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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的民生考量
时间:2014-05-08 09:01:11    作者:田炼    

在胡锦涛主席发表的2012年新年贺词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再一次成为中央在今年工作部署中的重要任务。王胜俊院长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也提出,要深化能动司法,加强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民生司法,这份责任与情怀将继续成为检验和评判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准。民事审判以调处、裁决民事纠纷为己任,与保障民生关系最为紧密和直接;而作为以刑罚手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的刑事审判,也应在保障民生方面有所作为,而且大有可为。

如何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做好民生文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落实“一”个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领域对“民生司法”理念的积极回应。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宽严之界是基础,全面把握宽严之度是前提,坚持做到宽严并用是关键。一方面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对抗,改善民生环境;另一方面要将犯罪是否危害民生以及危害程度作为是否从宽或从严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树立“二”个理念。审判实践离不开司法理念的指导,要做到民生司法,就必须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倡导 “恢复性司法”理念。刑事审判服务民生,要求我们刑事法官不能甘当消极的“裁判者”,不能仅仅坐堂问案,还要放下法槌、放下案卷、放下身段,要善于从人民群众的立场、角度观察、思考问题,要善于从审判工作中发现社会发展中的民生问题,要善于延伸审判职能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参与民生建设。“恢复性司法”旨在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一个沟通和对话的平台,目的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和对被告人行为的改造,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保护“三”方权益。民生之“民”,既泛指案外的普通公众,也包括案件的当事方——被告人和被害人。刑事审判中的民生考量,一是要保障社会公众获得安定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权利,要通过刑事审判打击犯罪,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促进人民安宁;二是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切实保护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任何人在判决生效前都应当被视为无罪,民生司法也应将被告人纳入考量范围,要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定罪准确,量刑规范,罚当其罪,疑罪从无,确保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三是要尽最大努力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构建“四”项机制。刑事审判要服务、惠及于民生,离不开机制保障。一是要建立涉民生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涉及民生问题的敏感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审理、优先结案,对复杂疑难、涉及面广的民生案件,由业务、综合素质高的法官办理,确保案件质量和处理效果;二是要探索刑事案件巡回审判机制,基于刑事审判自身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少有可以直接借鉴的经验,要使刑事审判贴近民生、贴近民心、贴近民意;三是要形成社会管理创新参与机制,要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积极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监外执行和非监禁刑犯社区矫正,通过切实可行的操作机制保证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和常态化;四是要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审好“五”类案件。从历次刑法修订来看,“民生保护”可谓是贯穿始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酒驾车、食品安全、恶意欠薪犯罪的规定,充分彰显了刑事立法对民生的人文关怀。考量民生,最根本的还是要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加强涉民生刑事案件的审理裁判,将“民生刑法”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被害人和特殊群体利益。一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杀人、抢劫、绑架等危害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力保社会和谐稳定;二要及时、妥善审理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制售假冒农资、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危险驾驶等波及面广、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利益的犯罪案件,努力为群体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三要高度重视拐卖妇女儿童、虐待、遗弃、恶意欠薪等侵犯妇女、儿童、老年人、农民工等特殊、弱势群体利益的犯罪案件,切实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四要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尽最大努力挽救失足青少年;五要做好社会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又要正确对待群众呼声,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做到因事制宜、因案制宜,提高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民众认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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