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22 176 出版日期:2017-08-05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洗冤集录》: 800年前的审死官 让尸体“说话”

文 花蕾

1.jpg

>>清光绪八年《补注洗冤录集证》,现收藏于中国法院博物馆

一册20世纪50年代新善本线装版的《洗冤集录》静静地摆放在中国法院博物馆里的玻璃橱窗中,书籍的纸张已经被岁月染黄。

《洗冤集录》,南宋宋慈著,始刊于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比国外最早由意大利人菲德利斯写的法医著作《医生的报告》要早350多年。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刑事检验规定,尸伤检验等技术也随之产生。至南宋《洗冤集录》问世,标志着系统研究尸伤检验技术的学科—中国古代法医学正式形成。

《洗冤集录》共5卷53目,约7万字。前有作者自序。卷1包括条令、检覆总说、疑难杂说等目;卷2-卷5分列各种尸伤的检验区别等项。《条令》目下辑有宋代历年公布的条令29则,都是对检验官员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其余52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内容亦有穿插交错,但细加缕析,其内容大致可分为3个方面:1.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2.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3.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本书对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都有较科学的观察和归纳,有的达到相当精细的程度。该书序言部分所提出的“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的思想,迄今依然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基础。

“世界法医学鼻祖”成长史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少曾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宋慈二十岁进太学,又为当时著名理学家、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所赏识,遂师事之。

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中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因父丧而未赴任。宋理宗宝广二年(1226),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簿,从此正式踏上仕宦生涯。他历任县令、通判兼摄郡事及广东、江西、湖南路提点刑狱公事、广东经略安抚使等职。在宋慈20余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时间与刑狱方面有关,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宋慈平反冤案无数,深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检验乃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因而对于狱案总是慎之又慎,“不敢生一毫慢易心”:发现吏仵奸巧欺侮,则亟予驳正;若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决不率然而行。认真审慎的实践,得出一条重要经验,“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于是在前人著述《内恕录》《折狱龟鉴》的基础上,荟萃厘正,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以指导狱事的检验,达到“洗冤泽物”的目的。这是他在《洗冤集录》序言中提到的写作此书的动机和目的。中外法医界普遍认为是宋慈开创了“法医鉴定学 ”,因此宋慈被尊为世界法医学鼻祖。

暑月尸臭难闻 检验官必亲临视

如何将检验之事做得充分、到位?宋慈认为除了找证据,为官者的态度也很重要。“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南宋时,州县官府往往把人命关天的刑狱之事委之于没有实际经验的新入选的官员或武人,这些人易于受到欺蒙,加之其中有的人怕苦畏脏,又不对案情进行实地检验,或虽到案发地点,但“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因而难免判断失误,以致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冤狱丛生。宋慈在书中说,检验官员必须“亲临视”。无论案发于何处,也要“躬亲诣尸首地头”“免致出脱重伤处”。否则,应以失职罪杖处之。即使案发于暑月,尸味难闻,臭不可近,当检官员也“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

此外,宋慈反复强调检验案件,事关人命,“当是任者,切以究之”。他在书中写道,“诸验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之人”,这规定了为官者的回避制度。检验官在接到检验公文之后,为防止奸欺,切“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僧道”,因为这些官员、秀才、僧道等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上能通官府,下能聚集民众,一旦参与颠倒案情之事,将对探明案情真相极为不利。

除了对尸、伤及现场进行认真仔细的勘验,宋慈还主张检验官要重视对现场周围以及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访问。只有把各方面因素综合思量之后,方能获取正确而有效的证据,以使得自己的检验结果得到印证,探明案件真相。书中记载,一天,宋慈在一已结案的卷牍中看到一桩自杀的命案,死者是一个庄稼汉,他觉得庄稼汉自杀的案例很少,必有万不得已,非死不可的遭遇,才会走上绝路,而且案卷中并无自杀的详细原因,于是他决定趁案发为时不久,重新加以审理。第一步,他先开棺验尸,发现死者腹部的伤口,进刀轻、出刀重。据仵作的说法,案发后,刀子在死者手上,但并非紧握,他更觉得可疑,其中必有曲折。因此他探访了死者的邻居、亲友,终于查出冤情,揭发了一件强掠妇女、杀害无辜的命案真相。

原来地方上有个人叫吴良,倚仗做过户部尚书的父亲余荫,贪酒好色,胡作非为。偏巧县知事是他父亲的门生,而且为官不正,往往使作奸犯科者逍遥法外,百姓早已怨声载道。有一天,吴良看到一位姿色出众的少妇,意图染指,打听到原来她是庄稼汉的新婚妻子。助纣为虐的管家就献计悄悄将庄稼汉害死,做成自杀的样子掳走新妇。吴良拿出一笔银子,在衙门上下打通关节,于是一桩命案,就草草了结。吴良不但逍遥法外,还享尽艳福。宋慈将案子重新审理,拘捕吴良和管家治罪抵命,庄稼汉的冤情终于平反。

定罪量刑 一切须“据状断之”

“牢狱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而宋慈在书中写道,断案须“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且“告状者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即检验时“务要从实”,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这一方面是因为“证以物必得实焉”,另一方面是不能听从一面之词,以防其中有弊。在“经制日坏”的南宋末年,宋慈的这种思想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当然,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亦有体现,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须“据状断之”。

宋慈在书中再三强调以查找证据为目的的检验勘查工作当慎之又慎,举一例。由于致命伤的检验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关涉甚重,宋慈强调检验中一定要仔细勘验。“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倘若是聚众斗殴,“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然而,如果两个人同时刺杀、同时打击,要定哪个对致命伤负主要责任,就比较困难了。想到这一层,宋慈的考虑才算是完备。

在“慎刑”原则指导下,宋慈的重证据、“恤民”“宽严相济”等思想无不影响着后代的司法实践。即使在当代,宋慈指出的“恤民”“回避”“慎断”“缜密”“严明”“亲验”等检验原则也彰显出重要的价值。

“非礼勿视”背景下“重视验尸”

按照南宋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教条,在检验尸体之时,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以免“妄思”“妄动”之嫌。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这对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

在《洗冤集录》中,有一些检验方法虽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如用明油伞检验尸骨伤痕,就是一例:“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现,用糟(酒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现。若阴雨,以热炭隔照。此良法也。”“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拉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如此检验尸骨伤损,与现代用紫外线照射一样,都是运用光学原理。

尸骨是不透明的物体,它对阳光是有选择地反射的。当光线通过明油伞或新油绢伞时,其中影响观察的部分光线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伤痕。再如书中论述的救缢死法,与当代的人工呼吸法几乎没有差别。还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药物拥罨洗盖伤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伤口的作用,也与现代科学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药物不同而已。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宋慈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

宋慈对于验尸的方法,曾总结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措施。比如,尸斑的发生与分布;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尸体现象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棺内分娩的发现;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的条件;自缢、勒死与死后假作自缢的鉴别;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而死的尸体所见;窒息性玫瑰齿的发现;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杀、他杀的鉴别;致命伤的确定;焚死与焚尸的区别;各种死亡情况下的现场勘验方法等。第52目“救死方”下,收集了自缢、水溺、暍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办法及单方数十则,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刊印成册:历朝检验官吏办案必备指南

《洗冤集录》一经刊出,即不胫而走,宋之后元、明、清历朝检验官吏无不将其作为办案必备之书,甚至成为考试内容,“官司检验奉为金科玉律”“入官佐幕无不肄习”。凡“士君子学古入官,听讼决狱,皆奉《洗冤集录》为圭臬”,并收入四库全书目录。《洗冤集录》出版后600多年里,历代重刊、再版可以查证的就达39种之多。

康熙三十三年(1694),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参证古书达数十种之多,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道光年间,又有王又槐增辑,李观澜、瞿大夫、阮其新多次进行增删修订,并汇辑各种同类著作,称为《补注洗冤录集证》。本书是《洗冤集录》增补注释本的一种,也是流行较广的一种传本。这就是目前看到的最完整的本子。

1779年,法国人将此书节译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1863年,荷兰人第吉烈氏将此书译成荷兰文于巴达维亚出版。1908年,法国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国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外,《洗冤集录》还被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的地位。当然,由于受限于当时的科学水准,其内容难免有一些错误的地方,但是整体而言,瑕不掩瑜,此书仍是一部符合科学精神的杰出作品,无损于其在世界法医学上的地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