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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企业“傍名牌”判赔20万
时间:2020-04-28 17:44:35        来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27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温州松敏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是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于1995年3月3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电缆和导线、主要是开关、电插座、带开关电、插头接口插头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2017年11月2日,西门子股份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许可原告作为普通被许可使用人在注册商标“SIEMENS”核准的所有类别上使用该商标,并于2018年9月21日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知识产权和/或不正当竞争诉讼中,针对任何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

2012年5月30日, “SIEMENS”商标在第9类控制器产品上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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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4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到被告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带有“SIEMENIS”标识的开关插座36700只。产品上标注有“SIEMENIS”,外包装塑料袋上标有“西门建筑电气”“SIEMENIS” “中国 广东 佛山西门建筑电气有限公司”,依法予以扣押。

2019年9月3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温市监处字[2019]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记载,被告于2019年2月份开始生产标注“SIEMENIS”的开关插座产品38262只,货值金额为28525.1元。2019年3月8日至6月28日期间销售了1562只,销售额是1235.1元,被依法扣押的36700只开关插座货值金额是27290元。

庭审中,被告确认构成商标侵权,并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在2020年5月8日前赔偿原告20万元;

三、若被告未履行第一、第二项义务,原告有权按6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产品,与G637074号“SIEMEN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开关、插座类别相同。被告在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包装袋及产品上使用的“SIEMNEIS”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前部“SIEM”完全相同,后部“NEIS”和“ENS”基本近似,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构成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对G637074号“SIEMENS”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考虑到当前疫情下,民营企业受影响较大,经济相对困难,合议庭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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