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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18 148 出版日期: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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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的司法变革步伐

“互联网+”时代,不仅个人与国家的联系日益紧密,世界各国各地区间的联系也在不断加深。“海纳百川,有容乃大”,2016年9月召开的第二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为大陆与港澳台的司法交流提供了平台,数名港澳台法律界人士与会,就各地司法改革的不同尝试与成效相互交流,以资参考。

香港的司法变革

全国政协常委、刘汉铨律师行首席合伙人、香港律师会前会长刘汉铨在论坛上介绍了香港回归祖国后在贯彻基本法基础上的变革,包括:第一,终审制度的改革,提出终审上诉前必须得到香港上诉法庭的批准,一般而言只有涉及重大金额或法律问题才会获得批准,通常每年只有五宗左右的案件上诉到终审法院。第二,回归前往往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判决,除非该法院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才会适用香港法律,但是回归后,香港法院作出的案例多不胜数。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要依照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法律审判案件,这些法律包括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极少数全国性法律。第三,关于民事诉讼的改革。民事诉讼过程成本高,为了提高司法效力、缩短梳理案件的审理时间,香港在2008年2月制定了民事司法改革的规定,2009年4月改革开始在法院试点。第四,《基本法》第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这种“双语政策”方便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刘汉铨认为,法治是香港社会繁荣稳定的标志和象征,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变化,香港的法治也要与时俱进,要努力在专业和公正中做到恰到好处,并相信香港法治会更加完善,香港人民会更加美好。

澳门的司法变革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副主席骆伟建围绕澳门法院解释基本法的程序进行了阐述。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骆伟建认为,如果按照普通的程序解释基本法就会出现两个问题:第一,由于各级法院都可以解释基本法,但是澳门法院的管辖权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有的分成两审终审,有的分成三审终审,这样就会有一定的困难,有的上诉案件就到不了终审法院。第二,《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法律规定检察院在何种情况下行使监察《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的权限。”但现行的普通司法诉讼程序中没有安排检察院有相关的具体职权,造成了检察院监督基本法实施的规定形同虚设。

针对这样的困难,骆伟建提出设置法院解释基本法自治条款时的特别诉讼程序。凡法院涉及对基本法自治条款解释时,第一,赋予检察院有权对法院解释基本法自治条款有不同见解时,可提请上级法院对基本法自治条款进行解释。第二,规定对初级法院涉及基本法自治条款的解释,均可上诉至终审法院解释。从而使澳门终审法院在基本法自治条款解释中发挥作用,避免缺位。

台湾地区的司法变革

台湾法曹协会理事长、台湾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高思博也在论坛上谈及司法公开与公信力的关系。他认为司法公开是公信力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重点是要有好的法官团队,司法公开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如果掌控能力不足,可能会让法官的缺点赤裸裸地曝露在公众面前,所以还需谨慎。

高思博在接受采访中提到,台湾有些司法变革的经验可供大陆参照。他认为,与香港和澳门相比,台湾与大陆的司法改革或许有类似之处。例如,大陆前段时间在推行废除劳教制度,台湾其实在几年前曾推行过类似的做法。台湾以前对于认定是流氓的人,也有类似劳动教养的方式,这一方式在近几年被废除。又比如,大陆最近在推行司法的人、财、物由省一级管理,台湾二十多年前曾推行过“审检分立”,因为以前很长一段时间,台湾法院分属于法务部,法务部兼有大陆检察院和司法部的功能,以前台湾的法院在最高法院以下都由行政单位的法务部管理,为了让法院比较独立,后来将法院的人、事、财、物都分离出来,变成自己管自己,这与大陆的司法改革措施有相似之处。

高思博认为,“由于改革的目标类似,台湾很多改革的经验,可以供大陆借鉴。但是,大陆有一个必须要考虑的地方。因为大陆很大,如果要把什么事情都抓到中央来做,难度比较大,所以可以抓到省一级来做,但道理是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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