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宋志勇 
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分两大类,一类是甲级战犯(主要是犯破坏和平罪)审判,它只有东京审判一场。另一类是乙、丙级战犯(主要是犯反人道罪和一般战争罪)审判,它是在盟国国内及日本东京、横滨进行的。 与甲级战犯审判不同,乙、丙级战犯审判是由同盟国分别独自进行的。其审判政策和适用的法律也因国而异。为审判日本战犯,各国都制定了特别的法律或法规。乙、丙级战犯审判与甲级战犯审判几乎是同时进行的。 1945年10月,美国军事法庭在马尼拉开庭审判日本陆军大将山下奉文,开乙级战犯审判之先声。由于中国受日本侵略时间最长、受害最大,故在乙级战犯审判中,中国进行的乙级战犯审判规模最大。 依据国际法和《战争罪犯审判条例》《中华民国刑法》,南京国民政府从1946年4月至1949年1月对日本战犯组织了审判。 从1946年4月起,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在北平、南京、上海、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徐州、济南、台北等地开设10所军事法庭,起诉日本战犯被告883名,其中149名罪恶深重的战犯被判处死刑,300多人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这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南京军事法庭对日本制造南京大屠杀罪行的审判,其中包括对谷寿夫等战犯的惩处。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是对30万大屠杀死难者的慰藉。 依据蒋介石的对日方针—“本‘仁爱宽大’‘以德报怨’之精神”,国民政府制定了“宽而不纵,使正义公理与民族情谊,兼筹并顾”的对日战犯处理政策。在国民政府的这一方针指导下,军事审判虽然历时近三年,但除一小部分罪大恶极、证据确凿的主犯如南京大屠杀的主要责任者谷寿夫等受到严惩外,绝大多数战犯都得到了宽大处理,甚至有大批血债累累的战犯逍遥法外,逃脱了应有的惩罚。 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一场正义的审判。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在国民政府对日宽大政策的指导下,经广泛调查、认真审理之后,依据国际法和中国的相关法律,对绝大多数战犯进行了宽大处理。国民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了审判条例,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遗憾的是,抗战胜利后不久,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造成时局混乱,中国对日军事审判的成果没有广泛地为中外社会所了解,没能发挥其应有的政治影响。 新中国政府在沈阳和太原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从其罪行管辖构成来说,亦属乙、丙级战犯审判范畴。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此时,国民党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已经结束。但被解放军俘虏的140名日本战犯尚未进行审判。而且,1950年中国政府又从苏联接收了969名犯有侵华罪行的日本战犯,使中国在押的日本战犯人数达到1109名。他们分别被关押在抚顺和太原的战犯管理所。 新中国的战犯审判从广义的角度讲,属于战后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的范畴,但与国民党政府和其他盟国进行的乙、丙级战犯审判又有所区别,特别是历史背景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主要表现在:国际上关于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早已结束,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已经基本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代表中国的人民政府取代国民党政府成为审判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反法西斯同盟国已经分裂为对立的两大阵营。 新中国组织的对日战犯审判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进行的。 新中国在对待日本战犯的问题上,采取了以教育改造为主、惩治为辅的政策。中央政府抽调了一批政治思想过硬的干部到战犯管理所,对在押战犯进行思想教育和改造。在经过了长时间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以后,1954年3月,根据中央政府的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了700多人的东北工作团赴抚顺战犯管理所,并从东北工作团中抽调10人组成了太原工作组赴太原战犯管理所,对在押战犯进行罪行调查和审讯,开始了审判前的准备工作。 在对被押战犯的罪行基本调查完毕后,中央根据国际形势和罪犯的悔改表现,决定对在押战犯予以宽大处理。 根据中央的“宽大”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仅对罪行特别严重的4个案件45名被告提起公诉。这4个案件分别是武部六藏等28名战犯的战争犯罪案、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的战争犯罪案、城野宏等8名战犯的战争犯罪和反革命案、富永顺太郎的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案。为保证被告的权利和审判的公正性,法庭为各被告配备了辩护律师。 从1956年6月19日始,特别军事法庭陆续对4个案件作出了宣判。尽管被告都是罪恶深重,证据确凿,应予严惩,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关于对在押日本战犯宽大处理的精神和被告的悔罪表现,法庭对全体45名被告都给予了宽大处理,没有一人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只判处了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外,从1956年6月至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分三批对1000余名战犯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遣返回国。 对于中国政府的宽大处理政策,被告和千名免予起诉的战犯都感激不尽。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原日本陆军第117师团长铃木启久在法庭宣判后对记者说,“犯罪事实的调查是非常正确而公正的。尽管我的罪恶没有什么辩护的余地,(法庭)仍然派了辩护人来。我认为,这也是尊重我的人格,给予平等待遇的民主国家的表现。按我的罪恶,应当严惩。但法庭宽大处理,只判了二十年。这种宽大政策来自于中国真正的和平政策。我对我的过去感到惭愧,我将用余生参加和平运动,成为保卫和平的一分子。” 中国政府的战犯处理政策也获得了国内外舆论的高度评价。原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法官梅汝发表谈话说,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理是“严正”的,同时也是“非常宽大的”。他指出,法庭作出这些判决是“十分郑重的”。它们都经过了缜密的侦查和公开的审讯。不但人证物证俱全,而且被告都有充分辩护的机会。“这样的审判程序是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准则的。”梅汝 法官对中国政府宽大处理战犯表示支持,认为中国和日本是近邻,“为了和平的长远利益,我们应该着重看到未来,而不要只看到过去。” 新中国的对日战犯审判是国际战犯审判的一个创举。它坚持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既体现了正义的尊严,又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宽宏大量和人道主义精神。 新中国的战犯审判与东京审判也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比。东京审判期间,所有被告都拒不承认战争罪行,拒不对侵略战争罪行忏悔,并在法庭上竭力为日本的对外侵略战争狡辩。 事实上,新中国的战犯审判政治意义远大于法律意义。被新中国处理的日本战犯回国后,绝大多数都对中国和中国人民抱有感激之情。他们结成中日友好团体“中国归国者联络会”,不顾右翼势力的攻击和政府中部分人所持的反华立场,积极投入到中日友好运动中,为中日关系正常化和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