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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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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6.11 141 出版日期:20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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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少家事审判中 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

   1999年,北京市法院少年法庭开始探索将与未成年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纳入审理范围,开启了涉少民事审判专业化道路。截至目前,全市23个法院中已有16个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法庭受理涉少民事案件以来,案件数量呈现稳步递增趋势,抚养探望类家事纠纷已成为主要案件类型。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及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成立30周年座谈会精神,北京市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开始探索社会观护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全市涉少家事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在全市少年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少家事案件(主要包括离婚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等)数量呈现稳步递增趋势,已成为涉少民事审判主要案件类型。以2015年为例,全市少年法庭共审结各类一、二审民事案件3158件,主要案由及案件数量如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377件,其他人格权纠纷5件,离婚纠纷157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00件,抚养费纠纷1004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591件,监护权纠纷10件,探望权纠纷223件,分家析产纠纷47件,继承纠纷41件,其他婚姻家庭纠纷9件,物权保护纠纷7件,合同纠纷20件,不当得利纠纷5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9件,教育机构责任纠纷43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37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5件,其他侵权责任纠纷22件,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16件。其中,涉少家事纠纷共计2198件,约占全部案件总数的69.6%。上述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出庭的案件数为104件,约占全部涉少家事案件总数的4.7%。

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必要性

   (一)法庭调查的主动性、干预性不强

   现行立法下的民事诉讼程序多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具有强烈的“成人色彩”,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调法官居中裁判。这导致在涉少家事案件审理中,法庭调查未成年人家庭环境、个人意愿以及监护人监护能力等事实时,往往被动依赖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个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自身缺乏主动有效的调查手段,以及关注案件相关利益人即未成年人真实诉求的特别程序保障,较难通过适当的司法干预,探明当事人提出或者未提出的案件事实。

   而涉少家事纠纷有别于普通民事纠纷,尽管诉讼主体多表现为成年人,但处理结果直接关乎未成年人成长利益。实践中,未成年人缺乏维权意识及能力,利益“虚位化”“工具化”现象严重,父母常将其作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筹码,掩盖其真实利益诉求。法院审理涉少家事纠纷时,普遍存在较难查明未成年人真实家庭处境及个人意愿、监护人监护能力、人格品质等问题,进而难以准确判断涉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利弊,难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处理相关事宜。

   (二)法庭调解的辅助工作机制不足

   与普通民事纠纷不同,家事纠纷的出现多源于家庭成员个人情感、心理等方面的因素,法官开展调解工作时,不能简单地协助当事人进行经济利益考量,而是需要通过探寻矛盾发生根源,从情感、心理等方面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但调研发现,法院一方面囿于职权探知手段有限,缺乏对当事人性格特点、心理状态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情况的真实了解,难以找到纠纷根源;一方面囿于自身知识背景,主要使用“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调解方法,较少利用心理学、社会学的纠纷化解手段,导致开展调解工作时,不容易找准调解切入点,调解方式相对刻板、单一,较难取得对矛盾标本兼治的效果。此外,在法院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完全由法官一人承担调解工作,也存在精力不济、力不从心的问题。

   (三)缺乏开展判后延伸工作的司法平台

   涉少家事纠纷区别于普通民事纠纷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要依法开展判后延伸工作。然而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机制发展相对缓慢,社会支持体系平台缺失,法院内部审判资源有限,导致涉少家事案件审结后,对裁判文书履行、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工作开展不够,对结案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情况缺乏考察,进而丧失及时干预家庭内部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有利时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事人短期内频繁提起抚养探望类诉讼的现象,使未成年人教养环境处于不稳定状态。

   上述问题反映出,在涉少家事审判中急需引入新的工作机制,协助法院准确判断涉诉未成年人成长的利弊,富有成效地开展调解工作,为判后司法延伸搭建社会支持平台,以“三位一体”的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法院处理家事纠纷的能力。

全市法院试行社会观护工作的情况

  社会观护是指运用社会力量,对涉少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由社会观护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关心及保护,以搭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平台机制。一般实行“三段式”的观护模式:庭前,观护员负责调查未成年人及其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及权益保护现状,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庭中,应法庭要求参与庭审,宣读调查报告供当事人质证,经当事人同意后,参与调解;庭后,跟踪考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情况,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进行社会干预,并制作观护回访报告。

  (一)整体状况

  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门头沟、石景山、丰台、海淀、房山等试点法院共对18件抚养探望类家事案件中的19名涉诉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从案件类型及数量看,离婚纠纷1件,抚养费纠纷4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0件,探望权纠纷3件(见图一);从受观护未成年人的年龄情况看,10周岁(不含10周岁)以下的9人,10周岁以上的10人(见图二);从受观护未成年人的性别情况看,男性11人,女性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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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头沟区、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区域优势,通过签订协议、出台制度等方式,对社会观护工作规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门头沟法院制定了《门头沟区关于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规程(试行)》,明确规定社会观护工作的内容为“运用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等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由法院聘任的社会观护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有关背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向法庭提交调查报告,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参与调解,对判决、调解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及时干预,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该区首批聘任了10位社会观护员,多为专业社会工作者、教师、共青团干部、妇联干部等。

  一中院、房山等法院则采取个案方式探索社会观护工作,聘请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心理咨询师作为观护员,将分析意见和参考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过当庭质证,作为法院裁判参考,并为涉诉未成年人及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二)工作成效

  第一是最大限度确保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调研发现,在社会观护内容涵盖社会调查的法院中,能够更为积极有效地开展法庭调查,相较于法官亲自调查,这种第三方的评估体系,更加客观公正,更易为当事人接受。法庭通过社会观护员提交的调查报告,能够全面了解监护人的基本情况,为法院裁判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是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涉少家事审判中,法官容易陷入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与充分听取他们意愿之间的两难境地,而社会观护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困境。与法官亲自接触未成年人不同,观护员多以社工叔叔、阿姨的形象出现,气氛较为亲和,能让未成年人在放松的环境下说出心声,最大限度地减少父母纷争对他们的负面影响。

  第三是有利于纠纷的彻底化解。邀请社会观护员介入法院调解,体现出以下优势:一是调解更具针对性。观护员在庭前调查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其所在单位、社区等相关部门人员的调查走访,能够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双方的争议焦点及矛盾根源,从而更加精准地找到纠纷化解切入点。二是调解更具灵活性。相较于法院通常在法庭上开展调解,观护员可以在当事人的家中、公园等地点与他们谈心,也能利用其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优势,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进行心理疏导,缓解他们之间的对立情绪,搭建更加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通过借助观护员的上述工作优势,法院调解工作成效显著。统计显示,在全市开展社会观护的18个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3件,调撤方式结案的15件,无一件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是有效延伸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案件审结后,观护员能够继续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进行观察保护,并依靠自身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的知识背景,及时干预监护人可能存在的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并将潜在的诉讼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内容不统一。目前,北京市社会观护工作内容分为以下两类:一类以门头沟、石景山法院为代表,主要遵照前述“三段式”的观护模式开展观护工作;一类以海淀法院为代表,将观护内容限定为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经当事人同意,参与法庭调解。

  二是对社会观护报告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有的法院将社会观护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由观护员在庭审中宣读,并由各方当事人质证;有的法院则仅将其作为了解案件背景情况的手段之一,不作为证据使用,也不对其组织质证。当然,无论采用哪种做法,报告均起了积极的作用,为法院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裁判提供保障。

  三是社会观护报告形式、内容不统一。观护员向法庭出具的观护报告,尽管内容均涉及未成年子女家庭环境、监护人抚养能力等情况,但格式、体例不统一,具体调查事项也有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观护工作的严谨性,不利于提高当事人对该项工作的认可度。此外,受制于观护员自身能力的差异,报告质量还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

  四是对审判效率产生一定影响。以门头沟、石景山法院为代表的社会观护工作中,观护周期通常较长,从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选派观护员、社会观护员上门走访到制作社会观护报告,一般需要2至3周的时间。实践中,出现个别案件即将开庭,观护报告还未及时提交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效率。

  五是物质经费保障不足。社会观护员从庭前调查、庭中出庭、参与调解到判后观护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但社会观护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法院受办案经费限制,对社会观护工作的物质支持明显不足。目前,北京市开展的社会观护案例中,绝大多数是观护员无偿提供服务,这也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观护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开展。

六是社会公众对社会观护的接纳度有待提高。社会观护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实践中,存在当事人认知度、接纳度不高的现象,有的当事人不了解社会观护的具体作用,隐私保护意识较强,不愿让观护员介入案件审理;有的则意见反复,在同意开展社会观护后,又因对观护员的不信任中途反悔。此外,部分单位、学校、基层群众组织也存在不配合观护员开展工作的情况。

意见及建议

  (一)社会观护的适用范围

  社会观护制度一般适用于存在以下情况的案件,一是未成年子女因年幼不能向法院就其成长环境的选择表达意愿或感受的案件;二是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材料,难以对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利弊作出判断的案件。案件类型宜限定在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等涉少家事纠纷中。

  (二)社会观护的内容

  从社会观护工作调查问卷结果看,受调查人员中大部分认为庭前调查、庭后追踪是社会观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43.9%的人员认为庭后追踪最为重要。我们认为,社会观护内容宜采用门头沟、石景山法院的做法。即庭前阶段:考察未成年人权益现状,对未成年人的个体情况、性格特点、个人意愿,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家庭情况,未成年人父母双方职业、经济能力、性格(有无恶习)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庭中阶段:社会观护员需按法院要求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当事人质询,并就调查收集该报告的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参与法庭调解工作;庭后阶段:对未成年人跟踪回访,了解生效裁判履行情况,必要时对权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援助,并就有关情况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

  (三)社会观护员的选任

  选任观护员应当参照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良好品质,热心从事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二是可以安排时间实施相关观护工作;三是具有较强的研究、语言表述和判断分析能力,善于与人沟通;四是具备一定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法律专业知识。法院除了委托与青少年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及专业社工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观护员外,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社会观护的原则及流程

  观护员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回避原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应担任该案的观护员。二是共同调查原则。开展社会观护的案件,应有2名观护员共同进行,如2人有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另外,社会观护工作应设置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一是法院选择和确定观护对象后,应通知并委托社会观护员开展观护工作,并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等提交给观护员。二是观护员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观护内容,并制作调查报告向法院提交。如法院要求观护员出庭的,两名完成调查任务的观护员可以推举一名代表出庭。三是案件宣判后,受法院委托,观护员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交书面报告。

  由于社会观护工作增加了诉讼环节,难免影响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对该项工作的接纳度。因此,为提高工作时效,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开展社会观护的案件,法院应第一时间做好释明工作,并制作书面的社会观护告知书,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为观护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法院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迅速通知社会观护员,受委托组织则指派专人与法院联系,负责收发函件,及时向法院反馈观护报告等。

(五)社会观护工作的质量保障与评价

  社会观护工作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效果,有必要探索建立一套科学的观护工作质量保障体系:一是制定完善表格式的社会调查报告,对于庭前调查报告和庭后观护报告制作不同的规范性文书格式,明确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实现报告的相对标准化制作;二是观护员开展庭前调查时,要上门听取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居住和心理状况,并按时保质地提交调查报告;三是建立社会观护工作台账,对每一起社会观护的案号、观护人员、观护报告进行登记,实现对社会观护工作的全程跟踪;四是细化社会观护工作的评价体系,设立上访率、信访率、人民群众满意率等反映观护成效的指标体系,借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等成熟经验,由团委联合法院、教委、社区、街道、社工组织等相关单位,定期开展对观护员的业务考评;五是构建观护员业务常态化培训机制,优化观护员专业素质,为他们提高观护工作水平搭建平台。

(六)社会观护的物质经费保障

  为推进社会观护工作常态化发展,需要探索建立相关物质经费保障机制。例如,在保障机制搭建的过渡阶段,尝试依靠团市(区)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的支持,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试点案例经费保障问题。从长远规划考虑,应尝试将社会观护经费纳入少年法庭特色工作经费,实现财政经费单独序列保障,为该项工作系统化长效运行提供充足、有力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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