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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6.20 150 出版日期: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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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是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文 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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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终环节,解决执行难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完成的任务。今年全国“两会”上,周强院长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基本解决执行难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的文明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严重。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司法问题,更是诚信问题在司法领域的反映,执行难就“难”在此。正因为执行难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关乎司法权威和更高更广阔层面上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良好发展,所以,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性和意义不言而喻。

   实践中“执行难”的案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法院要着力解决的执行难案件即是此类;另外一种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此类案件则须着重规范执行不能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衔接程序,完善管理机制,依靠全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针对执行难问题,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笔者有以下八点建议:

  一、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充分重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创新执行工作理念和机制,将执行业务提升到与审判业务并重的高度。以往传统的司法理念更多地注重审判工作,大众也更多地把司法和审判划等号,而对执行工作的价值意义和重要性并未给予同等的重视。故应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公正的审判并不意味着公平正义的必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最终有效执行才是正义实现的终点。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绝不亚于审判,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应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创新改革,实现执行机构、职能和人员与审判业务相分离,实现执行业务的专业化,执行业务管理的专业化。

   二、加强执行队伍的专业性、职业性、思想性建设,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应不断加强司法队伍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积极探索完善团队化执行工作模式,切实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大力培养执行业务素养,推动优化执行人才整体结构,探索完善符合执行规律的司法责任制,强化执行队伍能力素质培养,不断提升执行队伍职业化水平。以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率和执行裁决案件等以执行业务为主的业绩衡量指标体系。

   三、不断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及有效的惩处机制,防范和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具体包括形成长效的人大监督和反馈机制、检察院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范围和力度、法院系统内部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督机制设计,以及建立规范化的执行公开工作机制,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对于执行工作人员消极怠工,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违法乱纪行为,应严格依据法律和党纪予以惩处;建立执行权力清单制度,全面推进立审执协作配合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等人员干预案件预防机制,完善执行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细化对执行案件的分类和管理,根据执行难易度进行分级管理,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创新执行方式和管理机制,对于难度较大和久拖不执的案件,引入第三方评估。

   四、健全执行规范化制度体系,实现执行行为规范化、执行举措高效化。构建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应建立完善执行司法解释体系、执行行为规范体系,切实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健全执行监督体系;探索建立创新执行措施的激励机制,实现高效执行;规范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建立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案件预防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反干预执行措施常态化;加大对消极协助执行的处罚力度,建立强制执行区域协同网,健全配套制度建设,实现反消极协助措施协同化;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提升财产报告效果,用足用好强制措施,全面落实联合信用惩戒制度。

   五、用系统化思维,将解决执行难问题融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进行谋划。强化与公安、金融、土地、住建、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联动机制建设,共同做好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认定、被执行人查找及控制等方面的配合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破解执行难的强大合力。实现对各种财产形式网络查询的全覆盖。银行存款信息的查询应实现包括农村信用社、城镇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覆盖;将可查询信息种类从最初单一的银行存款扩展到房产、股票、基金、车辆等有登记的财产。从源头和全局着手解决“执行不能”的问题,应发挥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制度优势,从国家治理的层面,完善各方面的协调统一配合,做到积极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严防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制度、建立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等长效机制建设。解决执行难需要形成全社会的合力,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大格局。

   六、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执行模式。善于利用大数据新技术破解执行难问题,不断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执行难,首先在于对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找,低效率的查找直接导致了大量案件不能得到实际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以往法院查人找物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工作的需求,也不能与现代信息化社会的大背景相适应。应探索建立信息化时代背景下覆盖全国范围及主要财产行使的网络化、自动化查控系统的新工作模式。

   七、推进全国四级法院执行中心一体化的建设和完善。实现全国四级法院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信息公开体系、执行监督体系的一体化建设。加快建设网络查控系统是在全国范围内解决执行难的基础。建成全国四级法院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全面应用、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打造全方位的执行信息公开体系,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有序对接,进一步拓展网络查控系统的广度和深度,强化信息技术的实际应用。

   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制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积极推动社会征信体系等长效机制建设。执行难的第二大难题,是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抗拒执行。实践中当事人通过将自己财产登记在别人名下、赠与或低价转让,甚至以假离婚等手段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此种恶意逃债的行为很难通过查控系统解决。通过联合信用惩戒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如限制“老赖”高消费,不得担任企业法人、董事、监事;拒绝为失信人办理贷款和信用卡;对企事业单位及公务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及党员的内部惩戒和资格免除等措施。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尽管难度很大,困难重重,但却是必须强力克服的难题。我们相信在法院积极的引领和推动下,国家机关和社会各方积极配合,综合治理,将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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