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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6.21 151 出版日期:20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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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统一”在基层法院的实践

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索朗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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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政治效果不一定完全一致,司法审判中经常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案件审理中程序没有瑕疵,也按实体法的规定裁判了,却无法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特别是执行案件,法院虽然作出了公平公正的裁判文书,但在执行阶段却难以推进,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出现了缠诉闹访。出现这种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在司法审判中,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之间有其紧密的一致性,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首先,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注重法律效果是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法律效果根本宗旨是法律规范被客观公正地运用于具体案件中,使人们的意志在个案中得到实现。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注重法律效果,严格公正审判,才能以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其次,司法审判的重要目的是注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源于社会也必然回归社会,公正司法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实施有效的调解,从而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大局。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能触碰法律底线,要运用法律调整好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避免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再次,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三个效果的自身属性虽然属于不同范畴,但三者有着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发展。法律效果是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运用法条和法理,公平、公正司法取得的;政治效果是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审判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取得的;社会效果是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取得的。

二、司法审判实现“三效统一”的必要性

   (一)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要把违法犯罪分子“一棍子打死”,而是要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评价、指引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遵守法律规范。因此我们在办案时,应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从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教育改造出发,进行具体分析,体现法的教育引导作用,从而使裁判结果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宽”与“严”。“宽”是对较轻犯罪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严”是对严重犯罪或者具有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刑罚的惩罚、警示和震慑作用。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各有差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各不相同,从控制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出发,要科学地认定、判断这些差别,宽严相济,更加准确地运用刑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可以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实现“三效统一”的基本路径

   (一)践行“三个至上”,树立“三效统一”的法治理念

    司法审判要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就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

   “三个至上”体现了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必须要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忽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只讲所谓“忠于法律”不顾党的中心工作大局,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对社会政治稳定有影响的案件,不及时向党委汇报,对可能发生的社会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关起门来办案,虽然在法律适用上可能是正确的,但效果可能事与愿违,甚至可能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另一种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只讲所谓“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干涉司法审判工作,甚至做出不公正要求,破坏国家法治原则和权威。我国实施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具有人民性、公平性和协调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不能片面追求单一效果,而是必须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二)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养和司法水平

    第一,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这是司法审判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前提。审判人员必须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做到程序实体并重,切实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要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制度。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两个规定”,以便法官排除各种干扰,严格公正司法。

    第二,提高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关系的水平,做好二者的有机结合,这是司法审判实现“三效统一”的关键。审判人员要胸怀大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随时掌握了解新形势、新政策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自觉站在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全局上认识和把握本职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决克服不顾大局、不讲政策、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

    第三,树立正确的司法审判理念,提高司法审判人员业务水平,这是司法审判实现“三效统一”的基础。每一位审判人员都是国家法律的直接实施者,代表着审判机关的形象,其司法观念、业务能力等直接影响着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首先,法官要精通法律,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从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方面去理解、适用法律,还要适应法律不断更新的状况,积极学习和掌握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次,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必须学习其他相关学科知识。法学本身就是一门社会科学,它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逻辑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紧密相联。法官应该用辩证的思维方式来研究司法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运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推进司法审判工作。

    总之,在司法审判中实现“三效统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只有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大局,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牢牢把握“三效统一”,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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