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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6.18 148 出版日期: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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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法治保障 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

文 刘庭梅

从公元前2世纪张骞出使西域,到公元15世纪郑和下西洋,在中国与亚、非、欧各国之间长期活跃着一条因丝绸贸易而著称的贸易通道,这就是举世闻名的“丝绸之路”。而今,作为古丝绸之路上重要的国家,中国重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的倡议,丝绸之路沿线各国的纽带关系将重新建立。

“一带一路”的愿景与行动

在当前全球经济缓慢复苏的大背景下,加强区域合作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并且已经成为一种趋势。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在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期间,曾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倡议,并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回应。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和行动》,勾勒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方向。

“一带一路”秉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推动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带着“打造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愿景,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正逐步由蓝图变为现实。2015年中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2016年前8个月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额合计为107.3亿美元,同比增长48.2%。已运营一年多的丝路基金和2016年初正式开业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从宏观层面上更好地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能源、钢铁、电力、通信等相关行业领域提供资金保障。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能源、通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税收等一系列领域的改革和国际合作,对内囊括从沿海到内陆18个省份,对外关乎亚欧大陆几乎全部国家,范围之广、影响力之大,远胜古代丝绸之路。

“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成果

“一带一路”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贯通亚欧非三大洲共66个国家,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与此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语言、法律、经济、文化上又存在很大差异。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我国应在关注沿线国家和地区特色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完善与“一带一路”建设相适应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从而更好地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为更好地促进“一带一路”发展保驾护航。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推出若干举措,为中国司法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发挥作用提出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一)出台《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为了在司法领域更好地保障“一带一路”建设,201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工作指导、组织保障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与水平。

(二)成立“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

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正式成立,为支持“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搭建起智库平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肩负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做好“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要密切关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建设等工作进展和相关国际组织动态,深入研究相关领域发展趋势;要强化问题意识,针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理论等研究,不断取得新成果⋯⋯司法研究中心聘请了有关部委、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担任研究员,建立了一支内外互补、结构合理、有特色、高水平的专家队伍。研究中心将进一步密切与各科研院校、研究机构的联系交流,加强对重大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加强对司法案例的研究,提炼、总结审判经验,规范、统一裁判尺度,推进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研究中心也将开展“一带一路”司法人才的培训工作,加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人才交流和培养,从人力、物力到智力,加大对“一带一路”的保障力度。

(三)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

在促进“一带一路”国家间法律沟通了解上,人民法院也积极作出努力,采取措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港澳台和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建立了外国法查明平台,强调国际公约、惯例的准确把握与解释,积极支持国际仲裁发展,促进建立国际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解决仲裁管辖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打造国际化的涉外司法审判体系,提升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四)出台海事、金融等领域配套规定

除了在司法服务与配套资源上对“一带一路”建设加以保障,人民法院还积极推出更为细化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为“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类型海事纠纷的认定与解决提供更充分的司法保障。通过新的法律规定推进海事司法改革,及时化解纠纷,保障航运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我国海洋司法主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在参加第二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发言中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增进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重视参与并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全面实现司法服务的精细化、国际化、现代化,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为优质、高效、便利的司法环境,在区域合作乃至全球治理中不断发挥并提高中国法院的影响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金融和投融资领域制定了《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维护跨国金融交易秩序,为建立良好国际环境提供保障。这一规定明确了独立保函的法律地位,即明确承认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独立保函的存在,扩展了独立保函的适用范围,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一带一路”的发展与未来

“一带一路”的提出,响应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主题,顺应了国际经济金融体系、投资贸易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时代背景,也符合了中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的需要。

“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逐步发展的过程。为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的发展目标,不仅需要沿线各国合作打造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治,更需要各国加强国内法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国内法治环境。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也将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包括通过出台更多法律规定、严格司法,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众人拾柴火焰高”,应当相信,在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努力下,在更为全面的法治保障下,“一带一路”战略必将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水平的提升,必将推动国际金融、投资和贸易法律的创新和完善,向更加健全、成熟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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