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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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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6.11 141 出版日期:20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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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的实践和探索

以山东武城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为视角

文 陈晓静 吴广辉 张吉来 吕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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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没有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就不可能有和谐的社会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交通、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家庭生活、家庭财产等方面与传统的家庭模式相比,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变得越来越不稳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有鉴于此,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自2016年开始,对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期对全国法院改革作出贡献。 

一、家事审判改革的必要性

  (一)离婚纠纷案件持续增长居高不下

  从上图看,近年来,我国的离婚数维持在每年300万以上,每一起离婚案件会影响到两个以上家庭,将会有近千万人受离婚的影响。而未成年人犯罪多发于离异家庭,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校园暴力、刑事犯罪等未成年人问题均比较突出。武城县是一个不足40万人的小县,每年600对左右离婚,影响更是显而易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如果婚姻关系不稳定,家庭关系就难以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础就没有了。

  (二)社会深刻变革影响着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在进行着深刻的社会变革。这期间,有几方面因素深刻影响着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其一,1.2亿农民工进城打工,受新思潮的冲击,对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影响;其二,中国的男女性别比2015年为105.02,这意味着约有3000万男性面临“打光棍”的局面,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其三,信息技术、交通工具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物理距离显得越来越近,而作为社会最基本细胞的家庭成员之间,交流的时间和频率却越来越少。这三方面的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将会对婚姻家庭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三)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不适应家事审判的需要

    1.审理婚姻家事案件特别程序法缺失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婚姻家庭案件在全国一审案件中约占民事案件的近1/3。现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各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加之婚姻家庭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要求的审限相同,由于审限和程序的双重压力,法官没有把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加以区分,没有关注家事审判的人身属性、伦理色彩,沿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审理家事案件,所办理的案件整体都比较粗糙。

    2.没有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区分。家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就是所有的纠纷都是附带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没有人身关系的争议,就不会有财产关系的争议和子女抚养的争议,但我们现在关注的是如何分割财产,当事人只要同意离婚,马上就转入财产的审理,对于婚姻是不是死亡、有没有救赎的可能都不去关注,造成现在离婚案件就是争财产,而对于如何修补家庭关系,则无人问津。

    3. 现有的庭审方式容易对当事人产生二次伤害。现在“辩论式”民事审判庭审方式,基本思路来源于商事庭审模式,主要针对的是财产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抗情绪严重,公说公理,婆说婆理。而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只去听,不作职权干预,本来是家庭内部的一些不为外人所知的事情,现在要对簿公堂,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二、武城法院围绕家事审判进行实践探索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基础。”这是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在改革的过程中,要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要把握婚姻稳定和婚姻自由的辩证关系。不是一改革,离婚自由就不保护了,而是要把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区分开来。对于死亡婚姻,以和平分手为追求目标,而对于危机婚姻,则要进行救赎和修复,争取达到离婚是双方理智的选择而非冲动的结果。

  (一)完善工作机制

  1.规范家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案件类型:(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案件、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纠纷、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5)同居纠纷,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等;(7)其他涉及家庭身份和财产关系的案件。

  2.完善家事调查、家事回访制度。家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水平和举证能力一般都比较低,而且普遍存在证据收集难、固定难的问题,一律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难以实现个案公平正义。为此我们设定了家事调查制度。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家事调查员根据合议庭法官指派,对当事人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亲属关系等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还可以对当事人的身心状况、家庭关系、经济状况、居住环境、个人经历、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项进行调查,以探明矛盾和事实的真正根源。为了增强家事案件的社会辐射功能和影响力,我们对特定案件进行回访:(1)在设置婚姻冷静期6个月内,每月进行回访。(2)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每月进行回访,回访不低于6次。(3)涉及父母子女关系是否修复的赡养案件,自案件受理后,每月回访一次,不低于6次。(4)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自人身保护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内,回访不低于6次。(5)对涉及未成年人矫正情况的,回访期间不低于2年,回访次数不低于10次。

  3.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财产分割通常是家事案件的主要纷争之一。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家事案件涉及的财产金额越来越大,种类繁多,进一步加剧了纠纷的处理难度。在以往家事审判实践中,处于经济强势地位的一方通过隐匿、虚报家庭财产的方式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公平公正。因此,我们引入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涉及离婚析产的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对于申报不实、故意隐匿财产的当事人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4. 实行离婚生效证明书制度。判决书和调解书涉及大量当事人隐私,为了最大限度实现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我们创设一个既能反映法院权威意见,又能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家事案件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避免隐私泄漏对家事案件当事人造成伤害。

  (二)构建家事纠纷综合调解模式

  1.实行诉前调解制度。将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始终。矛盾开始的初期,由村级调解员根据情况进行调解;诉前,由法院管理的特约调解委员会自行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组织调解;诉中,由法官自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判后,对当事人进行定期回访中进行再调解。协调全社会力量,构建了家事纠纷的综合调解模式,使冷冰冰的司法加上了社会的温暖。

  2.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离婚当事人,特别是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往往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引入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他们的心理进行测试和干预,使他们感情修复,再婚后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联合司法局、教育局,组织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十余名人员组成心理咨询、辅导团队,并与省知名心理团队联合,对特定案件当事人适时引入心理咨询、心理辅导,以便更好地缓和矛盾。

  3.推行冷静期和“修复感情、挽救婚姻计划书”。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对于有和好愿望的当事人,由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指导其填写“修复感情、挽救婚姻计划书”,由法官批准,通过为对方做事或改变自己来完成婚姻的自我救赎。同时,制定了《武城县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规定》,和公安、妇联、关工委达成联合制止家庭暴力的协调工作机制,为正在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撑起一把保护伞。

 (三)创新完善庭审方式

  1.实行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家事案件主要涉及离婚和未成年人抚养,涉及家庭的隐私,有鉴于此,我们对家事案件的审理,除赡养案件外,均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这样做便于修复感情,能使案件顺利调解。

  2.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家事审判中,对于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抚养孩子的情况,一般判决不准离婚,而对于都争孩子抚养的情况,则通过家事调查制度,通过走访社区、单位、幼儿园、学校,了解真实的未成年人抚养状况,通过儿童托管室,了解孩子和父母的亲近程度,以便判断由谁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同时,对父母注定离异的未成年人,要纳入心理辅导机制和长期回访机制,要动用社会力量使孩子不掉队。

  3.改变对抗性庭审模式。武城法院创新提出修复感情、触动心灵、共忆美好要素等举措,并将其列为庭审程序的必需环节,作为审理中纠问的重点,抓住当事人心理感动点,引导当事人回忆婚姻生活中的美好,促进双方感情的修复。武城法院打破原有单一的对抗式、诉辩式审理方式,打造“纠问、修复感情、诉辩”相结合的审理方式。并设置了家事案件庭审特有的要素调查模式,并设置了一审普通、简易程序及缺席审理的庭审模式,在涉及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赡养等身份关系时,采取依职权纠问模式的庭审方式,有针对性地予以引导,避免激化当事人情绪,对当事人产生二次伤害。

  (四)建立专业、辅助团队

  1.组建有独立编制的家事合议庭。设置独立编制的家事审判庭,由三个合议庭组成,按照“1+2+1+1+n”模式组成人员,即一个审判长、两个人民陪审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书记员及若干个专业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由审判长负责签发本合议庭的法律文书;审判长均是从事婚姻家庭审理工作多年的资深法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沟通协调能力。

  2.组建心理测试员、心理咨询员团队。主要依靠教育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组成。聘任专职心理咨询师在法院心理工作室工作,主要任务是对家事案件当事人和离异子女进行心理测试和辅导。心理咨询师的报酬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付。

  3. 组建家事调查员、回访员团队。一部分为专业人士,这部分人具备较专业的调查和回访技能,在律师、法律工作者、司法所长、社区矫正人员中选任;另一部分为村庄、社区的热心人士,在社会综治员中选任。目前武城法院已经组建一支370余人的家事调查和家事回访人员团队。回访员和调查员归属同一支队伍,其报酬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付。

三、搭建家事纠纷的综合协调解决平台

  1. 强化领导。县委常委会议确定,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长为副组长,各乡镇、司法局、民政局、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为成员的未成年人保护及家事审判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家事审判专项领导小组,要求协同协力推进。

  2. 各部门联动。在党委的领导下,在原有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立的“121”联调联动机制外,又联合民政、妇联、团委、教育、关工委等多部门形成横向联动机制,组成专业调解团队,从事联动联调工作。选聘退休法官、人民陪审员、社会知名人士、爱心联盟成员、四德模范等20余人组成特约调解委员会,专职从事诉前引导、诉前调解工作,努力实现“为社会减压、为家庭疗伤、促社会和谐”的目标。

  3. 建设“家和平台”网络。与相关科技公司进行了联合开发,设置以“和谐家庭”“反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保护”四大版块为主题的综合网络平台。此平台主要服务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四、改革成效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成效初显

  1.审判人员理念改变。自全面启动试点工作以来,从审判理念上已逐步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一致,明确了家事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的总体目标。即:对死亡婚姻,和平分手是追求,但一定要把孩子的抚养问题做好;对于婚姻危机,尽全力去做好婚姻救赎和修复工作,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最高追求。

  2.受案数量有下降趋势。2015年全年,无一例调解和好案件,但自试点工作以来短短一个月时间,已调解和好5对。其中,诉前调解和好2对,诉中3对。另外,因为设置了诉前调解前置程序,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案件数下降很多,有部分因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放弃起诉。

  (二)当前面临的困难

  1. 理念转变有难度。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虽然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但是在实践工作中不被少数人民群众所认可,甚至被误解。家事审判改革将调解贯彻始终,尤其是设置了调解前置程序,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造成了部分当事人的不理解,认为法院不予立案是刁难、为难他,甚至出现了当事人以此为由进行举报的事件。

  2. 组织协调难度大。家事审判改革是维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举措,需要联合检察、公安、司法、宣传、教育、民政、共青、妇联、基层群众组织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涉及范围广泛。虽然党委大力支持,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工作时间的冲突,造成工作难以快速地完成。

  3. 冷静期的设置与均衡结案相冲突。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我们设置了一定时间的冷静期,这是否算在审限范围内,需要上级法院进行指导。现在要求案件结收比和简易程序适用率,而设置冷静期必然造成审限的延长,不利于以上两个指标的提升。

  (三)建议

  1. 强化舆论宣传。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宣传,宣传部门要凝聚改革共识,用好用足新媒体平台,充分利用多媒体渠道加强普法宣传,全方位报道宣传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为助推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强大的民意基础。

  2. 建立民意吸纳制度。家事纠纷案件往往包含浓厚的道德伦理因素,与当地的风土人情往往具有非常强的契合性。这就要求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当地的风土人情,充分吸纳民意的力量,以实现法律与善良风土人情的统一融合,达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3. 强化专业培训。家事案件调解不仅要求具有法学理论功底,还涉及到社会学、伦理学、民风民俗等综合知识,这就要求司法辅助团队人员理论素质和综合知识素质要高。因此,在培训方面,更应注重团队人员素质的提高。

  4. 整合社会力量。建议由组织部门牵头、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多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会议和形式多样的活动,如成立社会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形成常态化的社会工作发展沟通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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