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21 151 出版日期:2016-11-05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法官履职人身安全保障的调研

文 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 张博

    笔者长期工作在基层法院,对法官及工作人员安全保障现状积累了一定的研究和认识,本文拟从扰乱审判秩序行为犯罪化的表象入手,通过成因分析、法官及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人身安全现状等,为健全法官及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的措施提供支撑,创新法院安全工作机制。

扰乱审判秩序行为犯罪化表现形式

    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指发生于法庭审理活动各个阶段、各种扰乱正常法庭秩序及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依据分析的角度不同,笔者将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犯罪化的表象分为:破坏扰乱庭审、冲击法庭行凶和不满裁判结果、肆意报复伤害。

    具体表现在:比如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及其亲友造成身心伤害,为了发泄愤恨,容易发生受害方亲友打砸、攻击、伤害被告人或者受害人、被告人亲属之间互殴等事件,一旦审判人员、司法警察和工作人员进行制止、劝阻时,便会受到厮打、牙咬、重击或其他人身伤害;比如在司法警察执行职务中,一是由于当事人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安检,与执行安检的法警发生语言或肢体冲突,造成法警身体受伤。二是协助维护信访秩序或协助执行时受到信访人或被执行人的威胁和伤害。三是处置发生在法院的突发事件时受到加害人的人身伤害;再比如在民事案件中,一是由于案件承办法官开庭前未提出用警申请或因警力不足,未派值庭法警,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争执不休而发生厮打,审判人员制止、劝解时,受到人身伤害。二是当事人认为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或者认为判决结果不公正,产生对法官不满情绪,导致威胁或伤害法官的后果。三是法官在执行送达、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当事人财产时,由于缺乏安全保护容易遭到当事人、案外人等围攻、谩骂,甚至人身安全受到直接威胁。四是当事人认为开庭时法官带有情绪性或倾向性,与法官产生对立情绪,从言语冲突发展为肢体冲突,继而造成法官、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另外,集体诉讼案件或行政案件中,由于一方人数众多,开庭时群体中一有人煽动或挑唆,容易群情激愤而发生哄闹、打砸法庭,伤害法官及工作人员的情形。

    笔者曾对某基层法院的40余名法官进行调查,结果反映近3年内,有30余名法官开庭时曾不同程度经历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的情况,其中15名法官当庭还曾受到过语言上的辱骂或威胁,3名法官曾被殴打。

法官履行职务人身安全现状

    (一)新受理案件及上诉案件增多,安全隐患骤增

    2014年,陕西省各级法院6000余名法官共审结各类案件总计261725件(见上图),其中各基层法院共审理民商事案件15.15万件,上升3.26%;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9993件,判处罪犯27939人,分别上升了6.82%和1.0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040人。2015年,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落地,陕西省各级法院的审理案件数更高,法官面临的压力更大。

    综观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按照较为普遍的5%的平均上诉率来计算,陕西省一年有将近13100余件案件被上诉到中级和高级法院,再参照每起案件平均涉及5名以上当事人或亲属统计,大约有6.5万名群众因为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异议而参与上诉活动。案件骤增后导致上诉案件增多,涉案人员及亲属日渐增多且复杂化,一旦上诉人及亲属对上诉结果不满,极易将矛头对准法官及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报复或其他危害法官及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信访维稳压力大,安全形势亟待提升

    根据法院信访工作“案访比”的统计,案件越多可能引发信访问题越多,随着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案件增多,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不断积聚;各级人民法院对以信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法官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形,缺乏相应的应急预防措施;另外,法院内部安保人员不足,任务繁重,形势也不容乐观。

在探寻伤害的成因中可以发现,造成这种现状既有法律保障不力、舆论的误导、执法环境恶劣,也有法官业外其他活动过多、缺乏自我防范意识、法庭警力与警用装备不足等原因。另外,《刑法》第309条虽然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现实中,由于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规定过于原则化,特别对行为“严重性”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致使适用法律时对犯罪分子往往处以较轻的刑罚(如拘役、罚金等)或无从处罚,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的措施

   (一)顺应司法改革大潮,以精简、节约、效能原则确保安全

    在各类案件庭审中,认真开展庭前安全查验、严格庭审安保纪律、犯罪嫌疑人全程看押;在执行工作中,包括刑事案件死刑犯执行、没收财产、查封扣押财物、罚款、拘留等工作,实行安全“无缝对接”,确保各类案件执行中的人员安全;此外,要搞好安保设施的购置和配备,该购置的装备要及时配备,不能做“摆设”;领导干部要加强政策研判,顺应改革之需,审时度势,切实依法履职,推动法官及工作人员安全保障工作稳步向前。

   (二)内外合力多措并举,抓好安保制度建设

    一是顺应现实需求,加强安保预警机制。由于法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愈加繁重、艰巨,通过建立案件风险评价预警工作机制、司法审判预警工作机制、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完备而严密的预警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深化服务,始终坚持“为民”主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3项重点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实现法院自身社会职能,从根源上阻断或减少针对法院干警的各类伤害、爆炸、哄闹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法院的安保压力。

具体措施包括:在安检工作中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明确安检人员的业务范围、工作职责、任务及处置突发事件可采取的强制措施等,使法院安检工作有章可循;在日常司法警察的安检集训和业务培训中,引入文明规范培训、心理培训、体能培训、应对突发事件培训,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能集合所有力量,迅速平息事态,有效化解矛盾;每月定期组织法官、书记员、辅助人员等进行学习培训,加强他们的安保知识和特殊情况下应对、处置能力培训,不断学习、训练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审判任务;做好安保警示宣传教育,树立群众的安全意识,宣传配合安检的重要性,让来院当事人了解法院安检实际也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理解并支持法院安保工作。

    二是畅通维安渠道,采纳呼叫报警系统。目前,在一线民事审判过程中极易因矛盾升级而引发突发事件,给法院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人身、财产造成诸多不安全隐患。

    呼叫报警系统的使用对司法警察更好、更快、更准确地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法官及当事人安全很有必要。具体做法是:利用局域网视频监控系统,在法院审判庭、立案窗口、执行指挥中心、信访接待室等人流较多、较杂的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和呼叫报警系统,并在法警队办公区设置警情显示屏。如遇到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情绪激动,可能或已经扰乱庭审秩序,危及到他人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审判员或书记员可即时按动呼叫报警系统装置,法警将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突发事件,这可以及时、高效地应对危机,获得支援,最大限度地维护整个审判机关的安全,杜绝发生伤亡事故和其他不安全隐患。

    三是进一步规范羁押场所的管理。为避免被告人在羁押候审期间出现脱逃、人身伤害、死亡及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在执行押解前,法官应联合法警制定押解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为防止被告人在羁押室出现自杀、自残、脱逃等情况,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对现有的羁押场所进行整修和安全排查;对羁押室进行全方位的软包装及对担任羁押室看管任务的干警制定详细的警戒、看管规范;从物防、技防、人防3方面着手,有效防止被告人伤害司法警察和法官,以及被告人自杀、自残、脱逃等现象的发生。

    四是营造良好的安全执法舆论环境。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让更多群众了解司法裁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赢得群众对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尊重和理解。

   (三)外树形象,公正高效,抓实案件风险评估制度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遵循平等和公正原则,也要求法官的判决结果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体现出公平和正义精神;而“迟来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高效司法是人民群众对法官司法能力评价的一大标准。通过个案审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尽量减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疑虑,避免对法官产生积怨,杜绝当事人因认为裁判不公对法官进行人身伤害和攻击。

    审判部门应依据案件风险评估的要求,做好案件风险的预测和把握当事人动态,及时与信访、司法警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络,制定好事前防范预案。对于矛盾尖锐、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案件,应提前申请司法警察维护审判秩序,防止突发事件发生,保护法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提升判后疏导与当事人救助机制,营造和谐司法氛围

    法官判后答疑是疏导当事人不满情绪,化解矛盾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或理解能力存在差异等原因,可能对案件判决结果有异议,承办法官不能以“不服判决就上诉”打发了事,而应从大局角度出发,向其释法明理,疏导情绪,消弭当事人对办案法官裁判案件的误解,避免因当事人误解、积怨而发生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

    另外,要加大对受害人救助力度。比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道路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由于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到法院缠访、闹访,与法官情绪对立,导致伤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法官应合理运用好救助金制度,考虑当事人困难程度,在特定案件侵害人及其家属确实无力赔付的情况下,切实加大对受害人的救助力度,帮助受害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五)加大安保力度,完善执法权,避免法官及工作人员受到伤害

    要结合工作实际,对落实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认真自查,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办案人、涉案人员人身伤亡。

    一是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法院各业务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定立案、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工作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着重抓好案件审执情况通报制度、案件异议听证制度等,就规范司法行为、措施作出具体要求,不仅最大限度做到案结事了,同时加大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尽可能消除误解、化解矛盾。

    二是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除了司法警察是安保工作的执行者外,还应确定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负责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保证信息畅通。遇到重大、涉稳案件以及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分管院领导和司法警察部门,启动安全防范预案。在接待当事人时要密切关注当事人的情绪、心理变化,对有过激反应苗头的,法警大队要依职权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是进一步加强聘用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将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每年教育培训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培训工作来抓,要抓好法院聘任制人员定期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派驻法庭的聘用安保人员,需经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四是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除了司法警察必须依法履职外,作为办案人员在工作中既要公正执法也要文明执法,防止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而将当事人间的矛盾转为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要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促成双方和解;对了解案情进展的来信、来电、来访,要及时、耐心处理,不得敷衍了事,更不能置之不理;在外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讯问、询问被调查对象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只能在符合规定的地点进行;刑事案件开庭审案一般情况下只能在法院审判法庭内进行,如需在社区、学校、村社等公共场所开庭的,必须事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与法警部门、研究室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要慎用戒具,对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五是进一步规范办案场所的设置。将当事人活动区与法官工作区有效隔离,完善立案大厅、执行指挥大厅、信访接待大厅的安全保护功能,设置专用规范化羁押场所;为防止当事人有过激行为,对审判区域的窗户、阳台加固防护栏;在院机关通道安装监控摄像头,在家属区安装红外线监控,确保监控无盲区和全天24小时信息的保存;增加保安人员,加强对保安的管理,做好来访人员实名登记工作,对可疑的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都先行控制再询问、登记。

   (六)廉洁办案,不辱人民法官光荣使命

    法官应将司法裁判的过程转化为亲民、爱民、护民的具体实践,将群众感情渗透在接访、调解、开庭、执行等各个环节,杜绝由于作风不严谨、不廉洁而造成当事人对法官伤害事件的发生。

    法院应大力加强党纪法规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增强法官廉洁自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努力筑起抵御各种不良风气侵袭的坚固防线。

   (七)完善、加强司法警察保障职能,促进警队建设提升

    一是给予司法警察执法权。目前,对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规定的规定性文件是2012年12月1日生效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但该条例并未赋予司法警察相应的权力。司法警察有职责而无职权,在履行职责时捉襟见肘,穷于应对,没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强制措施,很多时候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协助,出现“法警报警”的尴尬现象。

    二是《刑法》《人民警察法》等应增设“暴力袭警”等罪名,树立司法警察执法权威和保障司法警察人身安全。

    三是加大对侵害法官、司法警察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并强化司法警察正当防卫权。

    四是吸收国内外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健全并完善维护司法警察执法中人身安全保障的制度规范。

    五是给予司法警察开枪处置紧急情况的权力。面对行凶者采用爆炸装置、枪支等暴力袭击法官的紧急情况时,法警若不能使用枪支,便不能有效控制局面,甚至连自身安全都受到威胁,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更无从谈起,建议借鉴《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第14条的规定,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使用强制力,警用器械和枪支的条件与范围,缩小自由裁量,保证执法标准统一。

   (八)健全法官及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人身安全激励机制和医疗保险制度

    鉴于法官及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人身安全具有不可预测性,在履行职务中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件,因此,还应健全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人身安全医疗保险等经费保障机制,为他们依法履职解除后顾之忧。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