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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中国审判》2016.14 144 出版日期: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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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法庭的三项办案改革经验

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 胡云腾

   中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第二巡回法庭,除了方便群众诉讼和保证公正审理跨地区案件以外,还有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把巡回法庭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和试验田,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探索、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第二巡回法庭从开门办公之日起,就很注重在审判权运行机制和案件办理程序中探索、总结相关改革经验。此前我写的几篇办案札记,其中已经或多或少地讲了一些二巡的司法改革举措和改革经验,从本文开始,我想系统讲讲第二巡回法庭着力探索的、且被我们的办案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办案改革经验,但愿对法官同仁们有所启迪。

   我们第二巡回法庭探索的改革举措,基本上可以总结为“三项举措”“三个随机”和“三大机制”,本文先谈谈三项举措。

根据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司法改革要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要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要让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所以,第二巡回法庭首先针对目前一些诉讼活动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规范、不到位,进而影响生效判决的可感受性和可接受性,导致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等问题,决定在审判工作中探索试行“最后一问”“每案必询”和“对应说理”这三项改革举措。经过一年半的实践检验,证明这三项举措的效果是好的。

最后一问

   针对一些当事人反映法院对其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有时候连话都不让说完这一问题,我们在接待上访群众、询问申请再审当事人和开庭审理各类案件时提出坚持“最后一问”的举措。所谓“最后一问”,简单讲就是在当事人或其律师说完话以后,法官要再问一句“还有什么问题没有”之类的话,防止他们还有其他问题没有说或者意犹未尽。这是把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延伸到民事诉讼和涉诉信访领域,也是我们从域外法官的办案实践中获得的启发,还是对我国目前的一些商业服务做法的借鉴。我们在港澳台地区观摩法官庭审时,往往会有一个深刻的印象,即他们的审案过程平缓而细致,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的对话相对较多,法庭在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时通常都会让诉讼参与人畅所欲言,很少打断诉讼参与人的发言,甚至在诉讼参与人发言完之后,还会进行必要的询问。这不仅是他们对“精细审判”的注重,也是对诉讼参与人诉权尊重的体现。相比之下,我们的法官由于在开庭之前,多数都已通过阅读案卷掌握了案情,明确了争点,所以当诉讼参与人发言讲到法官已经了解的问题或者与争议解决关系不大的问题,法官就不太耐心听,再加上可能因为法官结案的压力比较大,无法把更多的时间花在庭审上,造成法官关注的和诉讼参与人所关注的往往会有冲突,情形严重者,还可能导致诉讼参与人闹庭或者参与诉讼的律师与法官“死磕”。从我们受理的二审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看,由于当事人没有充分行使表达权、法官没有认真倾听当事人说话而引发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占有相当比例。常言道,法院是讲理的地方,这里的讲理,首先要听诉讼双方自己讲理,然后才是法官评判哪一方有理、哪一方没有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理还没有讲完,法官就直接评判哪一方有理、哪一方没有理,被判无理的当事人往往不会服气。据此,我们在接待来访群众时,明确提出了“务必耐心细致,坚持最后一问”的12字要求,并把这12个字贴在墙上,提醒接访法官无论是面对情绪激烈的当事人,还是面对说起话来没完没了的当事人,都必须在等他们说完之后,再问一句“您还有什么问题没有”。这项举措刚开始实行时,有的法官就担心:如果一律让来访群众畅所欲言,有些无理缠诉的当事人会没完没了地说下去,可能会占用大量时间。而实际上,这项举措实行以后,这类群众确实经常遇到,但相对来说还是少数。为应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一旦法官发现来访群众重复说车轱辘话,法官也不要直接打断,而是适时把当事人讲的意思归纳一下,当事人认可后,法官再说“您的意思我们听明白了,另外还有什么问题或要求?”这时,多数来访群众都会说,“没有其他问题了”。也有少数群众会提新的问题或要求,法官也按照以上方式进行归纳,然后再进行“最后一问”。所以,实行“最后一问”,不是说法官听任当事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说多久就说多久,而是通过对当事人说话的归纳和引导,让当事人明白,他讲的话法官都听明白了,他的诉求法官都知道了,从而让当事人放心。这样做,虽然法官会多花一些时间,但对于建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解开当事人的困惑和心结,十分重要。在一些申诉接谈工作中,有些当事人明确表示:“你们法官这么耐心地听了我们讲的话,我们很感动,不论最后案件怎么处理,我们都会尊重法院的意见。”

   坚持“最后一问”,后来又被我们延伸到开庭审判、巡回审判和询问当事人的活动中。我们明确要求,凡是法官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见面的场合,都必须坚持“最后一问”,实践证明效果也很好。有个审判长曾经告诉我,为了贯彻“最后一问”,他们有一次开庭一直开到中午12点多还未结束,连参与庭审的代理律师都主动说,“请审判长不要再问了,我们的话都说完了”。所以,在一年多的办案实践中,我们接待了数以万计的申诉群众,询问和开庭审理了1000多件各类案件,几乎没有发生诉讼参与人反映他们的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剥夺的事件。由此我们体会到,一个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有时候比一部洋洋洒洒的诉权保障文件还有用。诉讼活动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官与诉讼参与人进行语言沟通的艺术,其中,沟通的态度、沟通的方式、沟通的程度和沟通的氛围不仅关乎争议案件的公正解决和双方矛盾的化解,而且关乎司法裁判的权威和人民群众的感受。

每案必询

   当前,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再审案件中,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事实证据争议如何进行审理,还没有形成一致做法。第二巡回法庭据此提出了“每案必询”这一举措。所谓“每案必询”,是指凡是申请再审人对原审裁判提出事实证据争议或者新证据的,办案法官在再审审查时必须当面询问再审申请人。我们理解,《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建立的申请再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中国特色的有限三审制度。从域外的诉讼实践看,由于对依法纠正错案、法律统一适用、诉讼程序正义和诉讼权利保障的重新认识和高度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对各类诉讼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度,继续坚持两审终审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越来越少。实行三审终审制度的国家其三审程序的共同特点是对三审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且除特殊情况外,第三审都实行法律审。我国在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的申请再审制度,其价值取向也是纠正可能发生的错案,赋予当事人有条件地挑战生效判决的权利,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从实践看,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案件中提出的诉求,多数还是事实证据问题诉求,有些还在再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提出法律适用争议的再审申请相对少一些。所以,人民法院审理申请再审案件,不能采取外国法院审理三审案件只审理法律争议的方式,而是还需要进行事实审。而事实审就不能简单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是要求法官审理申请再审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争议,除了能够通过阅卷或者审查申请再审材料确定事实证据争议是否存在以外,还要当面询问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通过当面询问,一方面可使办案法官更加清楚地了解当事人对原审事实证据问题的疑问所在,同时也能让法官就原审裁判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向申请人作出进一步的释明,从而能使一部分申请再审当事人不再坚持原来的意见。另一方面可使办案法官进一步发现原审裁判中的事实证据疑点,有助于法官决定是否需要询问被申请人。我们要求法官通过询问申请再审人或者其代理律师,发现原审裁判中存在事实证据问题,对于其中可能要立案再审的,必须询问被申请人进行核实,防止片面听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就决定再审,因为这可能引发另一方当事人不满。同时,也为了保证启动再审程序更加慎重,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实践证明,通过推行“每案必询”这一举措,增强了法官办理申请再审复查案件的亲历性和直接性,加强了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之间的互动沟通,进一步明确了原审裁判是否存在事实证据问题,以及原审裁判中存在的事实证据问题是否足以引起再审、是否有价值再审,等等。事实证明,这项举措既能发挥法院不决定再审后的矛盾化解和服判息诉功能,也能够发挥法院决定再审后的庭前准备程序功能,还可以进一步延伸或深化司法公开的价值,所以从二巡审理申请再审案件的效果看,推行“每案必询”和只书面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就决定再审或者将再审申请驳回相比,其纠正错判和服判息诉的效果都要好得多。

对应说理

   法律文书说理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多年以前,我对这个问题做过一点研究,谈了一些看法。从实践中看,这个问题还没有全部解决,有些法律文书不大说理、不善说理、不愿说理或者说理不妥当及说理没有针对性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此,当事人有反映,学界有诟病。这些问题在东北地区一些法律文书中同样存在,所以,为了改进法律文书的说理方式,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效果,回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和诉求,我们在这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其基本要求是,合议庭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驳回申诉通知书,都要一一回应当事人的质疑和诉求,不得采取简单地把当事人的申诉理由罗列后直接写上“申诉无理”、“申诉无据”或者“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等语言后驳回的做法。据我们调研,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或不到位,原因有很多:第一是长期形成的习惯使然;第二是有些法官在观念上不够重视,认为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了,只要主文判得正确,说理可以简略;第三是法官要办的案子多、任务重,没有时间琢磨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第四是有些当事人没有律师或者请的律师说理水平不高,致使法官在裁判说理时难为无米之炊;第五是有些法官的说理能力不够,有些法官不敢说理,有的还囿于法律文书样式的要求,说理时放不开,怕言多必失;最后是法律文书说理的社会资源匮乏,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官说理困局,目前,法官说理既不能引用上级法院的或者其他法院法律文书的裁判理由,也不敢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和意见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等等。针对这一现实,我们要求二巡的法官们在裁判说理时,思想要解放一点,胆子要大一点,注意增强法律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充分性和通俗性。凡是当事人在申诉、申请再审、二审过程中提出了质疑和诉求,不论法官是支持还是不支持,都要阐述支持的理由或者不支持的理由。我们还要求,合议庭在合议案件、主审法官会议在讨论案件时,不仅要讨论案件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而且要注意讨论裁判说理的问题,以做到集思广益,为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进行说理时提供智力支持。

   坚持法律文书的对应说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数量对应。比如在刑事申诉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多少个诉求和理由,在法律文书中,法官都必须一一回应。对于有理的诉求和申诉理由,法官要明确表示支持和肯定的理由,对于无理的诉求和申诉理由,法官要一一阐明不支持的意见和理由,即使当事人说的毫无道理,法官也要给予适当的回应。

   二是性质对应。所谓性质对应,是指法官要明确当事人提出问题的性质是什么。比如,如果当事人是因为案件纠纷积累了很多不满和怨气,或者因此前的诉权保障不到位而积累了一些不满,但案件的处理并没有什么问题,此时法官就要注意从化解矛盾、吸收不满的视角着重说理,特别要从情理、相关案例和生活常理等角度加强说理,而不能仅仅只引用法律条文跟当事人讲法理。又如,如果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对原判提出法律适用质疑的,法官在裁判说理的时候就要从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其他法院的惯常做法及法官群体的通常理解等角度进行说理。我们曾经办理过一个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对法院判决他利用诉讼诈骗他人的事实一直不服,理由是《刑法修正案(九)》才规定诉讼诈骗犯罪,而他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所以不应当判决他构成诈骗犯罪。我们在驳回通知书中,明确指出,通过诉讼活动诈骗他人钱财,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就有不少法院按照犯罪论处的案例,并明确释明,申诉人可以查阅全国法院此前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这样说理对于解决申诉人因诉讼诈骗而被定罪所产生的心理不平衡比较有效。再如,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提出事实证据疑问的,裁判文书在说理时就要立足证据裁判原则进行说理,不能只讲“当事人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就驳回当事人的诉求,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形,讲清楚事实证据是否真有疑问,明确告诉当事人对事实证据问题不能止于提出疑问,还必须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举出相应证据或者阐述支持自己疑问的理由,以便法官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让另一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是主体对应。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是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有些案件是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或代为申请再审的,有些案件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代为申诉或代为申请再审的,针对不同的申诉或申请再审主体,法律文书在说理时要有个性化和区别对待。对于由律师代理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由于律师都是懂法、讲理的,所以说理通常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本身的道理讲清楚即可;对于当事人本人提起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由于当事人并不十分了解法律,有的或因偏见而滋生了怨气等,说理就要注意针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认知水平进行,注意运用常理和生活经验(如果是犯罪分子本人申诉,且原审裁判没有错误的,法官在说理时,还要注意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释明生效裁判的合法和公正,且注意从教育矫正的角度进行说理,明确要求其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对于由近亲属代理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我们二巡受理的申诉案件,多数都是当事人近亲属代为申诉的,这些人中多数是老年人,有的是没有职业的,有的是退休的),他们的申诉诉求,往往不限于案件本身,也不仅仅从当事人本身的利益出发,还会提出其他要求,对这些人的说理,既要考虑案件本身的事实法律,还要注意有社会视角和情理规劝,说理宁可长一些,同时要注意说理方式,讲究说理的艺术。

   以上探索实行的三项比较具体的改革举措,之所以能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受到广泛关注,重要的原因是这些细小的改革举措都比较接地气,有用且有效,不仅法官觉得好用并爱用,而且契合了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和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尤其是能够让当事人和信访群众从这些细小的司法改革中获益,这是司法改革富有生命力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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