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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法治与德治
对十九大报告乡村治理思想的解读
时间:2018-06-29 15:59:10        来源:中国审判网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科学完备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新时代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在重要报告中提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思想,为实现乡村振兴指明了方向。

新时代社会主义村民自治主体、范围及其与行政公权力的融合

(一)新时代社会主义村民自治的主体与范围

新时代社会主义村民自治体系中,自治主体是村集体全体村民,对村集体事务拥有自治权。同时,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等是乡村治理重要力量,实践中既要避免群龙无首,又要警惕越俎代庖。村民自治体系还涉及自治范围,范围过宽会干涉村民个人事务或干预国家行政权力管辖的基层事务,范围过窄将导致自治事务出现“治理真空”或被国家政权僭越。村民自治限于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得干涉村民个人事务和国家基层政权事务。村民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都是我国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但与作为政治自治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同,新时代社会主义村民自治是在我国乡村政权建设实践中产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制度。

(二)新时代社会主义村民自治与行政公权力的融合

新时代社会主义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形式,镶嵌于整个国家制度中。村民自治后,国家政权收至乡镇一级,农村实行自治。因此,农村治理体制存在两种相对独立且性质不同的权力—政府行政权和村民自治权。乡镇行政权主要包括对本区域内文化、司法、经济等管理权,对本区域内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等创制权。村民自治权则是对本村村民公共福祉事项的自治权。首先,乡政行政权不能肆意扩张和膨胀,挤压村民自治空间。其次,两者需要相互融合,乡镇行政权能够引导村民自治权规范化运行,防止“土围子政治”,新时代社会主义村民自治能够使政府行政事务在农村有效推行。

新时代社会主义农村法治化的现代困境以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

(一)新时代社会主义农村法治化的现代困境—国家法与民间传统文化的断裂与冲突

随着社会变革,传统“乡绅礼治”瓦解,逐渐让位于国家法。国家法填补农村治理“规则真空”后,通过立法建立一种理性化的基层治理模式—村民自治。然而,体现新价值规则的现代国家法对根植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导致国家法进入农村社会后存在局限性。中国乡土社会千百年来形成的关于家族、人情、礼俗、习惯等存在方式,代表着人们合理的生存空间和价值基础,有着深厚的文化土壤和存在根基。不能以现代人的“有色眼镜”讥讽这些不符合统一正式国家法规则的行为。

(二)新时代社会主义农村法治困境的出路—现代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

中国现代法治进程,将现代国家法与民间法相互融合,良性互动,对合理的民间法加以吸收和容忍,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出路。民间法与国家法分别代表着一种文化传统和知识形态,两者之间的冲突并非因为民间法的落后导致的。虽然民间法在内容结构、功能形式、规则系统与国家法存在区别,但从整体趋势和方向来讲,要实现农村法治化以及农村治理现代化,既要充分运用国家法的强制性规范调整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也要依靠民间法处理带有浓重地方知识和民间特色的社会关系,要将两者充分融合起来。民间法对国家法具有弥补性,再精细的现代法律规则的设计都无法涵盖所有社会领域活动和行为。此外,民间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国家法正式规则,两者并不相互排斥。只有充分吸收本土文化资源,法治化在农村才能生根发芽。

新时代社会主义农村德治及其与法治的融合

(一)新时代社会主义农村道德建设

中国传统农村文化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保持着宗族血缘、家庭群体的结构形式,因而产生熟人社会的一套道德行为准则。随着社会变革,道德不再是传统意义上仅仅与宗族紧密联系的狭隘共同体的地域性道德,而是一种符合新型公共生活形态的行为准则。我国农村仍处于从“官本位”社会、家族社会、身份社会到现代公民社会的演变之中,传统“情感型”道德依旧是家族道德或乡党道德,与现代意义上注重平等性、公共性、普遍性的“理性型”道德存在距离。新时代社会主义农村德治建设要从以仁爱、礼义为标志的传统熟人道德向以平等、公正、民主为标志的现代公民道德转变。但这并不意味着摒弃一切传统熟人道德,而是把与现代社会不适应的摒弃。十九大报告也提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二)新时代社会主义农村德治与法治的融合

新时代社会主义德治是在生活中自发自然演进出现的,不由国家专门机构强制保证实施。新时代社会主义农村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规范村民行为、调整农村社会关系、振兴乡村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德治自身的天然特性决定德治需要与法治相融合。首先,道德的标准具有模糊性,对具体道德的理解就有恣意性;而法具有确定性,被滥用和恣意的余地较小。其次,道德具有多元性,可以同时存在一种或多种主流道德;而法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具有一元化,在评价上具有共通性。因此,新时代社会主义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相对独立的重要功能,但唯有与法治结合起来,相互配合,和谐共存,才能实现农村良性治理。

综上所述,新时代社会主义村民自治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内生性力量,现代法治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外部推动力量,新时代社会主义德治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自发性力量。因此,笔者认为,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将有力推动新时代社会主义乡村治理现代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王华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李遵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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