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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盂鼎西周法律思想变迁史
时间:2018-07-17 16:12:51    作者:宣天    来源:中国审判网

西周早期的青铜礼器大盂鼎被广泛称作“国之重器”,与毛公鼎、大克鼎均出土于晚清时期,并称晚清“海内三宝”而闻名于世。大盂鼎因作器者是康王时大臣名盂者而得名,与之同出的小盂鼎已佚。大盂鼎铭文展示了由殷商到西周早期的法律思想转变情况,是研究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史料。

大盂鼎是中国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之一,又称廿三祀盂鼎,西周炊器。造型雄伟凝重,纹饰简朴大方,腹内壁有铭文19行共291个字,记载了周天子康王对大贵族盂的训诰以及赏赐他众多财物的命令。

铭文大意为:康王向盂叙述周文王、周武王的立国经验,认为文王、武王能以卓越的业绩立国,主要是由于其臣属从不酗酒,每逢祭祀认真恭敬。而商王的亡国教训就在于沉迷于酒。由此告诫盂要效法祖先,忠心辅佐王室。诰示之后,康王又赐给盂车舆、马匹、衣服、酒食等物品,并赏赐给盂1700名奴隶。铭文中说明盂作此鼎也是为了祭祀其祖父南公,铸鼎将康王诰示这件事记载下来。

大盂鼎铭文虽短短291字,有学者认为,铭文反映了由殷商到西周早期的法律思想变迁,是研究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史料。

从“天命”“天罚”到“以德配天”

铭文开头就是“王若曰:‘盂,不(通“丕”pī,训为大)显(训为明)王受天有(通佑,保佑)大令(命)……’”,大意为,王这样说:伟大英明的文王承受了上天佑助的重大使命。这句话是康王对盂的训诰,体现了康王对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的继承。

夏商时期的奴隶主阶级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将个人意志披上神意的外衣,并付诸法律。所谓“天命”,就是上天选择统治阶级的统治行为,人们应该无条件服从统治者的统治。其实质就是给统治披上合法的外衣。所谓“天罚”,就是在神权法思想下的刑罚观。奴隶主为了自己的统治,将刑罚的实施说成神的意志,实质就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尚书•商书》和《诗经•商颂》两本书就记述了商朝浓厚的“殷人尚鬼”神权法气息。《礼记•表记》中提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

到了西周初期,“天命”“天罚”的思想为统治者所用。据《史记》记载,武王伐纣是“今予发维共行天之罚”,但是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对这样的“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并不是简单的继承运用,而对这个思想进行了很大的变革。这一变革正体现在大盂鼎铭文之中,即“丕显文王受天佑大命”。

为何此处要提及“文王受天命”呢?因为周武王灭商建国,西周代商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因为商民百姓尊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方命厥后,奄有九有”,即商王代天治民,而周武王伐商也是“共行天之罚”,那这两个天命就冲突了。为了让商民认可周的天命,康王反复叮咛盂周朝的立国之本及盂在治理百姓的时候所要遵循的原则,就在大盂鼎的铭文中体现出来了,即效法文王,克明敬德。

武王灭商后,周的历代统治者在继承夏商奴隶主“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认为夏商亡国的经验需要摒弃,即“天命”来源于使民心顺服的“德”,“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文王的“德”就是敬天、笃仁、保民、礼贤下士。《史记•周本纪》载,“西伯曰文王,遵后稷、公刘之业,则古公、公季之法,笃仁、敬老、慈少。礼贤下士,日中不暇食以待士,士以此多归之。”

至此,西周统治的法则就由前朝简单自负的天命观发展到了“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从“宽法保民”到“明德慎罚”

大盂鼎铭文中有“敏谏罚讼”的提法,中国现代著名古文字学家、考古学家陈梦家认为,“敏谏罚讼”可解释为“明德慎罚”,这也是西周初期明德慎罚思想见之于金文的表述之一。在康王时期,审判狱讼所遵守的就是这一原则,这个原则也是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吸取殷商亡国的教训,总结文王以来的审判诉讼经验和观念而得来的,并由此而为后世所秉。

《尚书•康诰》中提到,“明德慎罚”的总原则是:“庸庸、祗祗、威威、显民。”明德慎罚是对殷商“帝罚”“神判”思想的革新,虽然商初统治者奉行的是“宽法保民,网开一面”的法律原则,但其核心思想是“天命”“天罚”。随着商王朝国力日益强盛,商统治者自命为天子,忽视民众存在为所欲为,自此“天罚”变为“帝罚”。商纣王在位时,背离先人,滥用酷刑。而后武王伐纣,进入商都后武王命南宫括“散鹿台之财,发矩桥之粟,以振贫弱萌隶”。南宫括就是大盂鼎铭文中提到的盂的先祖“南公”,散财目的在于收买人心。

任何一种思想形态在不同的社会阶段都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明德慎罚思想在周朝的变化也不例外。

《尚书•多方》记载,周公旦“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这是历史文献中“明德慎罚”观点最早的出处。周公旦总结商朝历代明君的德政,旨在为西周诸侯树立典范。出于稳固政权的需要,周初的明德慎罚是建立在保民、明德的基础之上的,敬民保民、维护民本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随着王朝的日渐巩固,明德慎罚的思想也在演进。文王武王之际“虞、芮之争”,请除炮烙;武王军队进入商都时释放刑狱,进行审判处理;康王之际,明德慎罚已成为狱讼事务的普世原则。具体地说,自文王至康王的原则依次是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惯犯与偶犯;法用惟一,不可令出多门;司法原则显明准确;慎罚慎刑;严格依法断罪,不可随意变动。

从上述说法来看,明德慎罚是对民众的尊重。但也有学者认为,周朝后期,明德慎罚已经演化成统治阶级的政治手段,越来越向民本主义的对立方向发展,以维护君本为其终极目标了。

总体来说,“明德慎罚”就是教化和刑罚相结合,即从德治主义出发,先德后罚,先教后杀,以刑罚镇压达到德治的目的。周朝统治者重视犯罪的预防,强调教化的作用,以“明德慎罚”指导立法与司法活动,比之于夏商的“天罚”“神判”无疑是我国古代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从“沉迷于酒”到“以法限制饮酒”

大盂鼎铭文提到,商王的亡国教训就在于沉迷于酒。商周两朝对于酒的不同态度是商亡周兴的原因。殷人善饮,殷初节制饮酒作乐的行为,在祭祀时才会有大的饮乐活动,并制定了严格的官刑。但商纣王“好酒淫乐”,败坏先祖法令,以致亡国。正如大盂鼎铭文中康王对盂的训诰,西周天子大臣视饮酒作乐为洪水猛兽。西周有规定,只在祭祀时才可以有限制地饮酒,而平时的日常生活中饮酒作乐或群体饮酒的话,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甚至要承受极刑的惩罚。

西周官员对于酒的认识,不仅是酗酒会破坏道德层面,他们认为酿酒需要粮食,酗酒是对粮食的浪费,进而导致粮食税的增加,而民以食为天,酗酒就会动摇国本。这也就是饮酒与国家兴亡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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