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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5.16 122 出版日期: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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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的功绩与不足

文 赵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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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开罗宣言》防止和惩罚日本的侵略的规定、《波茨坦公告》关于严惩日本战争罪犯的规定、《日本投降书》关于接受《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规定,以及《莫斯科会议决议》关于授权盟国驻日最高统帅负责实施关于日本投降、占领和管制日本的国际协议条款的规定,盟国在日本东京设立了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始了历史性的大审判——东京审判。无论从法庭组织、管辖权、审判程序、定罪与刑罚来看,还是从实际的诉讼过程来看,东京审判都是合法公正的。

东京审判的历史功绩

   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发展史上,东京审判具有重要历史功绩,这一点不容置疑。

   第一,东京审判惩罚了国际罪行,伸张了国际正义。

   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是人类历史上的空前浩劫,罪行累累,惨不堪言。例如,1938年12月,在南京城及其邻近地区杀人如麻、血流成河的情况下,日本军官向井敏明和野田岩进行了一场刀劈中国人的比赛。他们两人分头走向南京城的大街小巷,见中国人就一刀劈成两半。南京大屠杀过程中的这项杀人比赛在《日本广宣报》报道之后,日本政府和军方不仅不谴责和制裁,反而认为是“耀扬国威”“膺惩支那”的“光荣”举动。

   东京审判在形式上是战胜国组织的对战败国的战争罪犯的审判,但其本质上是正义的审判,是国际的正义力量对邪恶的侵略者的审判,是对这场侵略战争的所有死难者的告慰,并非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如果报复,战胜国完全可以直接全部处死这些甲级战犯,不需要通过审判依法定罪量刑区别对待。东京审判将长期警示世人,国际正义不容挑战。

   第二,东京审判维护了国际法的尊严,发展了国际法。

   日本发动侵略战争,是不认为国际法有任何权威性的表现。日本危害和平、危害人类的罪行和传统的战争罪行,践踏了国际法,是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此外,从“九一八事变”到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历届政府都称日本与中国间的敌对行动是“支那事变”,不是国际法上的战争,因而不适用国际法。日本当时甚至还有一种论调说,日本在中国进行的是具有正当性的“膺惩战”,是为讨伐不承认日本民族的优越地位和领导地位、拒绝与日本合作的中国人的。这些都是地地道道的无视国际法的“强盗逻辑”。东京审判把日本认为对中国不适用的国际法作为法律依据,认定了战犯的罪行,维护了国际法的尊严,促进了国际法治。

   依照国际法制裁侵略战争的策划、发动和实施者,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个创举。东京审判创造性地解释和适用了国际法。

   传统的战争罪在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编纂战争法规与惯例的时候就已经存在法律依据。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提出了审判德国皇帝发动战争的罪行的问题。根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发展,法庭宪章规定了危害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因而并不存在事后立法或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东京审判和此前的纽伦堡审判一样,把战争罪分为传统战争罪和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把反人类罪的涵盖范围从过去的限于战时延伸为“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平民的犯罪行为”,这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创举。

   第三,东京审判认定日本进行 侵略战争,为战后国际秩序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认定了危害和平罪,即“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的罪行。法庭审判的被告人都是在日本策划、准备、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中起过重要作用、担负主要责任的罪犯。法庭认定被告人犯“危害和平罪”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他们进行的战争构成侵略战争。如判决书第九章(起诉书中罪状的认定)指出:“为实施侵略战争而进行这样的广泛的计划,对这种侵略战争的长期复杂的战争准备及其实施,并不是一个人的工作……实际上不可设想还有什么比阴谋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侵略战争更为严重的罪行;因为这种阴谋威胁了全世界人民的安全,而它的实施破坏了全世界人民的安全。”

   东京审判体现了反法西斯同盟国和世界人民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共同意志。判决认定日本进行了侵略战争,惩罚了犯下侵略罪的日本军政要员,这可以发挥特殊预防的作用,同时还可以警示潜在的侵略国和可能犯侵略罪的个人,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东京审判奠定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东京审判的不足之处

   第一,遗漏天皇及其他战争罪犯。

   裕仁天皇应对日本侵略战争以及日军暴行负有最高领导者的责任。对日军的侵略罪行,裕仁不仅未采取任何阻止行动,反而嘉奖了犯罪者。东京审判没有涉及日本天皇的战争责任,是一大缺憾。澳大利亚籍法官当时就对“天皇的免责”问题发表了个别意见。

   此外,二战中,日本在中国进行细菌战和化学战的罪犯却被美军保护起来,成为为美国提供细菌战研究情报的“有价值的合作者”。

   1948年12月24日,即对7名甲级战犯执行绞刑的第二天,麦克阿瑟宣布,释放仍在监狱中的岸信介等19名甲级战犯嫌疑人。岸信介当年当选国会议员,后又出任日本首相。

   第二,东京审判的判决未能全面执行。

   1950年3月7日,麦克阿瑟贸然颁布“第5号指令”,规定所有根据判决书仍在日本服刑的战犯都可以在刑满前按“宣誓释放制度”予以释放。1950年5月11日,苏联政府向美国提出严正抗议;5月15日,周恩来外长发表声明,指出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违法越权的行为破坏了同盟国关于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协议,破坏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惩治日本战犯的庄严判决,损害了中国人民以八年血战换来的制裁日本战犯的基本权利,损害了中国人民防止日本法西斯侵略势力复兴的基本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绝对不予承认。

   当时,曾参与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要求我中央人民政府保留逮捕麦克阿瑟释放的日本战犯以及重审所有已审和未审的日本战犯的一切权利”。

   由于上述缺憾,再加上其他原因,导致日本国内弥漫“集体无罪意识”和政治上的长期右倾化。

   总而言之,东京审判的合法性公正性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东京审判伸张了国际正义,维护和发展了国际法,奠定了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这些重大历史功绩毋庸置疑,但东京审判遗漏战争罪犯和判决未全面执行等不足之处同时也留下了难以弥补的历史缺憾。我们应当历史地、全面地看待东京审判,并坚决捍卫东京审判的正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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