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深改组2016年司改要求概览 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与以往相比,本轮司法改革中央顶层设计的力度前所未有,改革的广度深度前所未有,许多改革举措都涉及体制机制的深刻变革和利益的深刻调整。 2013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成立由习近平总书记担任组长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自2014年1月22日第一次会议至今,中央深改组已经召开了30次会议,其中2016年共召开会议12次,多次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议题,审议通过《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司法改革文件,为深化司法改革做好顶层设计。本刊特此作了简单梳理。 1. 2016年3月22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 会议指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以及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和公开选拔机制,规范遴选和公开选拔条件、标准和程序,真正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职业操守正的优秀法治人才培养好使用好。要坚持稳妥有序推进,注重制度衔接,确保队伍稳定。 2. 2016年4月18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 会议指出,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 会议指出,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是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举措。要严格保护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3. 2016年6月27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会议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 会议强调,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的义务,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明确限制项目内容,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提高执行查控能力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4. 2016年7月22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 会议指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要明确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明确撤案和不起诉程序,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选择部分地区依法有序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会议强调,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对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和过错相结合,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规范法官、检察官惩戒的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权利保障等,发挥惩戒委员会在审查认定方面的作用。 5. 2016年11月1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 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沈阳市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巡回法庭。会议强调,要注意把握好巡回法庭的定位,处理好巡回法庭同所在地、巡回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关系,发挥跨行政区域审理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作用,更好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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