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29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文化 >> 文学 >> 法官随笔 >> 正文
记录一桩西周土地官司的青铜档案
时间:2018-06-28 18:49:04    作者:宣天    来源:中国审判网

1.jpg

西周中期的青铜器五祀卫鼎,鼎内铭文记录了一桩当时贵族之间土地补偿案件,详细记载了田土交易、争讼的过程,反映了西周时期土地私有制的萌芽,在法制史研究中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五祀卫鼎”名称由来

五祀卫鼎,亦称“五年卫鼎”,1975年2月出土于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董家村,原件现藏于陕西历史博物馆。该鼎通高36.5厘米,口径34.3厘米,腹深19.5厘米,重11.5公斤。双立耳,三柱足,平沿外折,下腹向外倾垂,鼎外底积结着厚厚的一层烟炱,口沿下饰以细雷纹填地的变形兽体纹。

“五祀”之名,来源于鼎铭文末的“隹王五祀”,即五年的意思,表明此器制作于西周恭王五年。一般来说,给带有铭文的青铜器命名,直接用器主名+器型作为名称即可。此器主人为西周中期贵族裘卫,应该直接命名为裘卫鼎或卫鼎。但是当时这一坑青铜器窖藏中同时出土了两件裘卫鼎,一件为恭王五年所作,一件为恭王九年所作。为区分这两件裘卫鼎,故将一件称为“五祀卫鼎”,另一件称为“九年卫鼎”。这两件裘卫鼎与同坑出土的二十七年卫簋、三年卫盉,合称“裘卫四器”。

对铭文的不同解读

五祀卫鼎铭文共19行207字,记录了一场裘卫和邦君厉之间因为土地补偿而引起的官司。原文如下:

隹(唯)正月初吉庚戌。卫目(以)邦君厉告于井(邢)白(伯)、白(伯)邑父、定白(伯)、 白(伯)、白(伯)俗父,曰:“厉曰:‘余执龚(恭)王恤工(功)于邵(昭)太室东逆(朔),焚(营)二川’。曰:‘余舍女(汝)田五田。”’正迺(乃)讯厉曰:“女(汝)贮田不?”厉迺许曰:“余窖(审)贮田五田。”井(邢)白(伯)、白(伯)邑父、定白(伯)、白(伯)、白(伯)俗父迺(乃)颧。事(使)厉誓。迺(乃)令参(叁)有司:司徒邑人、司马颐人邦、司空陶矩、内史友寺刍,帅(率)属(堳)裘卫厉田四田。迺(乃)舍寓于早(厥)邑:早(厥)逆(朔)强(疆)累(暨)厉田、早(厥)东强(疆)累(暨)散(散)田,晕(厥)南强(疆)累(暨)散(散)田,累(暨)政父田,晕(厥)西强(疆)累(暨)厉田。邦君厉累(暨)付裘卫田。厉吊(叔)子娩(夙)、厉有嗣(司)醒(申)季、庆癸、燹(豳)(表)、彻(荆)人烈(敢)、井(邢)人倡 (辟),卫小子者甘(其)卿(飨)彻。卫用乍(作)觖(朕)文考宝鼎。卫其万年永宝用。隹(唯)王五祀。

释读青铜器铭文,至今仍有文字识别和断句上的困难,在理解上出现差异也就在所难免。在对五祀卫鼎铭文的翻译上,目前存在两种主流观点:

一种是古文字学家唐兰先生的早年释读,在《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一书中,唐兰先生将五祀卫鼎铭文意译为:

正月上旬庚戌,卫把邦君厉的话告知邢伯、伯邑父、定伯、 (音亮)伯、伯俗父等。

厉说:“我办理共王(即恭王,编者注)勤政的事,在昭王的太室东北,临时 (音咏)祭泾渭两条大川的神,对我说给你种五百亩田。”

执 政 们 讯 问 厉 说:“ 你 租 田吗?”

厉承认说:“我确实要租给人五百亩。”

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办成了,要厉立誓。于是命令三个职官:司徒邑人、司马颐人邦、司空陶矩、内史友寺刍,带领着踏勘给裘卫的田四百亩。

于是给在这个邑里定下四界:北界到厉的田,东界到散的田,南界到厉的田和政父的田,西界到厉的田。邦君厉到场付给裘卫田,厉叔子夙、厉家的管事的庆癸、燹(音险)(音表)、荆人敢、邢人倡屖、卫小子者举行宴会并送礼。卫用以做我的父亲的鼎,卫一万年永远宝用。这是王五年。

唐兰先生认为五祀卫鼎铭文讲的是西周恭王五年正月,裘卫向刑伯、伯邑父、定伯等宰辅官员告发,他和邦君厉之间发生了土地纠纷:邦君厉曾许诺要补偿五百亩土地给他,却未能履约。经过宰辅官员的讯问,邦君厉同意偿付并立下誓言,双方协商将补偿土地面积由五百亩改为四百亩。经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和内史实地勘察、划定地界,官司最终了结。

但张晋藩、蒲坚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夏商周》对五祀卫鼎铭文作了不同的解读:

正月上旬庚戌那天,裘卫把邦君厉带到执政大臣井伯等人面前进行交易。他对邦君厉说:“我执掌共王勤政的事务,在昭王的太室东北,要经营两条河流。”又说,“我给你五田作交换”。这是要约人裘卫陈述交换土地的理由。

交换土地要在执政大臣面前进行,以得到国家的认可。裘卫是个管理皮裘的官员,又是一个工商奴隶主。生产皮革制品离不开水,所以,他看中了邦君厉所占有的位于昭王太室东北的田地。那儿有两条流水,利于经营皮毛生产,因而愿意以自己的五百亩田(“五田”)交换邦君厉的一块四百亩的田地(“四田”)。

官员们询问邦君厉:“你愿意换田吗?”当“厉乃许”之后,这桩土地交换契约便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了。

裘卫用自己的“五田”去交换邦君厉的“四田”,从数量上看,交换是不等价的。然而,邦君厉的“四田”当中却有二川流动,水利收益将会弥补田数的差额,所以交换基本上是均等的。这便是裘卫不顾田土数量上的差异而以要约人身份首先请求交换的原因,也是邦君厉能够以允约人身份允诺契约达成的理由。契约签订之后,双方均承担义务,要按契约规定交付对方所换的田地。

裘卫为了使自己对交换得来的土地享有永久占有权,因而铸造这件大鼎,详细记述在官方参与下勘察“四田”田界的经过和邦君厉现场交付裘卫田土的交接仪式。

唐兰先生《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和张晋藩、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夏商周》在对五祀卫鼎铭文的解读上,分歧之处主要在“五田”和“四田”的关系问题。唐兰先生《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认为,“五田”是邦君厉最初许诺给裘卫的补偿田土数目,后来改为补偿“四田”;而《中国法制通史•夏商周》则认为是裘卫用自己的“五田”去交换邦君厉的“四田”。

在青铜器铭文识别取得新进展之前,这种识别与解读上的差异还难以消除。

土地案件审理程序

以唐兰的释读为例,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五祀卫鼎铭文记述的土地补偿违约案件,可以大致了解西周时期案件处理的一些基本情况。例如,案件涉及原告裘卫、被告邦君厉,争议焦点是土地的补偿问题,案件在有关司法官员询问当事人情况和实地勘察之后得到解决。这一案件的审理对于研究西周时期的审判制度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根据有关学者的分析,案件的审理程序是:

1.原告上诉并陈辞

五祀卫鼎中,卫作为原告把邦君厉控告到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等执政大臣那里,并作了陈辞。

卫说:“厉说:‘我办理恭王勤政的事,在昭王的太室东北治理两条河流(要占用你的田地)(紧接着,厉)说:‘我给你五百亩田(作为补偿)。’(我答应了他,但是他现在没有把田给我)。”

2.司法官讯问被告

执政大臣们作为司法官讯问了被告厉。讯问的内容是:“你补偿田地还是不补偿?”

3.被告陈辞

被告厉承诺说:“我确实要补偿卫五百亩田。”

4.司法官对案件作出仲裁

邢伯、伯邑父、定伯、旡京 伯、伯俗父等执政大臣作为司法官就厉补偿土地给裘卫一事作了仲裁,经过和议,由原来的补偿五百亩改为补偿四百亩,并叫厉立了誓。

5.司法官命令三有司踏勘田界

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等执政大臣作为司法官命令三个职官:司徒邑人、司马颐人邦、司空陶矩、内史友寺刍,带领着大家去踏勘厉补偿给裘卫的四百亩田地,并为这片田地定下了四界。

6.被告方到场付田,并由家臣辅佐完成付田仪式

邦君厉到场付给裘卫田,厉叔子夙、厉家的管事申季、庆癸、燹(音险)(音表)、荆人敢、邢人偈辅佐他们的君主厉完成付田仪式。

7.受田方的家臣出面宴请并礼送参与此事者

卫小子者其负责举行宴会并送礼。

8.史官将案件登记在案

与三有司一起踏勘田界的内史友寺刍,应该就是负责案件登录工作的。内史友,见于《尚书•酒诰》,在金文中寮与友并称,寮友都是部属、助手之称。

9.受田方将约契内容铸造在青铜器上

受田方是卫,卫将约契内容铸造在青铜器上,“卫用作朕文考宝鼎,卫其万年永宝用”。

五祀卫鼎铭文对土地变更的契约内容记述较详,有立契时间、缔约双方名字、标的、契价和交割、见证人等内容,可以看出当时的案件审理已经有了一定的程式。但契约文书除了土地四至条款外的各项具体条款并不清晰,文书整体来说还相对比较粗糙,且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和原始契约的形式主义特征。

土地私有制的萌芽

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的典型时期,最高统治者周天子把土地和奴隶分封、颁赐给诸侯,叫做“授民授疆土”,诸侯再把封区内的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卿大夫以至于士。受封的各级贵族成为封地的实际占有者或使用者。这一土地制度具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各级贵族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统归周天子,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不能随意转让、买卖,这叫做“田里不鬻”,此时并不存在土地私有权。

著名历史学家张传玺教授在《秦汉问题研究》一书中指出,西周中期,尤其是周成王以后,社会生产力发展较快,新兴贵族崛起,开始出现土地的赠送、赔偿、互换乃至抵押、典当现象。这一时期出土的一些青铜器铭文,显示出当时的土地已经有了私有制的萌芽。这其中,五祀卫鼎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五祀卫鼎铭文可以看出,尽管当时土地私有权还没有完全实现,尽管土地交换还仅限于贵族之间进行,而且必须经过周天子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并要在朝廷中登记备案,但中央政府对土地的转让已经许可,贵族对土地的私有权和处分权已经部分得到了制度上的默认。土地所有制发生变化,开始从国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田里不鬻”的格局被打破。

到了西周末年,原本全部属于周王室的土地,越来越多地归为贵族私有,周天子的威信也和他的土地一样被逐渐削弱。日益衰弱的王室,众多强大的诸侯,西周王朝走到了命运的关口,这一切都被记录在厚重的青铜档案之中。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