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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19 149 出版日期:20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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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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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被告振华公司停产待迁设备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系德州中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今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振华公司系玻璃制品加工企业,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周围多为居民小区。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超标。在此期间,德州市环保局和山东省环保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保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同年3月27日,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今年5月,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根据法院调取原、被告双方质证的证据,对被告振华公司造成的大气污染作出评估意见,鉴定结论为: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报告取参数5,虚拟治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张被告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振华公司已于2015年3月27日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认定被告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

   根据有关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生态损害数额,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即2198.36万元。关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加之被告振华公司已经放水停产,原厂停止使用,另选新厂址,故对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德州中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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