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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缜密的法律逻辑锻造过硬的裁判技巧
向青年法官推荐程春华《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
时间:2017-09-19 09:39:22    作者: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院长 谢立新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青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壮大的希望,青年法官是全国各级法院的生力军。青年法官怀揣着实现社会正义的理想从事法官工作,从理论到实践还未来得及平稳过渡。为提升青年法官对于裁判的过程把握,笔者推荐程春华法官所著的《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一书。

梁慧星教授评价该书“在理论上能够比较完整地解决民事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两个问题”。书中尽量回避理论性论述,而是采取浅显平易的口头语,着重以实际的判例或者解释例演示各种方法的运用。书本语言生动活泼,通俗易懂。读者不但能快速、准确地理解法官裁判案件的要点,更能扩展运用法律的视野,在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案件进行裁判时更加逻辑清晰,适用法律正确。该书通过配用26个案例,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谈法官进行案件裁判的方法,为青年法官快速提升裁判技能提供了可能。

培养法官逻辑思维。对法官而言,“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专业知识是有据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靠长期专门训练而成的”。该书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青年法官,指明了培养法官思维的路径。书中论述了三段论法与证明责任法的运用,并提出三段论法裁判案件无法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如何裁判;二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实践待证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如何裁判。该书将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紧密结合,诠释了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差异与融合,运用证明责任法裁判案件,形成系统的裁判思维、方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得出判决的逻辑推论过程,也是检验、鉴别、衡量判决在形式上是否合格的标准。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如不讲逻辑性、逻辑混乱,最后将导致法官无法正确适用法律。

精进案件事实判断。案件常发生在数年前或者数月前,法官并不在现场,如何知道事实呢?法官只能通过间接的办法来判定案件事实。青年法官由于审判经验不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常存在着不确定的情形,但案件的裁判却“以事实为依据”。裁判过程中,只能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本案的真实。该书从五个方面阐述证明对象的内容,并着重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调查取证进行了分析,使得年轻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能够更精确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程春华法官在该部分还重点阐述了证据交换、对质的要求,并阐述了不同种类证据的证明力,为青年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如何判断证据证明力给出了更直接的路径。 

有效运用自由心证。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法规,从国情出发并结合了法官队伍的基本素质情况,形成了具有“自由评估证据与法定证据规则相结合”的自由心证模式。从字面上理解,“自由”即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心证”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自由心证制度目前在我国并未确立,而审判实务中又不能完全排除自由心证。这种情况就造成了一些弊端:一是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则,法官往往拥有较其他明确心证国家更大的自由,并且随意性很大,无规则可循;二是有的法官在无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则过分谨小慎微,造成诉讼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该书首先列举了关于法官的心证公开与证据的自由裁量的案例,随后从自由心证与对证据自由裁量的现实需求以及二者的界定为出发点进行阐述,为青年法官奠定了自由心证及自由裁量的初步理论基础。

提升法官自我素养。该书通过众多典型案例的评析,回答了究竟裁判是什么、裁判的目的是什么这个法官裁判案件的根本问题。目前的案件裁判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要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案情、背景等进行综合的考量,因此要求法官不仅是内心公正,还要求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扎实的法律基础,才能够驾驭程序规则,得出正确的事实认定,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是一个学习型的专业,与其他职业不同。社会在发展,经常产生千奇百怪的案件,所以要一直学习。裁判行为实为一种价值平衡的行为。法官审理案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不应急于查找法规,而应综合案情以及案件本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应保护哪方当事人的判断,这个过程也就是利益衡量的过程。利益衡量得出实质判断后,要找出相关的法律依据,不能直接从实质判断得出判决,而应从法律规则得出结论,也就是须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

法官是理性的裁判者,其素质的养成非一朝一夕可完成,需要经年累月不断充实。裁判技能的增长除了来自于实践的积累,最快的捷径应该就是从书本中获得,从全社会不断发展的法治思维中去借鉴,从前人不断总结的裁判经验中去汲取。“最是书香能致远,腹有诗书气自华。”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要找准成长的着力点,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法律是灵活的,法律是发展的,社会是发展的,因此法官要不断自我提升、学习,从而提升法律知识、理论、方法、生活经验、信念等。裁判的目的就是针对具体的案件作出社会效果良好、符合实质正义、于法有据的妥当判决。希望法官们从阅读中汲取知识,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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