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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撞学生致6死20伤”案一审宣判:死刑
时间:2019-08-29 08:56:32    作者:张之库 李昭昭    来源:中国审判网

2019年6月20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韩继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7月9日,葫芦岛中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韩继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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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9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继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故意撞人致6死20伤

2018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韩继华驾驶其父韩某升所有的车牌号为“辽CSF060”的黑色A6型奥迪牌轿车,在建昌县城区的街道上行驶。12时18分,韩继华驾车途经建昌县第二小学附近,该校教师王某玲、马某正在带领着60余名学生由东向西横过马路,并沿着马路西侧结队行走。此时,韩继华瞄准了该队师生,驾车由南向北逆向加速行驶,径直向师生们撞去。在将多人撞倒、碾压后,韩继华逃离了案发现场。

“姐,你以后好好照顾妈妈。我开车撞人了,我跑了。”在逃离过程中,韩继华拨通了他姐姐的电话。当天12时52分,公安人员在306国道建昌县八家子乡青石岭路段逼停了韩继华驾驶的车辆,将其抓获。

“我性格偏执,小心眼,喜欢钻牛角尖,认为自己做的事情都是对的。”韩继华如此评价自己,“我认为对的事情,别人都劝不了我。”在亲戚和同事的印象中,韩继华的性格内向,不擅长人际交往。然而,在父母的眼中,韩继华“不喝酒、不赌博,是个好孩子”。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韩继华做出了如此丧心病狂的行动呢?

疯狂之举只为报复社会

案发前一 天,韩继华曾上网搜索过“驾车撞人后逃逸怎么处罚?”“士可杀不可辱”等内容。关于该案背后的犯罪动机,韩继华在被捕后进行了多次供述,称其因为人际交往、经济压力、夫妻矛盾等,产生了消极、厌世情绪,最终因压抑太久而爆发。

韩继华心里的经济压力,主要来自其父韩某升欠下的外债。但韩某升表示,他从未让儿子帮助自己偿还债务,也从未向儿子施加压力。关于韩继华提到的“夫妻矛盾”,据韩继华的前妻回忆,二人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当天下午,就“和好了”,还商量过复婚,彼此之间并没有真正的矛盾。

压垮韩继华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其岳父的死亡赔偿款分配问题。由于这笔赔偿款最终并未按照事先的约定汇入韩继华的账户,他认为自己“被老丈人家玩弄了”。于是,“觉得活着没意思,想自杀。”“反正都是死,我就找几个垫背的。”这样的念头不断在韩继华的脑中盘旋,最终让他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以法之名严惩犯罪恶行

该案在葫芦岛中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带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赶赴被害人所在地,对26名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了释法和安抚工作,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起初,被害人家属大多表现出了抵触情绪。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对被害人家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其顺利完成了诉讼程序。因该案被害人多达26人且受害程度各不相同,承办法官依法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防止对涉案家庭带来的二次伤害,减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负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被害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形成了庭前会议报告,从而确保庭审能够顺利进行。庭审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当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7月9日,葫芦岛中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继华因生活中的不顺而产生狭隘心理,为宣泄情绪、报复社会,驾车故意冲撞人群,在将多人撞倒、碾压之后逃离现场,导致了6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死亡的6人全部为儿童,受伤的20人中包括18名儿童。韩继华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继华的犯罪行为不仅有违国法,亦有逆天理,有悖人伦。被告人韩继华作为人父,法律固然不能要求所有人“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但绝对禁止荼害无辜。被告人韩继华的行为严重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严重冲击了社会公序良俗,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虽然被告人韩继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依法构成坦白,且无前科劣迹,但是其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继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韩继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案释法防止悲剧再发生

该案属于典型的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被告人因蓄意报复社会而戕害了多名无辜儿童的生命,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不良影响。被告人的主观行为和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特点。剖析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对评析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防止悲剧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犯罪动机的累积性。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不是临时起意,而是在社会、家庭或单位长期遭受挫折与打击,集聚了强烈的不满情绪之后所产生。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蓄谋已久的。

关于犯罪契机的偶然性。被告人从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发展到采取实际的犯罪行动,期间有一个临界点,即被告人岳父的死亡赔偿款分配问题。这一临界点具有偶然性。

关于犯罪目的的报复性和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案发前,被告人并未进行过“踩点”,而是选择“赶上哪里人多,就往哪里撞”,其行为具有典型的报复性。被告人将无辜的人群作为犯罪目标,体现出了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

关于犯罪心态的疯狂性。被告人在实施报复社会型犯罪时,完全丧失了理智,心态处于疯狂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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