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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21 175 出版日期: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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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法院媒体合作 规范失信信息发布

浙江舟山中院关于被执行人曝光信息手机端不当扩散及防范的调研

文 | 刘建伟 黄建铭 刘明 吴红伟 张伟

新媒体时代,法院借力“手机阅读”推进失信曝光,对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法院破解执行难工作意义重大,但也出现了传统媒体曝光时未曾有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法院授权发布的被执行人曝光信息,被部分媒体擅自转载分享,亦引发了部分矛盾,亟待予以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一、新媒体曝光基本做法及成效

20167月,舟山中院开始在其官方微信“舟山法院”定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又与舟山市广播电视总台签署委托宣传协议,与其旗下最具影响力的客户端软件“无限舟山”合作。该App有智能手机安装用户18万,在仅115万常住人口的舟山市,已达到较高覆盖率。法院在其上开设“微法院·曝光台”栏目,设置统一主页背景、LOGO标识,聘用专业人员进行文章编排和数据维护。

舟山中院指派宣传员定期策划曝光宣传方案,指派执行员定期收集、报送全市两级法院需提交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或有其他应予撤销曝光情形的,法院及时通知媒体选择性屏蔽。一年来,曝光“老赖”12期,每期少则10人,多则70余人,累计301人登上过曝光台,24人被曝光后迫于舆论强大压力,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或由其亲友代为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优点在于:一是费用更低,且不受版面和播放时长限制,使得曝光人数得以批量化,曝光机制得以常态化;二是新媒体文章便于媒体转载、个人转发,更易倒逼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特别是专题“女老赖”“80后、90后老赖”“欠薪百万级老赖”等曝光信息推送后,不但在当地引起“刷屏”热潮,还引起腾讯、网易等全国性网站关注,扩大了曝光的影响力,在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方面发挥了强大惩戒和威慑功能。

二、新媒体曝光的负面影响

1.转载者缺乏选择性屏蔽功能,存在“永久曝光”倾向。舟山法院曾接到多名当事人反映,称给付义务已履行,但曝光名单在不少微信文章中仍可以查到。法院调查发现,在将同一批次的多名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后,法院将对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跟进,符合撤销条件的,第一时间在其授权曝光的平台予以屏蔽,即“执行一个屏蔽一个”。但让人担忧的是,为“蹭”新闻“热度”,本地其他未经授权媒体旗下的微信订阅号、公众号亦对法院发布的曝光信息纷纷进行了转载。由于上述新媒体多不具备文章修改功能,其将曝光信息在手机客户端转载推送后,撤回信息只能靠删除整篇文章,而这势必影响该媒体在点阅、转发等方面的考核,故其删除意愿较低,致使部分失信被执行人登上曝光台后便永久无法撤回,存在侵害公民隐私及相关合法权益的隐患。

2.分享者扩散未经屏蔽的文章,存在“内容失实”隐患。舟山中院近期发布的“清一色女老赖”中,苗某因拖欠800元行政处罚款被曝光,鉴于其所欠金额显著偏小,很快成为媒体和全市网民关注的焦点。苗某次日便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义务,舟山中院也第一时间将其从授权发布的媒体上删除。但由于其他媒体未采取屏蔽措施,苗某履行义务后仍被不少群众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曝光。朋友圈分享文章是基于兴趣的个人行为,分享者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要远小于发布者。鉴于分享者人数众多,法院除继续与未经授权擅自转载的媒体交涉删除外,无其他更为有效的方式阻止失实信息进一步扩散。

3.曝光激励效应削弱并引发信访,存在“制度异化”风险。与我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的墨刑一样,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以“人格减损”倒逼其履行义务,也含有“耻辱罚”的意味。但墨刑刻在当事人面部,是永久和终身性惩罚,而曝光仅限于一时,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有义务删除曝光信息。在配套性防范机制尚不健全的前提下,新媒体转载和网友分享法院曝光信息,在扩大曝光影响力的同时,也加大了曝光信息无序扩散的风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得不到删除负面信息的应有回应,既削弱了曝光制度激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效用,又导致部分被执行人情绪强烈,前往法院“讨说法”,舟山法院此类情况已有4例,个别案件一度引发执行信访。

三、对策建议

1.选择受众广、公信力强、有屏蔽能力的新媒体进行合作。法院要加强自身发布曝光信息的手机端自媒体平台建设,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可靠的信息查询核实服务。需借助其他新媒体平台发布的,该新媒体应具备三个要素:一是粉丝多、受众广;二是属于当地主流媒体旗下品牌,具有较强公信力;三是应具备文章推送后的修改功能。一般而言,独立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客户端软件,如上文提及的“无限舟山”App,均能便捷实现对文章修改和部分人员的屏蔽处理。

2.加盖水印和法律责任声明,管控曝光信息不当扩散。微信公众号、订阅号、商业网站从新闻“热度”的视角转载“老赖”信息,具有一定必然性。但曝光信息发布后,法院听之任之,不加管控,则有失职之嫌。建议法院与授权媒体联合采取以下措施应对:一是引入水印管理,在发布的被执行人证件照上加盖授权发布平台名称字样的半透明水印,从技术上防范他人盗图、转载;二是法律责任声明,在文章末端以显著字样提示,“本平台是法院唯一授权发布单位,上述曝光信息未经准许不得转载或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应承担侵权等相关法律责任”。

3.引入集中发布制和奖惩责任制,强化曝光信息动态管理。高度重视动态化管理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曝光数据收集、报送。人力较为紧缺或曝光任务繁重的地区,可由市中院对本司法辖区内曝光名单进行集中发布和屏蔽。探索奖惩责任制调动干警积极性,对利用该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以及曝光信息公布后疏于监管,出现屏蔽不及时和对被执行人信用造成二次伤害等各类情形的,应纳入法院执行考核、评价和奖惩体系,由法院考评委员会作出折算工作量或绩效扣分等相关评价,以确保该机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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