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4
星期三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 >> 案件报道 >> 正文
行走在情与法之间 “劝阻吸烟猝死案”始末
时间:2018-04-25 16:51:54    作者:沈洋    来源:中国审判网

7.jpg

杨某在小区电梯内劝阻老人段某某不要吸烟,引发争执,随后段某某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不幸离世。段某某家属田某某遂将杨某告上法庭,索要高额赔偿。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至此,备受社会关注的“劝阻吸烟猝死案”终于画上句号。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起案件从一审到二审,都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有人认为,此案涉及社会公德与法律原则,终审判决结果对引导普通民众的司法公正价值判断具有“风向标”式的意义。

医生劝阻老人吸烟发生纠纷

劝人不要吸烟惹上官司,杨某这大半年来过得颇不宁静。

据了解,段某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某在电梯间内吸烟,4秒钟后,杨某进入电梯,按了负一楼电梯键。出于医生的职业本能,同时也出于公民的社会义务,杨某对段某某的吸烟行为进行了劝阻,二人遂发生言语争执。电梯到达一楼,杨某按了开门键,段某某未走出电梯。电梯到达负一楼,二人继续对话。杨某走到电梯门外,段某某在电梯门内,双方仍有争执。随后,杨某重新进入电梯,按了一楼的按钮。9时26分许,两人走出电梯。两分钟后,他们走到单元门口。9时29分许,两人走向物业办公室,至此时为止,段某某的香烟一直未熄灭。

物业办公室门口监控视频显示,物业工作人员从办公室内出来后,段某某情绪激动,边说话边向杨某靠近。两分钟后,杨某被劝离,段某某则被劝至物业办公室。没多久,段某某突然倒地。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急救人员到达时,段某某意识丧失,经抢救病情无变化,心电图示全心停搏,宣布临床死亡。

小区监控视频显示,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

当天下午,杨某来到了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治安大队文化路中队,在那里,他第一次见到了段某某的家属。

在文化路中队内,双方一开始的态度都算克制,因为不算刑事案件,警方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段某某家属的意见是要求杨某道歉并赔偿20万元,而杨某则一直坚持自己没有过错,僵持不下,双方的情绪开始变得比较激动。

由于协商不成,双方准备各自散去。在文化路中队前,杨某突然给段某某的家属跪下,不过很快被人拉了起来。

一边是没有遵守禁烟规定的过世老人,一边是具有公共意识的中年医生。两家的矛盾因本案不断升级。争辩地点从物业办公室到治安大队再到闹上法庭,被媒体曝光后又在公共空间形成舆论战。

一审判补偿1.5万引发舆论哗然

随后,段某某的妻子田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导致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杨某未能预料到的,被告行为与段某某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地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报道,随后事件发酵,扩散到全国。这一判决引发舆论哗然。公众对判决结果表示难以理解,质疑法院有“和稀泥”嫌疑。

有评论人士认为,从报道的案情来看,依照《侵权责任法》,一审被告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法律的意义是维护公平公正,而不是偏向弱势,让劝阻吸烟的医生承担侵权责任,这让公众难以理解。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杨某的代理律师一开始并不接受,她认为从法律层面讲,这1.5万元不该出,但就人道主义而言,他们认可。而杨某则一直认为,这件事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但都是住在同一个单元的邻居,段某某事发前确实也和自己发生了争执,所以拿出一些钱补偿也在情理之中,不过他始终坚持“认捐不认赔”。同样不接受判决结果的还有段某某的家属,他们随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劝阻吸烟者无责

2018年1月23日,该案在郑州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某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段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中写明:杨某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正当劝阻行为,且在劝阻过程中保持理性、平和,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杨某的劝阻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也不会造成段某某的死亡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杨某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郑州中院表示,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故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郑州中院以案释法,纠正了一审法官机械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错误判决,恰如其分地向公众诠释了侵权关系中的基本原理:先后不等于因果,因果不等于过错。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郑州中院负责人表示,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的启示在于,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二审判决结果公平公正”。在被问及感受时,劝阻者杨某说,“官司终于结束了,心理压力能减轻一些,希望重新回归平静生活。今后再遇到公共场所吸烟行为我还会劝阻。”

二审判决后,网上也曾有质疑声音出现:杨某没有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徐卉认为,本案二审法院的直接改判是基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即错误地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就二审法院进行上诉审查的职能而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诉案件,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因此,本案直接改判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的裁判也是恰当的。

司法为劝阻者撑腰获舆论点赞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一经披露,立刻引起强烈反响。舆论普遍认为,这个案件的改判具有引导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判断、社会道德品质“风向标”式的意义,纷纷为法院的改判点赞。

《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表评论称,“生活中因劝阻吸烟而遭受白眼甚至辱骂者并不鲜见,但公共场所吸烟已属违法,劝阻应得到法律鼓励;此外,劝阻吸烟也是一种道德义务,惟其如此,才能让人行为改善、人心向善。”

世卫组织也关注了此事,在官方微博罕见就此发声,支持郑州中院的终审判决,认为此案二审结果充分回应了郑州市“电梯间内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吸烟行为”的规定;劝烟落在判决,让“人人享有健康”不仅是一句口号,也是中国所有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此案终审,法院能给维护法律和公德的一方以公正的判决,让人们在未来面对违法行为时依然有挺身而出的勇气和底气。”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和静钧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这是一个“温暖的改判”,与之前一些“息事宁人”的判决形成了对照;另一方面,改判维持了正常秩序:只要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单艳伟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他认为本案中郑州中院的判决体现了真正的“工匠精神”。“本判决没搞折中、‘和稀泥’、含糊其辞。民事案件可以调解,是非标准不能含糊,否则就会误导社会大众,造成不敢扶、不敢当的恶劣社会影响。”单艳伟说。

单艳伟还表示,参与了这起诉讼,感触良多,一方面原告在痛失亲人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聚众围堵”等过激手段,而是走了诉讼渠道解决问题,让我们感受到了法治精神;另一方面,被告为了公众卫生和健康劝导老人,体现出了强烈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一次严谨的司法判决,胜过百次的法律宣传。二审法院不护“同行”之短,既让判决书更经得起检验,也立起了司法机关的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在个案中不回避问题,用司法判决引领和弘扬社会正气。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