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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版许霆案” 利用App系统故障“生财”千万被判盗窃罪
时间:2018-06-28 18:06:28    作者:姚卫华    来源:中国审判网

日常生活中人们借助手机移动端App购物、支付、转账等功能,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便捷服务。然而,有人却想“天上掉馅饼”,利用App系统故障“钱生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对叶小飞(化名)犯盗窃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叶小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赔被害单位二百零五万余元。

平台系统故障成其“生财”之道

2016年6月4日晚,叶小飞将借记卡中的款项通过手机上的某支付终端向其妻子小丽(化名)名下的某银行互联网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进行充值操作,发现借记卡资金在转入该信用卡后不久即被退回,但信用卡上的余额却已相应增加。

据了解,该信用卡有别于借记卡和普通信用卡,它是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服务公司”)联合某银行共同推出的互联网银行信用卡,也是该公司推出的一款App里的一项服务产品。该信用卡自身没有授信额度,其使用额度即是用户在该App里的账户余额,并不具有透支功能。案发时,该App资金转入渠道出现系统故障,用户将借记卡里的钱转入信用卡时,借记卡并未发生实际资金扣减,而信用卡显示资金转入成功并增加相应可用余额,用户可对该余额进行提现、消费、转账。

叶小飞发现这条“生财”之道后,开始了他的“钱生钱”操作。在6月4日至12日期间,叶小飞近乎疯狂地进行信用卡充值操作,短短数日竟高达300余次之多,累计获利1125.63万元。事后,叶小飞将其中的884万余元用来购买了理财产品,用241万余元购买了大量黄金产品和两辆轿车,同时还将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其之前的借款。

关于罪与非罪  控辩庭审交锋

某科技服务公司发现叶小飞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先后挽回经济损失890万余元,叶小飞的妻子小丽协助偿还29万余元,但仍有205万余元未追回。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叶小飞利用App系统漏洞,从某科技服务公司非法获得千万余元并进行消费的事实,并出示了某科技服务公司的报案材料、叶小飞操作的其妻小丽名下的信用卡交易明细、相关银行账户查询清单等证据,主张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叶小飞的辩护律师认为,叶小飞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亦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叶小飞的相关操作行为是正常的、公开的,不应认定为犯罪,请求法院宣告叶小飞无罪。被告人叶小飞亦否认自己的行为系盗窃,他认为这些钱是“银行给的额度”,是自行转入账户的。面对账户上多出来的钱款,叶小飞辩称:“觉得自己幸运,就拿来用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小飞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遂认定叶小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叶小飞不服,提出上诉。

盗窃罪名成立  难逃法律严惩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无异,针对叶小飞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给出了以下三点评判意见:

1.叶小飞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叶小飞在发现某App系统漏洞后,并没有停止充值操作,而是在短时间内反复操作数百次之多,并将非法所得款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黄金、轿车及偿还个人债务。叶小飞恶意操作的行为、次数、获取千万元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足以认定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某科技服务公司的钱款,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故意。

2.叶小飞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

盗窃罪中规定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发现的方式,违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意志,采用非暴力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叶小飞在明知某App资金转入系统出现漏洞的情况下,为了非法获取被害单位资金,利用漏洞进行数百次操作,非法占有、使用被害单位巨额财物,且在被某科技服务公司发现制止后,至今仍未归还全部款项。叶小飞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财物所有人意志,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

3.叶小飞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叶小飞的行为造成了某科技服务公司巨额财产损失的后果,其主观上出于恶意,客观上又采用了反复、多次的积极作为,秘密获取被害单位资金高达千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已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综合上述意见,上海一中院认为,叶小飞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释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叶小飞于2016年6月4日第一次在App上操作、借记卡中钱款支付后即被退回、而信用卡中却多了相应款项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叶小飞发现该系统漏洞后,数日内高达数百次的操作显然不符常理,非法获利后的理财、消费等行为明显超出其自身经济状况,足以认定其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显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叶小飞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当前,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网络(移动)支付已走进我们的日常生活,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背景下的行为也应当依法进行,否则行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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