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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18 148 出版日期: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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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综述

文 江继海 董艳雪 摄影 陈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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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9日至9月10日,中华司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在重庆举办了第二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以下简称“论坛”)。论坛以“变革中的社会、变革中的司法”为主题,围绕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一带一路”战略的法治保障、司法改革与司法公信力、司法现代化与司法公正等重要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本次论坛共有来自两岸暨港澳及海外的法律界代表人士409人出席,共收到两岸暨港澳及海外代表和来宾提交的论文和演讲稿88篇。同时,两岸暨港澳及海外华人法律界翘楚再次聚首,实现了凝聚和团结两岸暨港澳及海外华人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有识之士共创中华司法崭新文明、共促中华法治事业发展、共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预期目标,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限于篇幅,现将专题论坛的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开红认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重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整理和重新审视,善于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积极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强的理论保证。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克勤认为,判词是辉煌灿烂的中华法系留存至今的宝贵法律遗产。古代法官在制作判词时,往往多管齐下,采取诸如引礼入律、以例释法等多种手段增强判词的说服力,具有巨大的启示与借鉴意义。从古代判词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实现古为今用,不失为解决水土不服的明智之举。

中华司法研究会会员、特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教授主张,要从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中挖掘可资借鉴的法治资源。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虽非法治社会,但其固有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机制却有其合理之处。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宏观考察,可以发现有三个方面值得研究,即礼刑关系、道统与治统关系以及乡村和行业自治。倘若能从前人智慧中汲取经验,就可以在建设中华法治文明的征程中“快道超车”。

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台湾政治大学特聘教授郭明政以台湾的祭祀公业为例,探讨了现代法制以及现代法律人如何看待、对待传统社会生活。他认为,应以建立成文法与习惯法兼容并蓄的法体制与法文化为目标,在此体系中,只要不是成文法所明确规定者,当保留给习惯法,新的社会事务可以经由习惯法的形成,形成新的法规范,只有这样,一个兼容东西优点的法律文化,一个既可以和原有传统社会结合,又可以和新社会并进的法文化,才得以期待。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冠玺认为,目前中国法学研究的最重要命题之一,就是在充分认知中华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寻找新的研究范式,在此基础上反思中华法律传统,并进一步对中华法律传统进行传承与发展。当前,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要从自身文化出发,加深对中华法律传统的认识,让中国社会能以较低的成本,成功地转型为法治化社会,进而对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带来积极影响。

在本专题精彩点评环节,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所长赵晓耕认为,传统法律很注重社会凝重的融合关系,老子思想贯穿法律始终。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台北大学终身特聘教授、台湾法曹协会秘书长陈荣传认为,法律的高度不在其本身,而在文化的内涵。法制是一把刀,文化是文德、感化。必须有机制来肯定和祖先、未来的连接,中国传统文化经过这样的调度从自己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让所有国家和中国一样有平等地位,让他们在这个平等地位里,共荣、共呼吸。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部长王振民认为,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明十分重要,祖先就是靠这一套法律制度实现了社会和平,希望中华司法研究会除了研究当今的判例之外,还要设专节讨论研究中国古代的案例。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薛捍勤认为,在思考如何发扬光大中华的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要始终记住我们所处的时代。如何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现代的法律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为今后民族的复兴走向更光明的未来,走出一条新路,是最大的课题。

二、关于“一带一路”战略的法治保障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香港林李黎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林新强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谁能在法治建设方面走在前面,谁就能在“一带一路”的竞争格局中赢得主动。因此,在鼓励我国投资者抢抓“一带一路”机遇走出去的同时,加强海外投资的法律保障同样势在必行。唯有如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从而在“一带一路”背景之下获取最大的投资利润。

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国际经贸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和谐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必须随之跟进。要以“一带一路”为纽带,建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新体制,必须克服政策法律风险,化解制度差异矛盾,积累国际规则制定经验,把握制度先行、国际对话以及内外协调等战略重点。

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认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不仅要靠硬实力,还要靠软实力。法治人才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战略的人才短板,应当尽早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和理念。应建立不同类型法学院校分类培养法治人才的机制,多类型、多层次地满足“一带一路”战略对法治人才的需求。

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张勇健认为,在“一带一路”建设欣欣向荣的同时,涉“一带一路”法律纠纷的解决以及良好法治环境的构建,已经成为参与主体的最大利益关切和需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增进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重视参与并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全面实现司法服务的精细化、国际化、现代化,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为优质、高效、便利的司法环境,在区域合作乃至全球治理中不断发挥并提高中国法院的影响力。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一带一路”建设中,依法积极践行绿色“一带一路”理念和制度,对于形成和谐稳固的良好国际关系、提升良好国际形象,意义重大。在司法领域,要公正高效审理涉“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同时,要深化“绿色一带一路”理论研究,及时提出前瞻性的应对策略,增强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政策法律合力。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认为,有效共建“一带一路”急需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中国法院需要树立大国司法理念,强化平等保护、合作共赢、开放高效的司法理念;完善公平司法制度,重点是充分保障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适当缩小专属管辖的范围、妥善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创新和谐司法方法,关键在积极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主动确认存在互惠关系、依法准确全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意大利中欧国际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丽芳认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必须建立在实现法治保障的基础之上,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确定争端解决规则等法律方式来实现,只有完善法治保障,才能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最终实现和长期、稳定发展。

在本专题点评环节,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认为,“一带一路”建设中,加强法治保障是不可或缺的基础工程,法治保障应当先行。要建立规则体系,建设新的谈判,要加强行政司法领域、反商业贿赂等方面的合作,必须高度重视国际法。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法规局局长张万明对如何建立“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培养新生力量,弥补人才缺乏的短板;二是将两岸四地各种法律人才都用起来,建立“一带一路”的专门团队;三是团队建设之后,顶层设计问题的研究;四是要划圈,具体地方具体负责;五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六是对管辖权怎么管要达成共识;七是对证据的采信要有统一标准;八是要讲究效率。希望中华司法研究会的首批分会建设应用在“一带一路”战略上,将上述意见落实到位。中华司法研究会特邀咨询专家、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傅成认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实施必须依靠法律,不能让对方国家认为中国是在搞经济侵略。尊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推展,让其结果形成共识,然后赢得人心,造成人心的互通。目前建设和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十分迫切。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李念祖就如何更好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追求可持续的投资环境,是国际合资合作以及交易合作的法治保障,避免法律风险才是王道。第二,发挥大国司法机制,法院基本上应扮演支持的角色,才有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保障。第三,外语人才及相关国家法治专家和涉外法律人才欠缺,应开始着手培养。第四,中文在国际双效多边沟通中的作用会明显提高,这是“一带一路”能够带来的战略效益。第五,互惠原则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部分,要提倡不见外的观念,才能建立并成就紧密的关系。

三、关于司法改革与司法公信力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台湾法丞律师事务所所长陈树村认为,面对敏捷变革的互联网时代,唯有分工合作、组织重构,建立轻、薄、短、小、韧之快速应变机制,跨界融合,才能使司法早日融入网络。要探索网络立案、缴费、开庭、送达、作证,增加纷争解决方式、引进企业管理、建立专家参审、广开晋用专业人士担任司法人员管道、网络评鉴淘汰法官、检察官,改变由上而下的领导模式、建立各法院公开透明、可预测之窗口,启动司法机构与人民互动与回馈的机制。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澳门大学研究生院院长、讲座教授莫世健认为,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和享有,既是人民权益保障的现实表现,也是公民对法治价值、法治运行的真实感受。司法对法治的维护,特别是司法个案对公平、正义的彰显,最能够让公民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感受到法治的魅力。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王会伟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也是衡量司法改革成败的重要尺度。要从深化司法主体建设、优化司法运行过程、推动司法价值输出、完善司法认知机制、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五个层面展开多项改革举措,有效实现司法改革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塑造作用。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周继业认为,作为人民法院,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把重点放在建立科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上,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一支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最大限度从内部激发提升司法公信的内生动力。

在本专题点评环节,中华司法研究会特邀咨询专家,台湾法曹协会理事长、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高思博认为,司法程序借由传媒方式公开,则必须具备传媒的规范。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重点是有好的法官团队。如果掌控能力不足,极易造成法官的缺点赤裸裸地暴露在公众面前,因此还需继续努力。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认为,“不忘初心”,公道自在人心,司法公信力只能由民众来评判,脱离民众基础谈论司法公信力都是空的。“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必须坚持一步一步地走好。“众人拾柴火焰高”,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大家共同推进,共同努力迈向新台阶。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认为,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司法公信力是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之一。建立司法公信力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信仰,要相信司法,如果民众不相信司法,就不会有所谓的司法公信力;二是司法水平,即法官的水平;三是审判独立;四是公平透明;五是程序公正;六是亲民便民。现在的司法改革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措施,已不再是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更大程度上是多与少、度与界限的把握问题。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司法公信有三种表现:一是公众愿意寻求司法;二是司法机关能够信任司法;三是当事人能够服从司法。司法公信力包含权力运行和受众心理两个方面。司法公正既包含实体公正,也应重视程序公正。司法改革与司法公信力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司法改革通过改革创新完善司法公信力的制度规范,为司法公信力提供必要的条件。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东吴大学校长潘维大认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另一个原因是当个案的公平正义与整体的法律价值有冲突时,大陆法官倾向于牺牲正义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这对当事人是不公正的。另外,整个司法体制架构是否有检讨的必要,对大陆司法体制而言,如果整个司法财务结构不独立,讲审判独立也比较困难,整个财务不应该由地方政府作财务分配。

四、关于司法现代化与司法公正

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骆伟建提出,要完善澳门法院解释基本法的程序。他指出,《澳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基本法中有关自治范围的条款进行解释。但是,目前法院在解释基本法自治条款时,只是按照普通的司法诉讼程序进行,并没有特殊的程序。他建议澳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设立涉及基本法解释时的特别诉讼程序,发挥澳门终审法院在对基本法自治条款解释中的作用。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明耀认为,司法需求的持续增长与司法供给的有限性已成为司法面临的主要矛盾,较沉重的案件负担不仅直接影响诉讼效率、阻碍程序公正的实现,还会对案件质量以及实体公正构成负面制约。要从根本上破解困境,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势在必行,实质内容系从司法资源供给侧着手,对法院内外资源进行结构性调整,以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化解“人案矛盾”。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顾培东教授认为,司法生态是指司法生存与运作所处的外部环境、条件及氛围。司法生态主要由政治生态、社会生态、法律职业生态三个要素构成。司法生态的改善必须着重解决三个基础性问题,即:如何切实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社会应当如何正确认知和对待司法;司法自身如何恰当地体认和践行自己的政治和社会角色。而改善司法生态的最根本路径则在于建立以司法权威为核心的社会权威体系。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台湾警大教授兼法律系主任余振华介绍了台湾刑事司法的现状和改革等有关情况,他认为,应由检察官从整体刑事程序中之地位出发,以发现检察官在侦查中应有之定位,借此再厘清其与司法警察之关系;基于采行当事人进行主义,公判中心之修法趋势以及避免角色扮演之冲突等观点,检察官应尽可能地退出侦查,以起诉裁量之判断及审判之举证活动作为检察任务之重心。

在本专题点评环节,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交流中心主任尹宝虎认为,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律师是法院最直接、最有效的同盟军,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最关键、最直接的桥梁,如果失去这个同盟军,司法公正和现代化建设就很难建立起来;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官的道德修养、提升其专业素质,培养正直且道德高尚的法官。两岸应加强司法合作,这有利于增强司法改革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主任许建峰认为,智慧法院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现在许多法院工作的程序,能用网络解决的就用网络解决;二是能够公开的信息一定要公开;三是诉讼服务中能提供智能化的辅助环节应该加强。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秉承制作标准规范,提供全国法院参考指导;二是要鼓励研发一批适合全国法院的信息技术;三是鼓励各级法院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主观能动性;四是重视应用成效的提升,提高全国法院的信息化水平;五是要特别重视科技化创新。希望两岸暨港澳地区与中华司法研究会共同努力打造世界化的司法法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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