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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21 175 出版日期: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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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惩治信息网络犯罪仍任重道远

文 |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李玉萍

随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正式生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徐玉玉案”在司法层面终于有了结果,涉案的被告人陈文辉等被绳之以法,受到了应有的制裁。在该案中,虽然人们所期待的司法公平正义并未迟到,更未缺席,但是案件留给被害人家属的痛苦和哀思却难以弥补,带给民众的震撼和忧惧也远未平复。

而从司法层面来看,该案留给人们的思考则在于:如果说犯罪作为经济社会的产物,因而难以从根本上消灭的话,那么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如何依法有效地防范、抑制与惩治信息网络领域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维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必须面对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和使命,也是全社会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议题。作为信息网络时代的一起典型犯罪案件,“徐玉玉案”再一次警示我们,预防和惩治信息网络犯罪仍任重道远,需要公安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形成合力、审慎对待。

一、应对日渐成熟的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需要坚持全链条打击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领域的犯罪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在该链条上,上、中、下游犯罪既互为依存,又相对独立,因此仅注重打击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有效遏制犯罪。

在“徐玉玉案”中,被告人陈文辉等人实施的诈骗罪只是信息网络犯罪的下游环节(即下游犯罪),而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被用来非法交易则属于网络犯罪的中间环节(即中游犯罪),采用黑客手段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杜某(被另案处理)则处于网络犯罪的上游环节,因而属于上游犯罪。在该案中,如果没有上游的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和中游的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则徐玉玉的悲剧都可能避免。

因此,在依法惩治下游犯罪的过程中,只有同时注重打击中游和上游犯罪,坚持源头治理,切断犯罪产业链,才能真正实现对下游犯罪的有力打击。这也是为什么虽然“徐玉玉案”中实施诈骗犯罪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陈文辉等犯罪分子已经获罪,但民众仍对另一涉案人杜某的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理结果高度关注的原因之一。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处于上游的犯罪多属于技术型犯罪,这类技术黑产的存在不仅直接危害信息网络的安全,而且极大降低了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为中下游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撑,使得下游犯罪能够顺利实施,因而其在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技术黑产处于犯罪链的最上端,并不直接面对下游的被害人,并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再加上受侦查力量、侦查手段、现有诉讼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对这类犯罪的追究往往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抓获难等问题,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数量较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忽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放纵了犯罪,而且会直接影响对中游和下游犯罪的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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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5日,77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吉林警方从斐济押解回国

在“徐玉玉案”的侦破过程中也可以发现,处在犯罪上游的杜某运用黑客技术非法侵入山东省教育系统网站,获取大量考生信息并出售给陈文辉,成为下游诈骗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环节,而查获杜某的过程也最耗时耗力。值得欣慰的是,经过侦查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努力,最终抓获了涉案人杜某,从而切断了犯罪源头,避免了由此引发其他中下游犯罪的可能性。

二、应对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的信息网络犯罪,需要建立常态化的协同共治机制

当前,信息网络领域的犯罪逐渐呈现出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的态势。在此种情形下,关于当前的信息网络犯罪,有专家指出:“今天我们面对的网络黑产已经充分地分工细化,而且是非常成熟的产业链,如果我们不用产业链合作来对抗这些黑色产业链,我们是没有办法的。这些黑产的违法犯罪人员掌握先进技术非常快,会很快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方式来实施诈骗。而我们正义的一方如果还是继续分散、各自为政的话,那是远远抵挡不了这样的黑产势力的。”这段话既深刻揭示了当前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现状,又指出了治理信息网络犯罪的路径,即面对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以及跨平台、跨行业协作的信息网络犯罪,依靠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或治理手段已经很难有效应对。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加强合作,并联合政府、银行、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和社会各界力量,构建打击防范信息网络犯罪的共治体系,才能实现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治理。

“徐玉玉案”的高效办理也印证了这一趋势。在该案中,参与实施犯罪的被告人人数较多,犯罪地涉及山东、海南、江西、福建、广东等省,利用黑客技术窃取信息的嫌疑人杜某更是远在四川。考虑到该案涉案人员众多、作案地域广、侦查难度大的情况,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合挂牌督办,由公安部统一指挥,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导检察机关介入侦查,从而使得案件得以顺利、高效侦破。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在该案的侦破过程中,互联网公司、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机构等多部门也积极参与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可以预见的是,信息网络犯罪作为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网络时代的产物,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而不断演变,因而预防和打击信息网络犯罪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而将是一场持久战。对此,只有坚持协同共治理念,形成常态化的预防和惩治机制,才能有效抑制此类犯罪。

也正是基于此,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明显加大了信息网络领域的立法力度,继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后,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于今年61日正式实施,与信息网络犯罪密切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也已经提上日程。与此同时,公安司法机关也加大了与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作,以形成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合力。其中,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9月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就是新时期公安司法机关联合社会主体依法惩治和预防信息网络犯罪的一个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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