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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曲堤法庭为29户大棚种植户农民讨公道
时间:2014-06-30 11:16:58    作者:杨振强 南雁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

辛苦一年竟“颗粒无收”

事情还要从2010年7月说起。山东省济阳县某镇17个村的29户黄瓜种植大棚户为能赶在春节前让新黄瓜上市,卖个好价钱,经过精心挑选,从镇上张某某经营的农资种苗经销店里订购了一批由济南某园艺研究所代为培育的黄瓜秧苗,共计十几万株。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联系济南某园艺研究所,与其签订了黄瓜育苗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向济南某园艺研究所提供优质育苗种子,对方承诺保证所育秧苗质量。

育苗合同签订后,济南某园艺研究所对张某某提供的种子予以检测合格后,抓紧进行育苗生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张某某交付了全部所育黄瓜秧苗。不久,济南某园艺研究所即更改名称为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简称“生物科技”)。张某某根据所签订购合同,如期向李某某等29户种植大棚户提供了黄瓜育苗。

29户大棚种植户按照“生物科技”的要求进行了栽种并精心管理。刚开始的时候,棚里的秧苗长得还不错,并没有发现哪里有异常情况。可进入10月后,种植户们发现了异常,各家的黄瓜苗均出现了植株矮小、生长缓慢、根部不能扎根等现象。照目前这种长势发展下去,不用说春节前上市,恐怕连结出果来都是十分困难的事。大家在种植过程中,完全依照“生物科技”的要求进行栽种并科学管理,一致认为育苗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及时向销售方张某某反映情况,希望对方能尽快给予解决,并找到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该“生物科技”接到县消协通知后,由公司经理孙某、厂长冯某与消协负责人分别到各户蔬菜种植大棚进行了实地查看,认为种植户们反映的问题属实,承认系种苗存在质量问题,但是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一直未能找到,并口头承诺为受损农户更换种苗。但“生物科技”一直未实际履行承诺。29个大棚种植户与其多次交涉未果后,遂将其告上法庭。

维权困局最终对簿公堂

2011年12月,山东省济阳县某镇的40多名男女老少声势浩大地聚集到曲堤人民法庭,请求法院尽快为他们这些受害者讨回一个公道,帮其挽回已经造成的严重损失。

该法庭当天就受理了案件,并派出工作人员深入29户村民家的大棚,细看究竟。

农户刘某某掰着手指跟法官算着经济账,“往年这两个棚刨除各项费用1年收入4万元,今年不光4万元打了水漂,还要搭上种苗钱、肥料钱、农药钱、人工成本钱等,一个棚就得赔四五千块钱!”

农户高某某说:“俺种了俩大棚,俩孩子一个在外面上大学,一个在城里读高中,就指望这俩棚来钱供着呢。这下倒好啦,全都泡汤了。”高某某很是委屈地说,弟弟家种了两个大棚,原本想到另一家经销店购买秧苗的,就是因为听了他的劝才购进了这一家的,结果成了现在这样。兄弟媳妇一见了他就拿话脏他,叫他这个大伯哥真象做贼似的东躲西藏。

在相距镇上20余里的杜某村,农户冯某领着办案法官看完自家的大棚,又去相邻村民没有栽种“生物科技”秧苗的别人家的棚里仔细看了一遍,结果没有使用“生物科技”公司秧苗的长得根粗叶茂,比冯某家的高出1倍。

经过5天的调查,办案人员走访了17个村、29户大棚种植户,为开庭审理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在庭审中,原被告围绕两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一是对责任主体存在争议。被告称,“生物公司”并未直接与原告29户农民签订育苗合同,况且其名称已经变更,不应作为该案的被告;原告认为,被告“生物公司”有义务履行其前身济南某园艺研究所所签合同并承担责任,单位名称变更不应成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尤其是对产品质量的保证;二到底是种子,还是育苗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生物科技”认为,该公司培育的黄瓜秧苗全部是张某某提供的种子,秧苗的好坏取决于育苗使用种子的质量,该公司严格按照育苗生产流程进行科学管理培育,育苗不存在质量问题。该公司只能保证育苗的质量,但无法保证提供种子的质量;张某某认为自己提供的种子不存在质量瑕疵,问题依然出在“生物科技”一方,具体问题出在哪里大家各执一词,谁都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案件审理一时进入僵持阶段,不得不择日开庭审理。

法官的执着让农民吃下“定心丸”

案件审理的焦点立即集中在“生物科技”是否应承担其名称变更前身——济南某园艺研究所的民事责任?

显然,由于原告系推选代表参加诉讼,缺少相应专业法律知识,面对被告律师咄咄逼人的质疑,当庭无法拿出“生物科技”与济南某园艺研究所之间关系的有力证据,又不知如何才能取证以证明两者之间的关系,29户种植户在庭审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

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还案件一个真相,这些常年奔波在乡村田野、对农民有着深厚感情的法官们不辞辛苦地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查证。最终查明,研究所于2009年10月变更登记为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与研究所系名称变更后的同一主体。与此同时,合议庭对原告29户种植户提供种植的黄瓜育苗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技术鉴定,认定张某某提供的育苗种子不存在质量问题,形成黄瓜育苗生长抑制的主要原因是“济南某园艺研究所”在育苗的培育、管理过程中,由于喷洒药物浓度过高所致,致使黄瓜苗的典型症状表现符合多效唑类植物生长延缓剂造成的生长抑制,造成育苗生长过分抑制,苗株生长出现停滞,植株不能恢复正常生长。

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让29户农民吃了“定心丸”,更让被告“生物科技”在证据面前低下了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生物公司”赔偿29户农民,共计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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