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际,作为一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历程的亲历者和见证人,作为一名曾经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作为一名时刻感受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丰硕成果的普通公民,我思绪万千,感慨良多。从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行政诉权最早的规定,到统一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从其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再到1990年具有划时代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实施,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得以建立完善。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若干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决定。行政诉讼法也在历经近25年的理论、实践探索后迎来首次修改,并再一次具有了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回顾这一历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的过程,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从最初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扩展到治安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社会保险、国际贸易、金融监管、政府信息公开等数十个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公民权利从最主要的人身权、财产权,也将逐步扩展到劳动权、受教育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作为一部权利救济法,作为一部权力监督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中民主法治意味最为深远的一部法律,《行政诉讼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民主政治的里程碑。长期以来,总有一些观点,尤其是在西方社会,认为中国不实行多党制度,就是搞人治,没有民主。《行政诉讼法》给予了这些观点最有力的回击。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在于权力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于人民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正是行政诉讼法提供了这样的途径和平台,政府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群众都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监督,也正是这种具体的、现实的、可行的、受制度保障的方式,确保了民主监督的有效性,促进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最终使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法治方式得以贯彻落实。因此,可以毫无保留地讲,《行政诉讼法》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史上是一座极为重要的里程碑。 《行政诉讼法》是法治国家的奠基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其法治化密不可分。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促进行政权力的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在法治国家的前提下,国家权力的运行不再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而是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的关系。从这些年的行政诉讼实践来看,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的个案监督,通过法院行政审判部门的规范指引,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水平明显提高,在促进公众参与、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和有效社会管理过程中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制约和监督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积极出庭应诉,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合理意见,纠正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一种常态。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点滴进步,逐步汇聚成法治国家最坚固的奠基石。 《行政诉讼法》是社会矛盾的稳压器。行政诉讼被视为“民告官”诉讼,“官民矛盾”也被视为社会矛盾中最敏感、最复杂的一类矛盾。行政活动中,因行政权力的行使引发各类行政争议成了难以避免的社会现象。而《行政诉讼法》通过法治方式弱化行政争议的“官民对抗”色彩,将行政争议纳入法治化渠道加以解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方可以平等地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意愿和诉请,行政机关也可以充分解释说明,发现不足和违法之处,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从而使大量行政纠纷通过诉讼途径得以解决,协调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从根本上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将进一步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应有作用。 《行政诉讼法》是公民权利的护身符。行政权力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公权力对公民权利进行有力保障的同时,也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这就需要有纠正和救济的渠道。《行政诉讼法》正好实现了这一目的。行政诉讼本身就是一项保障人权的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有公权力的行使,就必须有针对公权不当行使侵犯私权而建立的诉讼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发展就在于确保这种权利救济的规则化和有效性。一方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展,权利救济范围的广泛性以及行政行为审查范围和内容的增加,切实保障着公民权利免受公权力的不当侵害。同时,《行政诉讼法》在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等方面作出的努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能够及时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特别是运用法律武器避免公权力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 敢于起诉,敢于发表不同意见,敢于提出自身诉求,而且最终还能够胜诉,这些现象并不少见。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公民保护自身权利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回首《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其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我有幸作为亲历者见证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各项成果,有感于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进步的点滴进程,写下了上面的话。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际,当我们张开双臂迎接行政审判春天到来之际,作为一名已经离开行政审判工作但却时刻关注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法官,我相信,在未来的道路上我们会拥有更加健全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更加成熟专业的司法、行政队伍,更具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公民社会,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必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