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5-04-30
星期三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特稿 >> 正文
依法公正审判 彰显法治力量
时间:2014-05-26 11:10:45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宇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前,刘汉、刘维等3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完成了一审法律程序。历时17天的庭审,严格遵从法律规定,充分揭露了刘汉、刘维等被告人的罪行,定罪量刑轻重有别,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

经审理查明,刘汉、刘维等人的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典型特征,从严惩处,于法有据。该组织中,刘汉负责决策、管理、指挥,更多体现在经济上、社会关系上的组织与发展作用,而刘维则是发挥武力保障与推进作用,组织中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明确,具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组织通过多种非法手段形成强大经济实力,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在多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串通投标、骗取贷款等非法敛财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组织使用枪支刀具,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该组织以暴力手段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震慑,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贿赂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该组织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范。同时,刘汉、刘维等人或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公然持枪杀人,罪行极其严重,从严惩处,罚当其罪。

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手段拉拢、贿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积极向政界渗透,已经严重危及一方的政治安全。有证据证明,以刘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以此掩盖自己的污点和罪恶,谋取巨额的非法利益。刘汉作为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曾任四川省商会副会长、九届四川省政协委员、十届和十一届四川省政协常委,可谓身份显赫。刘汉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贿赂、拉拢腐蚀等手段,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重罪轻罚或轻罪快放。通过利益输送,该组织与“保护伞”结成了较为稳固的利益联盟,严重损害了行政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如刘维通过过年发红包,出资购车,多次给予现金、皮衣和手表等方式拉拢、腐蚀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刘学军、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刘忠伟和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原处长吕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保护伞”的勾结,不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庇护,而且严重地损害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这次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审判,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体现了法治的力量。历时17天的庭审,20名证人当庭陈述,49位辩护人为36名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的审慎态度和对辩护权的尊重。司法机关坚持公开、透明、依法,确保审判沿着法治的轨道推进。庭审中,依法出示了涉案枪支以及制式子弹、钢珠弹等物证及照片;审判机关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申请给予许可,并将所有案卷材料对辩护人公开;给予被告人充分的质证、自行辩解的时间和机会。被告人刘汉作了长达140多分钟的自行辩护。辩护人的辩护权得以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意见可以充分表达;当被告人刘汉对关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质疑,提出当面对质的请求时,司法机关为了查明事实,根据证人的身体状况,经多方协调,确定其能出庭作证。通过证人与刘汉的对质,揭示了刘汉指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当被告人刘维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出示了刘维身体检查证明、看守所狱医、管教干警及同监号人员的证言等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刘维在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接受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明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没有对刘维刑讯逼供。针对上述证据,刘维进一步作了陈述,刘维的辩护人发表多轮质证意见,公诉人多次作出具体说明。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规定和原则精神在本案的庭审中得以严格贯彻执行。在大量证据面前,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实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

本次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彰显了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体现了对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追求,为我国依法、公正审理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一个成功的判例。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5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