了我国尊重知识产权、实行平等保护的鲜明立场,并设立全国首家跨境贸易法庭;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国际域名权属纠纷案中,合理扩张解释“实际联系原则”,依法将相关案件纳入管辖,有效保护我国域名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域名争议解决领域的话语权。

但目前仍存在域外司法管辖范围受法律限制、重大涉外案件因级别管辖不能受理、管辖审查标准不统一、涉外在线诉讼规则和技术不完善等问题。

未来,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网络空间域外司法管辖规则,明确互联网法院专门法院地位后,完善重大涉外案件受理机制。在司法上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法院域外司法管辖统一法律适用机制,统一管辖审查标准,总结提炼域外管辖裁判规则,增强域外管辖规则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另外,要进一步完善在线诉讼域外适用规则,破除技术障碍,解决在线诉讼域外适用中面临的身份认证、文书送达和举证认证等难题。同时还要加强涉互联网案件理念规则的提炼和阐释,旗帜鲜明地展现互联网治理的中国思想、传播互联网治理的中国主张,不断提升互联网治理领域国际话语权。

人民法院将以信息化智能化培育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系建设新动能,服务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服务数字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推进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和治理规则不断完善,为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来源: 瞭望 2020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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