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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6.21 151 出版日期:20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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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

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绳祖

    在有国家存在的社会中,国家利益与每一个人都有着最直接的联系,法官也不例外。法官是依附于国家的。法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处处以国家利益为重,国家利益应当高于一切。

一、法官与国家利益

    法官维护国家利益是国家宪法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法官作为一名公民,也应履行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国家的存亡关系着法官的生存,国家存则法官存,国家亡则法官亡。从这个层面来说,法官维护国家利益应该比其他公民尽更多的义务。

    法官维护国家利益是国家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的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项就是:法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项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这是从公权的层面上应当维护的利益,是法律所要保护的主要对象;第二个层次是“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从私权的层面上需要维护的权益;除了公权、私权的区别外,还有利益与权益的区分。从国家与公共的层面讲,法官要维护的是它们的利益;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当事人的私权层面讲,法官要维护的是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是代表国家对案件进行审判,法官不能在审判时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或损害国家利益。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同时,法官还代表国家在审判中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的合法权益。法官维护国家利益是法律赋予法官的义务,维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赋予法官的义务,这是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一定要分清国家利益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握好维护的分寸。

    法官维护国家利益是各国法官都应当履行的义务。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原则,就是美国法官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所谓“长臂管辖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从1945年在国际鞋业公司案中确立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开始的。所谓“最低限度联系”是一个主观性极强的概念,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当“长臂管辖权”在美国之外的国际空间运用时,美国法院和法官将其作为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司法手段。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航包头空难事故之后,美国法院就以“不幸的遇难者坐上了美国产发动机的飞机”为由,以“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即所谓的“长臂管辖”原则启动诉讼,要管辖包头空难的索赔案件。这是美国法院维护其国家利益的体现。

   (一)法官如何维护国家利益

    如果从其外在表现的有形与无形来区分,国家利益可分为国家硬利益和软利益。硬利益是指有形的利益,直接关系国家领土利益、经济利益、科技利益等能看得见的利益。而软利益是指无形的利益,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国际地位、国际公信力、国际话语权、国际舆论、司法公信力、价值观等没有直接经济利益的但于国家有利之处的利益。而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既涉及维护国家的硬利益,也涉及维护国家的软利益。

    首先,法官可通过语言行动维护国家利益。如日常生活中,不说有损国家利益的话,要对有损国家利益的言语行为进行反驳;在参加会议的演讲中、在国际交往的言谈中用语言来维护国家利益,还包括以不参加或退出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用自身的拒绝或退出行为来维护国家利益。

    其次,严格依法审判案件就是维护国家利益。法律是国家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使国家长治久安,法律是国家治理的依靠,法律同时也是一国利益的体现。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司法的公信力,使国家得以长治久安,就是维护了国家利益。

    最后,法官维护国家利益体现在每一件案件的审判中。法官通过审判案件来维护国家利益,通过对每一件具体的案件的审判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维护国家的主权和荣誉,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法官维护国家利益切忌机械教条司法

    法官维护国家利益,也有司法技巧的问题,既要善于用活用足法律,也要切忌机械教条司法。关于这一点,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就反复强调过,现任院长周强也强调法官不能机械司法。大熊猫是我国特有的珍稀动物,也是濒危动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猎杀大熊猫及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极为猖獗,走私到国外的一张大熊猫皮可以卖到二三十万元。仅四川的平武、汶川、北川、松潘、南坪五县就发生22起案件,严重危及大熊猫的生存。如何依法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保护国宝大熊猫,显得极为重要。我国当时《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按照这条规定,对被告人最高只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显然不能有力打击盗杀大熊猫的犯罪行为。在讨论该案时,郑天翔老院长启发大家说:“你们都是学法律的,得会用法律,不能机械司法。”郑院长启发大家思考,盗杀大熊猫是为什么?就是为了卖熊猫皮,而且将熊猫皮走私到国外。那么卖熊猫皮的行为又是什么?沿着这一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对盗杀大熊猫行为的法律适用达成一致:该行为不但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时还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即“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后以数罪并罚处理了盗杀大熊猫的犯罪行为,有效打击了犯罪行为,保护了国宝。

    周强院长也多次提出不能机械司法。在农村的宅基地纠纷、山林纠纷、土地纠纷等,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办案社会效果就不会太好。如在宁夏、陕北、内蒙、新疆、甘肃、青海、四川等地的牧场、沙漠、山林等纠纷,有的界限模糊,有的界限不断变化,如果机械地办案,就会因双方证据不足而无法判决。

    作为一名好法官,要在审理案件时,用活用足法律,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要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精神出发,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综合思考,而不是抓住法律的某一个条文,生搬硬套,不顾法律条文前后的关联,生硬地判决案件。用足法律,就是要完整准确地适用法律,要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出发,系统地理解法律,使案件的审理结果符合立法的目的,表现法律要保护什么、惩治什么,教育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用足法律的系统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判决。

二、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具体内容

   (一)维护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表现在司法领域就是司法管辖权。我国法律没有长臂管辖和平行诉讼的规定,但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我们应当研究这些问题,借鉴和利用其优点。凡涉及到国家利益的诉讼,我们要充分行使司法管辖权,这是不能含糊的。比如,华为与IDC的案件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件案件。程序上是中国法院是否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之后才是实体案件的裁判。像华为与IDC这样的案件,我们就一定要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纠纷,只要与我国有联系的,依法应当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法行使管辖权。

   (二)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来说,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有时并不直接表现出来,而主要是通过维护国家的战略利益来实现。国家的战略利益,就是国家发展战略规划中所涉及的利益。国家发展规划中要重点发展、扶持的行业,就是知识产权审判要保护的目标。要做到这点,就是当审判工作中遇到一些特别的案件时,要从国家发展战略思考。

   (三)维护国家的科技利益

    国家的科技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科技的发展。法官维护国家科技利益,就是维护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最近几年,我们国家对科研的投入加大了,我国的科研水平在某些领域正在赶上和超过国际水平,甚至可以和发达国家相竞争。在这个关键时期,如果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没有充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会使我国在一些领域的国际竞争中失利,其结果就会造成整个行业的落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注意保护关系到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他们的利益,就是保护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利益。例如涉及行业发展的专利案件,表面上看可能只是一件普通的专利诉讼案件,但案件直接关系到国家科技利益,案件的结果牵动着国家整个行业发展的神经。维护国家的科技利益,不仅要注意维护国家已经投入生产的科技成果,也要注意维护国家处于世界科技前沿的正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四)维护国家荣誉和地位

    法官在国际舞台上一定要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地位。一是在参加国际会议时,要谨言慎行,言谈举止要大方得体。不管是在正式场合还是非正式场合,都要如此,不要给他人留下不好的印象,以自己的个人形象来维护国家荣誉和地位。二是当有人发表诋毁、攻击中国的言论时,决不能听而不闻、视而不见,要敢于针锋相对地进行反驳、辩论,甚至以拒绝参加活动或退出活动来维护国家利益,要敢于以自己的言论与行为来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地位。三是用案件的裁判结果和优秀的裁判文书来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地位。法官作出优秀的判决,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与推崇,被他国的法官作为经典案例予以引用,就是维护了国家的荣誉和地位。

   (五)争取国际话语权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增长。争取与我国国际地位符合的国际话语权,是我们知识产权审判所必须要做的。

    争取国际话语权,并不是随便说说,而是要有坚实的基础。

    第一,我国每年有大量的知识产品产生。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商标授权、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权利越来越多。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2015年中国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约280万件。2015年中国著作权登记总量约164.12万件,比2014年增长35.49%。其中作品登记134.82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约29.24万件、著作权质权登记606件。

    第二,我们有每年审理的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基础。截至2015年底,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23059件,同比上升11.68%。其中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01324件,同比上升7.22%;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0926件,同比上升123.57%;审结涉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809件。

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增加,为我国的法官提供了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机会,审理的案件多了,见识就多,也就有了经验。特别是遇到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我们在审理案件中解决了,案件判决以后,没有不良反映,而且社会各方都比较满意,感到公正,这就是我们创立了司法规则,就是我们的经验;国外认可了,这就是我们的话语权。

   (六)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审判规则的制定

    国际规则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的一般性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是指广泛适用于国家和国家之间,国家和区域之间以及国家和地区之间等世界所有组织成员共同遵守的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政治、人口、语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气候、运输和军事以及国际关系等有关的国际性公约、条约、协定和准则。国际规则虽然说是各国共同遵守的规范,但是并不是各国都参与制定,而参与制定规则的只是少数在国际上有地位的大国、强国,或者科技发达、有国际话语权的国家。

    在知识产权领域,如果永远是别国制定规则,我们来执行,那我们的中国梦就难以实现。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提出的,他们走在我们的前面。他们制定规则,我们来遵守。其结果,就像外国人讲的,中国永远处于知识产权的最末端。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在某些领域的科技水平已经达到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也应当赶上。我们一方面要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审判规则的制定中去,另一方面要适时通过审判来改变不合理和不利于我国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审判规则。

    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我国起步晚。但是近几年,在广大学者、法官的努力下,在我们多年强调知识产权法官要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的努力学习下,我们已经完成了从学习国际规则到创新应用国际规则的过程。我国法院的判例,已经越来越引起外国的重视,受到外国的赞许,得到外国法院的认同。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积极适应这一变化,把握机遇,及时地、积极地参与知识产权审判国际规则的制定。

   (七)创造知识产权审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标准

    作为一名法官,能把在审判实践中的智慧变成得到社会认可的判决书,就是用自己的智慧创造了中国经验,是一件很光荣的事。如果能进而把中国经验变成中国标准、国际规则,就是对世界司法的贡献。如前所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多,法官审理的案件多,见多才能识广。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要敢于创新、敢于结合中国的实际做出裁判,在审判实践中创造中国经验,创建中国的审判标准。

    知识产权审判是我国司法的国际窗口之一,在维护我国司法的境外权威、提升我国司法国际上的公信力、展示我国依法治国成就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利用好我国的审判资源,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审判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的司法形象。

三、维护国家利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国家利益与中国当事人利益

    在维护国家利益时,不要把中国当事人的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大的概念,中国当事人的利益只是一国之中众多当事人中的私利,只是国家利益中的极小的部分。如果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私权利益而损害了国家的大利益,就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这里还要注意从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业来判断当事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有的当事人从事的是涉及尖端科学方面的研究,他们的利益直接关系到国防或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这些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就直接涉及国家利益。

    (二)国家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局部是相对整体而言的。整体利益是由局部利益组成的,但局部利益往往又与整体利益有冲突。最明显的如:部门和行业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国家地理上的局部与整体。如:中西部、东部、南海、东海等局部等。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在管理海洋问题上,过去是海监、渔政、海事、海关、海警五个部门管理,叫做“五龙治海”,其各自的利益是局部利益;而将“五龙”合一,成立海警局统管海洋,这就是国家的整体利益。有时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我们不得不牺牲局部利益而保护国家整体利益。这也可以说是大局观。

    局部利益也包括地方利益。地方只是国家的一部分,有时地方的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冲突的。一定要把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区分开来,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就要坚决维护国家利益,不惜牺牲地方利益。

    (三)国家的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

    国家利益也有短期与长远之分。比如,我们引进技术,就是短期利益,而在引进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就是长远利益。作为知识产权法官,我们必须明白这个关系,在审理案件中要注意把握分寸,为了国家的长期利益而将短期利益让与外国。但当我们的技术成熟了,我们可以独立发展了,就要重点考虑国家的长远利益了。

    综上所述,法官维护国家利益,是法官的使命,是法官的义务,也应是法官的追求。法官维护国家利益,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落实在行动上,要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上。这就要求法官要有维护国家利益的信念,要有能力自信、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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