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赵德云 时至今日,我国少年法庭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教育、矫治了一大批犯罪未成年人,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北京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指导下,也基本实现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构的全覆盖,为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对未成年人进一步加强教育和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少年法庭的发展何去何从,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问题和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顶层设计不足,少年司法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破解难。近年来,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初步构建起了以《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为基础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存在形式较为分散、内容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致使已有的制度依旧无法解决好两个现实困境:其一,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置问题;其二,少年不良行为矫治的落实问题。因受制于成人法的框架,我国完备的少年法律体系还远未形成。如此背景下,少年司法的改革与发展常常会受到法律依据不足的质疑。 二是法官员额制、家事审判改革的冲击不容回避,需要主动应对。一方面,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改革涵盖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其确立的目标和方向与少年审判的理念和特色工作制度多有契合,受案范围互有交叉。因此,如何科学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避免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研究室“多头指导”的尴尬局面,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涉少刑事案件普遍下降。以北京法院为例,2011年以来,判处生效未成年被告人数在逐年下降,2016年比2011年下降了约70%。再加上大量司法延伸工作尚未或不便纳入绩效考核项目等多重因素叠加,导致在员额制改革中,部分少年法庭的地位不断弱化和边缘化,少年法庭法官个人发展受限,部分优秀法官为了入额调整到其他审判庭,有的被迫转为法官助理。在一些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少年法庭还审理与未成年权益无关的分家析产、民间借贷、知识产权等案件,职能异化现象严重,少年审判队伍发展极为堪忧。 三是“两条龙”体系建设凸显短板,未成年人保护系统工程亟待加强。在“政法一条龙”构建中,公检法司的机构专门化和人员的专业化发展步伐不一致,相对法院、检察院的热情,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总体上并不积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同一个诉讼程序中的不同参与者在理念、做法上存在较大差异,政法跨部门合作机制不畅。在“社会一条龙”发展中,由于与少年司法制度配套的专业社会服务支持平台欠缺,许多法院出于责任感选择自己去做社会工作,使少年法庭的延伸工作常被指责为“越位”和“不务正业”。 可见,少年法庭的巩固与发展已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结合北京法院30年的发展实践,我们对少年法庭发展路径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明确顶层设计,完善少年司法体系。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少年司法体系构建的呼吁由来已久。建议构建能够兼顾刑事司法和儿童福利、注重保护和预防一体化的少年司法体系。一方面,建议完善立法,将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案件,纳入到少年司法体系之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有关少年犯罪、少年严重不良行为的实体认定、刑罚或保护措施,适用少年司法程序对少年犯罪案件、严重不良行为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审理、矫治等,加强对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避免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将少年侵权行为纳入其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矫治少年的危害行为,维护少年的利益与福祉。
>>北京一中院少年庭法官及青年干警参加海淀区五一小学一年级入队仪式 第二,坚持综合审判模式,科学界定受案范围。从北京法院少年审判的实践效果看,综合审判模式对于促进少年审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少年法庭的教育保护功能渐趋完善,内部结构更为合理,呈现出不同于普通审判庭的专业化态势;二是中、高级人民法院的承上启下、辐射带动作用日益凸显,上下协同运作,彰显联动效果;三是“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的质效进一步提升,便于将工作触角向前、向后拓展;四是少年审判功能更加全面,分工更加细化,便于综合管理,为设立少年家事法院奠定了基础。 我们认为,综合审判是发展方向,但同时还应考虑各种因素及地区间的差异,不宜搞“一刀切”,按照“近远结合、有序协调、分步推进”的思路逐步完善。建议从少年法庭的功能定位出发,以未成年主体和特定案由为主要标准,合理划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对于涉少刑事案件,要兼顾少年特色和一定案件数量的双重需求,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减刑、假释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分案起诉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纳入受案范围。对于涉少民事案件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7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通知》(法〔2009〕5号文),对试点法院少年审判庭涉少民事受案范围进行了统一规范。实践表明,该《通知》规定的受案范围总体较为科学,既符合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职能定位,又兼顾了几种特殊职能:(1)保障未成年人获得适当养育,主要体现在抚养费、探望权、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等案件中;(2)发现、介入和干预未成年人家庭监管失当的情况,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充分教育保护,主要体现在变更抚养关系、撤销监护资格等案件中;(3)对于行为轻微失当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矫正和教育,主要体现在涉及未成年人直接侵权案件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 第三,加强组织机构示范效应,推进专业化队伍建设。少年司法有不同于成人审判的专业特点,需要对接国家的多个部门和多种类型的专业社会机构。因此,需要在法院内部自上而下推动建立专业的业务类别。通过建立独立的专业机构,遵循司法规律,构建专业化单独考评体系,将少年法庭所做的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心理疏导、回访安置等特色工作列为重要评估指标,配置权重,对少年法官的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衡量、全面评价。同时,积极应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冲击,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法官吸引到少年法庭,留驻在少年法庭。 近些年,全国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发展得如火如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蒸蒸日上,很大程度得益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并推动20余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而少年法庭经历30多年的探索,目前全国只有4家高级法院成立未成年人审判庭。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对于少年法庭的发展是促进也是机遇。少年法庭发展已经到了全局思考阶段,不应由领跑转为徘徊和停滞。为此,强烈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设立未成年人专业独立审判机构,以推动全国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尤其是省级层面未成年人审判机构的建立,实现未成年人审判与检判工作的相互推动、共同发展,逐步向少年家事法院推进,真正落实少年审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工作要求。 第四,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形成双龙共舞的良好格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社会系统工程,少年司法领域需要更加密切和具体的跨部门合作。一方面,要借助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契机,进一步明确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切实推进“政法一条龙”规范化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共青团、妇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工作联系,丰富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司法社工组织,整合社会资源,将社会调查、民事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测评等社会化工作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推动“社会一条龙”帮教支持体系建设。目前北京法院少年法庭采取该模式,运行效果良好。由此,少年法庭的延伸工作,是以审判职能为中心作适度延伸,坚持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联动性原则。作为少年法官,要学会角色转换,有开放的心态和坚守的毅力,要有合作和分享的战略思维,推动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众所周知,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第一个少年法庭能在上海诞生,与华东政法大学专业研究人员较早关注少年司法的研究休戚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少年审判工作是一项良心工程。我们希望更多的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能够从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来思考学科设置,为少年司法在高等教育中谋得一席之地,吸引更多的专家、学者投身其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促共赢。因为,“我们需要的东西很多都可以等,但孩子们不能等。现在,他的骨头正在生长,他的血液正在制造,他的心智正在发展,对他,我们不能说明天,他的名字叫今天。”让我们行动起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的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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