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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巨头的“专利战”: 华为诉三星侵权案
时间:2018-01-22 10:32:08    作者:张东亚 黄玮鹏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2016年以来,通讯行业巨头、闻名世界的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在我国掀起了维权风暴。其将另一行业龙头、世界著名的三星公司告上了法庭。此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在华为诉三星侵权系列案件中,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中一件案件。2017年4月,泉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三星侵权成立,三被告应赔偿华为公司8000万元。据悉,这是泉州中院民三庭自成立以来受理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也是华为公司在国内系列维权案中率先宣判的案件。这一案件的宣判,引起了来自法律界、企业界、工商界等多方面的讨论,媒体纷纷予以全方位的报道。

华为:状告五公司侵犯专利权

数据显示,在手机市场上,华为、苹果、三星呈三足鼎立之势。

巨大的市场和利润空间,让各品牌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为了尽可能地吸引消费者,提供更良好的用户体验自然成为了各家公司孜孜以求的目标。

华为公司此次起诉的对象涵盖了涉案移动终端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包括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星”)以及福建省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泉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

华为公司称,2010年初,华为公司就“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该申请于2011年6月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该专利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华为公司表示,该发明专利共有16项权利要求,其中8项涉及本案。

华为公司所称的专利究竟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即一系列的智能移动终端的系统操作方式。这听起来极为专业和晦涩,但对于不少华为的用户来说,实际上这并不陌生。

该专利技术主要用于解决智能移动终端系统图标的管理问题。通过“长按”APP的系统图标,自动显示、隐藏或调用所有桌面分页,并经由移动终端用户以“长按+移动”的操作方式,完成APP的删除或排列布局。归根结底,这一专利让用户在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时有了更便捷的操作方式,进而提升了用户体验。

在起诉前,华为公司进行了大量取证。该公司的代理人购买了惠州三星生产的型号为SM—G9300(又称“盖乐世S7”)等3款产品以及天津三星生产的型号为SM—J5008(又称“盖乐世J5”)的产品。同时,华为公司的代理人发现,三星中国的电子官网上展示了包括SM—G9300等在内的一系列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购买链接和渠道。

华为公司称,经过分析,该公司发现三星的这些手机的技术特征与ZL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中8项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均一一对应。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华为公司认为共有20多款产品(包括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权。

华为公司认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量制作、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三星中国、华远公司、国美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这些行为均侵犯了华为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专利权。

基于上述理由,华为公司诉请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中国连带赔偿8000万元及承担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

三星:8000万索赔无依据

面对巨额索赔,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中国严肃对待,特别从北京聘请了律师前来应诉。

惠州三星辩称,华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中国存在共同侵权,且惠州三星也没有实施华为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

天津三星认为,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不成立,天津三星不构成共同侵权。此外,“原告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即将手机与平板电脑放于一个诉中提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物。”

三星中国则表示,同意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的意见。同时,三星中国还指出,华为公司要求赔偿800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

华远公司未到庭应诉。国美公司则表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最终以法院的裁判为准,而即便构成侵权,由于国美公司并非该产品的生产制造方,且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己方亦应无须承担侵权后果。

一审:法院支持华为诉请

作为一个备受全国、全世界关注的大案,如何审,怎么审,法官们面临着不少压力和难题。同时,原被告铆足了劲,各方均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

原告提交了23款涉案移动终端进行技术比对,而被告提交的书面证据则装满了整整十个大纸箱。如何高效地对数量庞大的证据进行审核,确保对案件技术事实的审查顺利进行,是案件审理中需要面对的第一个关键环节。

为此,泉州中院指派知识产权审判经验丰富的林玮珊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与熟稔移动通信技术知识的法官张东亚、黄玮鹏组成合议庭,进一步提高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此外,主审法官还在庭前会议阶段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证据交换和质证,围绕案件的技术事实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听取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关于技术问题的说明,为庭审的技术事实查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被告到底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若存在,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这是本案庭审中最重要的焦点问题。

因为案情复杂,证据材料多,此案仅开庭就耗费了10多天的时间,这也是合议庭成员们从未遇到过的挑战。

在双方充分举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细致的庭审,2017年4月,泉州中院敲响了华为诉三星侵权案裁判“第一槌”。

泉州中院认为,涉案专利是智能移动终端用户图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专利,通过该专利的应用,解决了如何使用户便捷地在多个分屏范围内移动、摆放特定APP图标的问题。此外,该专利还大大提高了系统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准确性。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中国等三被告在制造、销售的众多型号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见该专利的市场认可程度极高,对实现移动终端的智能化操作贡献巨大。

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据华为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数据显示,从2014年第三季度到2016年第三季度,涉案手机和平板电脑合计销售了39237504台,销售金额超过151亿美元。尽管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中国所言,有几款产品并不构成侵权,然而即便在扣除相应销量后,涉案的侵权产品销量仍高达31422259台,销售金额超过127亿美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要求上述三被告提供相应的销售数据及利润率,但三被告均延迟或者拒绝提供,因此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据此,泉州中院一审判决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中国、华远公司和国美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中国应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星中国等被告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福建高院尚未作出终审处理。

难点:突破100万的赔偿数额

任何一个案件的判决,都必须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社会公众的检验。在这起举世瞩目的华为与三星的专利大战中,法官们对于作出判决的审慎态度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

在本案中,合议庭为查明事实付出了大量的心血。30万字的庭审笔录,让该案的事实、争议焦点、判决依据等一一得以详细地呈现。

如何认定侵权赔偿数额,无疑最为考验合议庭法官们的智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确切数额。

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法定赔偿的原则,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以及被告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幅度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合议庭对适用法定赔偿的裁量因素进行了详细评估。从原告专利的实施情况来看,原告专利作为移动终端用户图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专利,能够很好地增强用户粘性,提升品牌认可度,有利于移动终端的制造商、销售商培养固有客户群,进而增加产品销售额。而且,该专利属于非标准必要专利,即在移动终端的制造过程中并非必须采用的专利,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中国等三被告作为位居全球前列的智能移动终端制造商,在制造、销售的众多型号的智能移动终端产品中,均使用了原告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见该专利的创新程度、市场认可程度极高。

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看,虽然被告对其销售数据及利润率怠于举证,然而,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移动终端的销售数量的IDC数据、三星电子株式会社2015年财报以及被告提供的工信部2014年针对国产手机的调查数据,合议庭采取了可比价格、行业平均等分析评估方法,估算出被告销售涉案移动终端所得的利润区间大致为26亿余元至109亿余元之间。

由此可见,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已远远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若机械适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将明显有悖于《专利法》关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和市场竞争秩序。

最终,合议庭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酌定8000万元的赔偿数额,对原告关于损害赔偿的主张予以全额支持。此外,对于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合议庭也在判决中予以支持。

启迪:中国企业依靠创新崛起

除泉州中院审理的这一案件外,华为与三星两大巨头之间的诉讼之战还有不少。资料显示,2016年5月25日,华为宣布要在美国加州和中国深圳同时提起对三星的知识产权诉讼,要求三星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涉案知识产权包括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15年国际PCT专利申请数量统计,华为共申请了3898项专利,较2014年增加了456项,连续第二年位居全球企业之首。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相关许可备案登记信息显示,2015年,华为向苹果许可专利769件,苹果向华为许可专利98件。有消息称,2015年,华为与苹果达成一系列的专利许可协议,覆盖GSM、UMTS、LTE等无线通信技术。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华为、中兴等一批中国科技制造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在国际产业竞争中不断开拓进取。在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的同时,也遭遇了越来越多来自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屡屡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被告,而中国企业主动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的维权案例却鲜有发生。

本案作为华为公司针对三星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中率先宣判的案件,基于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在移动通讯行业内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华为公司一审打赢了这场专利官司,于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树立了强大的自信。应该说,唯有创新,中国企业才能在全球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我们也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将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引领科技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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