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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6.14 144 出版日期: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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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庭审实质化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整理、摄影 本刊记者 高绍安

7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主办,成都中院承办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调研活动会议”在成都举行。会议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林志农主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叶明,成都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苑晓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彦等领导及全国法院近50家理事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本次调研活动会议旨在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部署要求,总结成都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经验,展示交流改革试点成果,深化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互动,促进法院队伍审判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升。有12位代表在研讨中作了精彩发言,现摘要刊发,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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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成都中院在全国率先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法院共开试验示范庭119件,其中,律师参与辩护达100%;召开庭前会议88件,占73.95%;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18件,排除非法证据6件;人证出庭作证77件;当庭认证69件,当庭宣判46件。

   主要举措:一是庭前会议有效衔接庭审。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避免证据突袭和举证质证无序;合议庭成员合理分工,由非承办法官主持庭前会议,避免审判长和合议庭“先入为主”;强化庭审集中审理功能,限制庭前阅卷,避免“先定后审”;进行程序事项告知、案件争点整理,实现庭审有序、紧凑、不间断。二是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分为庭前说明与庭审调查两个阶段,庭前会议对“排非”申请控辩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不再启动庭审调查程序;未能达成一致的,庭前会议中不进行调查,在庭审中启动“排非”程序,组织控辩双方充分举证和辩论。三是与公安、检察机关充分沟通,达成关键人证“应出尽出”的共识;细化证人、鉴定人、警察、被害人、专家证人等各类人证出庭规范;对特殊人证采取在作证室同步视频作证,但模糊其面部并进行变音处理的隐蔽作证方式,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对特殊人证个人信息作技术处理;对有表达障碍的证人,采取其可以明确理解的询问方式;对出庭证人进行经济补偿等。四是构建混合式人证调查程序,人证需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轮替询问,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策略,针对普通人证、警方人证、专家人证等不同类型人证细化相应的调查程序;探索人证询问方式和询问技术,力争形成符合我国诉讼法要求和诉讼传统的人证询问规则。五是鼓励当庭认证和当庭裁判。除不宜当庭出示的技侦证据通过庭外进行核实外,所有证据均需当庭举证质证。对控辩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打包”出示,从简调查,对重大争议证据逐一举证质证,让法庭调查和辩论重点围绕“争点”展开。在能够判明证据“三性”及证明力的前提下,鼓励法官尽可能当庭认证、当庭宣判。六是打造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控辩审“三角”平等对抗架构,全面促进控、辩、审三方职责明晰,实现角色归位。从示范庭审效果来看,基本实现了控辩充分对抗。

   攻坚的重点环节:下一步将着力研究破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障碍、证人出庭保障问题、人证法庭调查方式等深层次操作细则,真正把“排非”做到实处,实现证人出庭常态化、人证法庭调查规范化;深度解决刑事诉讼面临的“排非”程序难落地、证人不愿出庭、控辩对抗不够充分、人证调查不规范等制度性、技术性、保障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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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两级法院特别就人证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庭审中心原则的确立等进行了积极探索。

   人证出庭:于2013年7月5日制定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出庭作证程序指南(试行)》,就出庭作证人员范围、出庭作证条件、作证豁免、出庭作证程序、作证人员司法保护及补助、拒证、伪证的处理均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注重出庭作证人员保护制度的落实,以消除出庭作证人员的后顾之忧。

   非法证据排除:经调研分析得出审判阶段适用“排非”规则存在审核材料线索的多而实际进入“排非”程序的少,认为取证合法的多而决定“排非”的少,认定“瑕疵证据”的多而认定为“非法证据”的少,支持起诉指控罪名的多而否定控罪的少,有罪判决的多而判决无罪的少等“五多五少”现象。可从四方面着力:一是加强以律师讯问在场权为核心的辩护权利保障;二是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构建;三是建立以“认罪减轻”“辩诉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案件繁简分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四是进行以细化操作程序,科学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及明确疲劳审讯、重复自白及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隐性”非法证据界定标准为核心的“排非”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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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中院确立了以庭前会议制度为抓手,着力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具体目标和试点方案。

   价值目标:庭前会议制度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是保障程序公正,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庭前对程序性争议问题的及时处理和对辩护方提出的程序性要求的及时回应,实现控辩平衡,保障程序公正。

   适用范围:庭前会议应主要适用于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存在异议的案件。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对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也应当纳入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

   具体程序和内容:庭前会议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控辩双方建议或申请而启动。庭前会议的主持者是负责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法官。如果是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则应当要求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召开的次数不应进行限制,合议庭可以多次召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形式可以多样化,甚至可以以电话会议的方式举行。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一般应当是由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逐项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在法官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出示相关的证据并进行辩论,庭前会议的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与各方在笔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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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实质化工作应当有一个共识:即应当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取向的背景下理解庭审实质化改革。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应处于中心地位,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上,审判阶段是中心,侦查、起诉服务、服从于审判。

   庭审实质化改革需要重视四个问题:第一,庭审实质化的有效实现,以全力推动侦查、审查起诉水平的提高为前提。昆明中院近年来通过严格适用无罪推定对个别案件作无罪判决,倒逼侦查机关更加重视案件侦查、取证和证据移交。第二,庭审实质化的全面落实,要以基层法院一审为基础。一、二审程序中,一审是中心,一审质量是案件整体审判质量的基础。第三,庭审实质化的有效实现,以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为重点,将70%乃至80%以上的案件通过刑事速裁、简案快审等途径分流。第四,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审判人员以庭审驾驭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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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上海二中院改革试行的情况,有几点想法和建议:一是改革需要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以及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能唱“独角戏”。比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不仅需要法院细化相关规则,更需要侦查机关支持相关鉴定人及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此外,需要公诉机关不惧压力,主动申请证人出庭。二是法官的办案观念亟待进一步更新。推动试点改革势必会改变以前在审判过程中的“老习惯”“老做法”,如何在案多人少的改革背景下破解改革“惰性”,成为试点过程中亟待关注的问题。三是改革中应当防止“一刀切”,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行应主要集中在事实、法律存在争议、具有社会影响力等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行与 “简案快审”的原则并不矛盾,应当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下,落实庭审实质化,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四是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边试边总结,充分赋予法官在改革试行中的操作空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梳理总结、及时做好成果转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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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刑事庭审实质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侦查案卷的高度信赖乃至依赖;二是对人证出庭的过于谨慎乃至拒绝,庭审流于形式与证人、鉴定人出庭难不无关系。

   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庭审中适用的若干建议:一是应进一步明确案件适用范围,宜将案件限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二是强化证人、鉴定人、警察等人证出庭作证。特别是对被告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尽量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方式取代既往通行的情况说明。在对人证的调查过程中,遵循交叉询问规则,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职能作用。三是重新调校控辩双方的地位以凸显庭审价值。公诉人员要革新观念,摒弃卷宗依赖思想;通过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等措施提高被告方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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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我认为应尽快推动最高人民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解释出台前,我院坚持先行先试,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排非请求并提供了一定线索、材料的案件,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查证主体上,由侦查和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建议其提供完整、连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明确显示讯问场所、时间及整个过程,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羁押时的入所健康检查情况记录等证据,对于经调查取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被告人有罪供述就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我院在刑事审判中严格区分违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界限,不扩大后者范围,对于取证时间与提押时间、入监检查时间不一致的言词证据严格排除;对于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取证人员对不同当事人或证人取证的言词证据严格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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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庭审实质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成功不仅有赖于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也要依托于司法体制、法官个人素养及其他与法治因素息息相关的诉讼运行环境。首先,要改善庭审准备,既要防止合议庭预断,也要有效适用庭审前会议解决管辖、回避、申请调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明确争议焦点,确保庭审的集中和有效,使庭审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其次,要加强法律援助,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使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在庭审中有效开展。最后,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庭审实质化创造运行条件。

   作为基层法院,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时刻更新观念,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增强权利保障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应对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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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法院自2015年3月开展刑事速裁以来,探索以刑事庭审为中心、以权利保障为核心、以繁简得当为轴心的刑事速裁办理机制,审判质效大幅提升。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目前试点仅限于部分罪名、一年以下的案件,而通过统计发现,近年来判处一年以下刑期的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40%,可见案件适用范围还是过于狭窄。二是公检法衔接不畅。三是未达到被告人百分之百服判息诉,仍有上诉案件的发生,背离了速裁设立的初衷,且速裁程序省掉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二审对事实、证据无从审查。

   完善及建议:一是拓宽适用范围,提高适用比例。可以将《刑法》第二至六章规定的犯罪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在刑期适用上也可不再局限于一年,毕竟按照主流观点三年以下都属轻罪。二是完善公检法速裁联动办理机制。在各自的诉讼环节,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时启动速裁程序,尤其应对侦查期限作出必要规定。三是参考民事小额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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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4年8月开始,我院结合基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类型特点,不断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适用方面探索与实践。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办理范围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作罪轻辩护的;(4)被告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的;(5)适用法律无争议。适用轻刑速裁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0日内审结且当庭宣判。

   公、检、法、司从有利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出发,成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于符合轻刑速裁机制办理范围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提请后4日内审查逮捕、立案后20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15日内审查终结、每月固定时间集中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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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程序法律规范在不断实现对传统政法理念的超越,但为什么许多方面在司法实践层面却又难以实施到位?表面上,这可以归结为实务部门或法官的理念还没有与立法进步的理念相适应,但从深层讲,则是已经发生了变化的理念,却因为体制的障碍尚没能打通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通道,法院作为政法责任主体,其从立法进步那里所获得的理念,必然会受到长期濡染其中的传统政法理念的制约。

   毫无疑问,庭审实质化改革就是要改掉影响甚至阻碍庭审功能发挥和庭审目的有效实现的那些庭审形式化的东西,在技术上实现庭审从“审问制”向“抗辩制”转变,在实质上实现从“侦察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

   其实,发生在法庭上的任何一个技术性改进,都不只是法院作为审判环节的程序功利性收益,与庭审实质化相关的任何一个技术性改良,也都会带来相应的机制性、制度性变化,当然也必然触动政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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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有证人出庭的一二审案件分别占同期有证人证言的一二审案件的4.167%和0.365%。有鉴定人出庭的一审案件占同期有鉴定意见的一审案件的2.727%,二审无鉴定人出庭。

   证人出庭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严密,证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二是证人抹不开关系情面,怕得罪人;三是证人怕受牵连;四是对证人补助有限,证人怕麻烦;五是证人作证的法律意识淡薄;六是部分公诉人、检察员怕麻烦,怕增加诉讼风险;七是承办法官怕麻烦,不愿增加庭审时间和使庭审程序复杂化。鉴定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主要是公诉人、检察员、承办法官怕麻烦,鉴定人怕受到打击报复、怕麻烦等。

   解决之策:一是协同有关部门在全社会加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制宣传教育;二是加大对证人、鉴定人保护力度;三是落实证人补助制度,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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