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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法律条文要用到“点”上
时间:2018-05-11 11:03:24    作者:李文志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裁判文书质量的优劣,与法官能否正确理解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条文密切相关。当前,有的裁判文书在法律条文引用上,还存在引用不规范、不具体和说理性不强的问题。准确无误地运用法律条文,充分说明裁判理由,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法院依法裁判的重要展示。

要针对特定事实,引用“点”上的法律规范。有的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注重运用具体的可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引用一般性抽象性条款,使法律条文引用不精细、不准确,进而影响到裁判的效果。适用法律偏向一般性条款,是违反立法者意图的,因为立法者既然针对具体的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就意味着要求法官适用具体的条款,而不是抽象性的一般条款。所以,撰写裁判文书必须寻找最贴近特定的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要具体到“点”上。法律条文引用到“点”上,还要注意在条、款、项、目的引用中,要具体到条文层次的最低级,增强文书的针对性。

在法律事实之间,要找到逻辑的“连接点”。法官裁判案件是从法律的“大前提”到特定事实的小前提相对接得出结果的逻辑推理过程,此推理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应有所体现。可是有的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规定时,径行作出结论,诸如“根据某某法律规定,张某应赔偿损失”等,硬套法律条文,缺乏与事实的连接,造成说理空洞。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首先要求法官在吃透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将所裁判的特定事实与法律条文进行充分地对接论证。引用法律条文与说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写清具体的法律条文适用到特定事实的逻辑推理过程。如针对法律规定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就要针对具体的特定事实,围绕“是否有义务”“是否尽到义务”等问题展开论述,使特定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具有逻辑上的“连接点”。

填补法律漏洞,在“空白点”上做到有理有据。在审判案件中,法官常常会遇到没有法律条文可以引用的情况,法律上称之为“法律漏洞”。法官不能以存在法律漏洞而拒绝审判,而要通过其他法律条文的类推,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目的性扩张或目的性限缩,或者通过法律原则等进行漏洞填补。在裁判文书撰写中,则需要法官以高超的法理驾驭能力及适用法律智慧展开论述。比如《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具有探望权,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例如,山东省济宁市原中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祖父母要求探望孙子并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两位老人可以成为探视权的主体,否则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和《继承法》第十条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法律关系、赡养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享有探望权。该裁判文书通过对继承的法律规定的推理以及对法律体系解释,作出了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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