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记者 张春波 
7月24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对外公开了日本三菱公司给中国被掳往日本劳工联谊会征求意见的谢罪文案。有媒体报道称,三菱公司有关人士或还将于今年来到中国,向当年被掳往日本的中国劳工及家属道歉谢罪。 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日本首要战犯进行了国际审判;国民政府和新中国政府亦先后组织了对侵华日本战犯的审判。这些审判惩办了一批战争犯罪分子,更伸张了人类的正义,警示后人珍惜和平。但这些正义审判的完成,并非意味着战争荼毒的结束。 70年过去了。如今,因日本肆意发动侵略战争而引发的一系列遗留问题,如南京大屠杀、重庆大轰炸、强掳劳工、慰安妇、遗弃毒气弹及炮弹、细菌战等恶果仍然困扰着不少国人,而少数日本人无法正视历史的态度更是一次次地伤害着两国人民的情感。随着时间的逐渐远去,这些遗留问题亟待被重视,受害者或其遗属的呼喊期待着被世界倾听。 多年后,由一场侵略战争而引发的诉讼和纠纷仍未平息。 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战争受害者索赔意识开始觉醒,到如今,我国民间对日索赔已走过20多个年头。 一篇“万言书”唤醒民间索赔意识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杨虎城将军的后代、全国政协委员杨翰在一份“把民间对日索赔纳入对日斗争大战略的建议”提案中,首次透露童增获得今年诺贝尔和平奖提名的消息。据悉,这一提名主要缘于其“多年来推动二战中国受害者权益的伸张,为促进这一战争遗留问题的解决不懈努力,因此也得到世界上一些国际人士与组织的认可和肯定”。 1990年,童增才过而立之年。刚从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毕业的童增偶然从《报刊文摘》上读到一篇名为《东欧各国重提战争赔偿》的文章,这给本身爱好广泛的童增以启迪。在查阅了大量关于战争赔偿的资料后,童增认为,国际法中关于个人的受害赔偿与政府之间的战争赔偿是不同的,完全可以划分出政府赔偿与民间赔偿两部分。随即,童增完成了曾经轰动全国的“万言书”——《中国要求日本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出于倡导中日友好的政治背景,童增的文章曾屡被媒体拒绝发表。不甘放弃的童增直接找到当时“两会”代表驻地。1992年3月,“万言书”递到了贵州团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录生的手中。随后,王录生等32位贵州团人大代表和王工等38位安徽团人大代表,以“万言书”为基础提交议案。最终,在当年的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此议案被列为第七号议案。 就像在平静的湖水中投入了一块巨石,议案和童增的“万言书”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中国二战受害者一度将曾经的伤痛“埋藏”起来。自童增首创性地提出“中国民间受害者有向日本政府和企业进行索赔的权利”后,人们关于过往的不甘突然集中“爆发”,一个民族尘封的、有关侵略的苦难记忆旋即再度被“开启”。彼时,不少受害者才意识到,自己或许可以主张权利。 由此,童增被称为提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人”。 在公开“万言书”后的3年时间里,童增收到了来自中国五湖四海的近万封受害者来信,甚至有不少老人不远千里,来北京找童增。时隔多年,不少收到的来信已经遗失,尚存的信件被专门储存在一间小办公室里。每一封信的背后都有一段颇为沉重的故事,它们诉说的是国家和民族在危难时,众多手无寸铁的平民个体曾承受的悲痛和屈辱。 “从大家的诉说中,我对日本曾经的暴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觉得自己有了更大的责任。”自此,童增开始帮助中国二战受害者进行索赔。童增告诉本刊记者,“当时,日本大使馆及相关政界人士也曾找到我,表示有机会的话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然而,却一直没有下文。 在国内掀起波澜的同时,童增的“万言书”也引起了日本友好人士的关注。1994年7月,日本律师小野寺利孝来到中国,表示愿意与童增一起合作,义务为中国的战争受害者打索赔官司。随后双方签署了一份委托日本律师代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官司的确认书。小野寺利孝律师返回日本后,组建了“中国人战争受害者要求赔偿事件律师团”,以为中国二战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自民间对日索赔开始,国内不少有识之士开始以各种方式参加到这一事业中来。其中既有老一辈革命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也有主动提供帮助的青年志愿者。除童增外,还有许许多多我们或熟悉或陌生的名字。如曾获“CCTV感动中国2002年年度人物”的中国细菌战受害者诉讼原告团团长王选、研究“重庆大轰炸”的西南大学教授潘洵、中国二战劳工对日索赔律师团团长邓建国以及首倡“九一八”全国鸣响警报、最高规格纪念抗日战争,现又致力于对日追讨被掠文物的王锦思等。 大约10年前,一个朋友告诉童增,如果要进行民间对日索赔,应该去找陈春龙教授。 当时,我国各种类型团体分散于各地,但却一直未形成统一的力量。如东北地区有化学武器受害者索赔团体,江浙一带有细菌战受害者的对日索赔组织,人数较多的掳日劳工更是形成多个组织。此外,南京大屠杀、重庆大轰炸等均有各自相应的索赔团体。童增找到陈春龙的目的,“一是希望其从法律上对民间索赔进行专业指导,二是准备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一个组织。”现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副会长的陈春龙说,“我本来有顾虑,担心民间力量会不会比较激进。但和童增沟通后,发现他还是比较客观、理性的,主张在国家外交政策指引下开展索赔,这一点说服了我。” 于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应运而生,致力于帮助二战受害者赴日诉讼。 赴日诉讼“意外”折戟 1995年,被看作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起始年份。这一年,日本法院收到了包括“花冈劳工诉讼”在内的数起案件的起诉书。 花冈中山寮,曾被中国劳工称作“人间地狱”。中国劳工在当时的“鹿岛组”的监督下,做修改河道的苦役。饥寒交迫的同时,每天更有多名劳工被殴打、虐待致死。日本宣布投降前夕,700余名不堪奴役的中国劳工终于被迫发起“暴动”,并逃往中山寮附近山林。这震惊了日本朝野,日本警方出动2万军警围捕枪杀,酿成闻名于世的“花冈惨案”。据报道,至1945年12月,被奴役的花冈986名中国劳工,有418名死于非命。 1948年3月,联合国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横滨BC级军事法庭对鹿岛公司职员和有关警察进行了宣判。 1995年6月,11名花冈事件的幸存者及遗属,向东京地方法院正式提起诉讼。1997年9月,东京地方法院一审裁决驳回原告一切诉求。同年12月,11名原告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99年9月,东京高等法院对当事人双方正式下达了“和解劝告”。2000年,双方终于达成和解。但实际上,鹿岛公司只是拿出5亿日元的捐款,并申明捐款不含有补偿、赔偿的性质。得知此申明后,当年花冈反抗行动的组织者、时已90岁高龄的耿淳发出严正声明,称拒绝领取可耻的所谓“捐出”的发放金。 1995年至今,中国民间二战受害者在日本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已有数十起。在漫长的索赔坚守中,曾有过短暂的、片段的胜利。然而,中国二战受害者及致力于提供帮助的中外友好人士得到的更多结果是败诉与失望。 在败诉的案件中,有个“奇怪”的现象:2000年以后,日本法院开始承认相关侵害事实,但判决结果几乎均是判决原告败诉。 2002年3月,东京地方法院认定山西慰安妇遭到虐待的事实,但作出了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2002年4月,福冈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首次认定“强掳和强行迫使劳动是国家和企业共同实施的非法行为”,并认定“三井矿山”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随后福冈高等法院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裁定。 2002年8月,日本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拒绝了来自中国的细菌战受害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但首次承认了日军二战期间曾经在中国宁波、常德等地发动过细菌战的历史事实。 今年2月,尽管承认重庆大轰炸造成的“损失”,但日本法院判决书仍基于被告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驳回了原告的索赔要求。 总结日本法院判决中国二战受害者败诉的理由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个人对国家无请求权;二是国家无答责;三是超过诉讼时效;四是中国政府放弃个人索赔权。 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于2007年出现明显拐点。当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对“西松建设强制劳工案”和“山西慰安妇案”作出终审判决(简称“4·27判决”),判决理由均为:根据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已然放弃,原告不再具有法律上索赔的权利。就在同一天,日本高等法院又对其他数件中国劳工和“慰安妇”索赔案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此后,日本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均沿用了上述理由。在童增等人看来,这意味着日本司法“大门”逐渐对中国二战受害者关闭。 尽管赴日诉讼几乎全部折戟,但其积极意义仍不可忽视。陈春龙说,“20年的对日索赔诉讼实践,通过日本法庭向日本和世界人民揭露和控诉了军国主义的罪恶,展示了违法侵权的证据,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要求,起到了任何其他非诉讼方式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效果。” 具有争议的败诉“四大理由” 在陈春龙看来,日本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的“四大理由”难以令人信服。 首先,关于“个人对国家无请求权”理由的争议,主要围绕《海牙陆战条约》第3条展开。该条规定:“违反上述法规相应条款的交战当事者,有损害行为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战当事者对于军队组成人员的一切行为,亦应承担责任。” 陈春龙说:“就通常情况而言,国际法上的适格主体只能是国家,但在战时国际法中,为了严惩战时不法行为,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可以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已经过无数战争和审判实践检验,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国际习惯法。日本法院混淆了国际法主体中‘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而针对日本法院认定《海牙陆战条约》第3条规定针对的是国家而不是个人的这一问题,陈春龙认为,这也是不成立的。“该条款所指‘有损害行为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中的‘赔偿’一词为compensation,该词广泛应用于民事赔偿方面,与战胜国同战败国之间的‘战争赔款’的用词reparation不同。因此,从法言法语的措词上看,此条款中损害行为的对象为个人,损害赔偿的主体亦为个人。” 其次,第二条理由即所谓“国家无答责”,是指国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发生违法侵权损害时,除有特别规定外,受害人至多只能追究公务人员个人责任,国家不承担法律责任。 陈春龙告诉本刊记者,这其实是一种落后的、带有封建残余色彩的陈旧理论,早已被历史淘汰。“国家无答责无论从致害人角度还是从受害人角度看,都是不公正的。致害行为是在国家公务人员依据国家指令、为了国家目的、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应当替代其公务人员履行赔偿责任。至于战争期间形成的致害行为则更应如此。” 事实上,在中国民间二战受害者赴日索赔的过程中,曾有少数几家日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的法官,驳回过日本政府“国家无答责”的抗辩理由,认定国家负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除上述两大理由之外,“超过诉讼时效”是日本法院判决中国民间二战受害者败诉的最常用理由之一。 大多数日本法院判定超过诉讼时效,其根据是日本民法规定:普通债权在10年内不行使导致消灭时效,其他财产权20年内不行使导致消灭时效。 陈春龙认为,日本民法总则第166条第1项同时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以行使起进行。”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强制奴役中国劳工,由于不当得利产生对受害人之债务,由于侵权行为产生对受害人损害赔偿之债务,中国受害人此种债权的长期未“得以行使”,不是因权利人的权利“休眠”,而是因日本掩盖消灭有关证据以及我国国内政治、法制环境等客观因素造成了障碍。而从国际法角度看,日本民法20年消灭时效之规定,亦不适用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陈春龙指出,依据联合国大会1968年通过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鉴于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是国际法上情节最严重之犯罪,在规定对其实行追诉权和执行权的所有正式宣言、条约或公约中,均不设定法定时效期限,以有效惩治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防止此种罪行之发生。” 在四大败诉理由中,“中国政府放弃个人索赔权”是最为棘手的一条。争议主要源于《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实际上,早在1995年,时任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的钱其琛就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表示:“在中日共同声明中,中国政府声明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请求,限于国家之间的战争赔偿,不包括中国国民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陈春龙指出,从法律层面看,《中日联合声明》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此一全称开宗明义表明:该“声明”的主体是“政府”,不是“国家”,更不是“国民”。被日本法院援引的第五条的主语同样也是“政府”,不是“国家”。 此外,陈春龙告诉本刊记者,“国际法基本原理认为,国家之间战争损害赔偿由国家战争赔偿与民间损害赔偿构成。国家战争赔偿的求偿权和放弃权由政府行使,民间损害赔偿的求偿权和放弃权由国民行使。从签署《中日联合声明》的1972年的时间节点看,中国政府放弃的不可能包括民间损害赔偿求偿权。因为按照当时实施的1954年中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中国政府不可能超越职权未经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国民名义放弃民间损害赔偿求偿权。另外,从文本性质上看,《中日联合声明》是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意义。” 仍在探索的索赔“出路” 随着时间的逐渐远去,在世的受害者越发稀少,而很多证据资料更是散失各处,这成为漫漫索赔路途中的一大困境。此时,童增曾收到的受害者信件越发显得珍贵。当相关报道传到美国后,美国退休工程师、前新泽西含德市市长柴大定和二战亚洲史实维护会新泽西分会会长曹赞文立即联系了童增,希望可以展开合作,对这些信件进行扫描、数字化并对部分信件进行英译、建立网站。童增介绍说,“2014年1月,这一联合项目最终启动。目前,该中英文网站已正式开通,名称为‘10000个正义的呼声—童增书简’。”据悉,目前中文网站公布约已4000封信件,英文网站翻译并公布约10%的信件。 民间索赔面临的更大的难题在于司法救济上的举步维艰。在中国民间二战受害者接连被日本法院判决败诉的不利形势下,一些长期援助中国受害者的日本友人,出于善意同情,从实际情况出发,酝酿提出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政治解决方案”。 目前,这一方案主要针对掳日劳工诉讼,但由于它与慰安妇、细菌战、化学武器、重庆大轰炸、南京大屠杀等诉讼属同一性质,势必也会对整体民间对日索赔产生影响。 这一方案初步内容包括:要求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承认二战中强掳、奴役、虐待中国劳工,并谢罪;日本政府及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基金,补偿中国劳工及亲属等。 对这种解决方式,陈春龙持谨慎的态度。“‘政治解决方案’提出的依据和前提,是日本最高法院4·27判决中国劳工败诉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劝告日本政府和企业对于受害劳工进行补偿。”陈春龙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启动‘政治解决方案’,日本或强行认为我们已经默认了该判决中‘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已然放弃’的判定。这样,中国受害人继续在日本进行诉讼的资格将受质疑,争取国际舆论支持的理由消失了,中国公民个人申请中国政府外交保护的权利失去了,抗议日本最高法院片面、单方解释《中日联合声明》并认定其解释非法、无效的我国政府,亦将陷入尴尬境地。” “如果问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事业的未来,我个人认为应该将对日索赔诉讼进行到底。” 陈春龙说,“首先,在日本诉讼仍有空间。4·27判决后,日本地方法院并未停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即便如果上诉至最高法院,结果很可能失败,但我们不能‘不战而屈自己之兵’。其次,国内诉讼具有可行性。不论是依据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相关规定,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提起国内诉讼都是符合法理的,法院应该受理。” 2014年3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37名北京籍劳工(及其遗属)诉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原三井矿山)和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案,开启了国内诉讼新篇章。“此案比较受关注,其他还有类似案件已经在国内起诉,其中也不乏已经被立案受理。”童增表示,“现在进行的立案登记制等改革于民间对日索赔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此外,我们也在探讨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而我国或可考虑开设特别法庭,专门来审理相关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