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5-05-24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5.10 116 出版日期:2015-05-20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政诉讼类型化时代的开启

文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章志远

   行政诉讼类型就是根据诉讼请求的不同,对行政诉讼中的诉进行分类所确定下来的诉讼种类。诉讼类型化的实质就在于通过这种不断的诉讼形态“格式化”,实现当事人起诉和法院裁判的规范化运作。就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而言,尽管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存在明定主义与非明定主义的差别,且行政诉讼类型的发展趋势也各有不同,但对行政诉讼进行类型化处理本身却是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所共有的现象。比较法的经验显示,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实现公民权利有效而无漏洞的司法救济,提升行政诉讼程序规则设计的理性程度,并能够消解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紧张对立。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对行政诉讼类型予以明确规定,一直是修法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赞同者认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化能够有效突破我国当下行政审判的现实瓶颈,增强行政审判制度的时代回应性;质疑者认为,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作用不宜高估,是否明定类型化并非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重心。基于对各种修法议题轻重缓急的判断和可资替代方案的设计,最终通过的修正案并没有就行政诉讼类型化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不过,综观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字里行间却有一种“隐形类型化”的思路蕴含其中。首先,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将“解决行政争议”列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第二条则以“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大拓展,为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改造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其次,第十二条以“提起的下列诉讼”取代“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十分巧妙地表达了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初步构想。再次,第六十条对部分行政案件审理可以适用调解、第八十二条对部分行政案件审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都展示出修法者对行政诉讼审理程序多元化的认同。最后,第七十三条对给付判决、第七十四条对确认违法判决、第七十五条对确认无效判决、第七十七条对变更判决的规定,从身处“末端”的判决类型化改造暗含了对身处“前端”的诉讼类型化的首肯。也就是说,尽管新《行政诉讼法》没有完全参仿日本和德国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明定主义模式,但也从多个角度传递出一种隐形类型化的立法思路。

    如果说行政诉讼类型化尚处在新《行政诉讼法》“幕后”的话,那么伴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行政诉讼类型化则已经正式走上“前台”。诉讼类型化是此次《司法解释》所力推的一项制度,可以说整部《司法解释》都浸润着浓郁的类型化情结。《司法解释》第二条以诠释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为依托,列举了“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及“其他诉讼请求”等内容,从而正式确立了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三足鼎立”的格局。从《司法解释》的其他规定来看,大多是对新法新增诉讼类型规则的进一步细化。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激活了新《行政诉讼法》“隐形类型化”的立法思路,真正开启了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时代。

    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适逢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闭幕之际,是十八大之后国家层面首部修订的法律,因而备受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解释》将诉讼类型化正式推向前台,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诉权、监督依法行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从而恢复了行政诉讼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实现了行政审判制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成功转型。

    首先,《司法解释》立足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对诉讼进行细致分类,实现了诉讼类型区分的科学化。诉讼类型化的标准固然很多,但诉讼请求的内容却是其中最重要的标准,体现出对当事人诉权的切实尊重和有效保障。与过去单一类型的撤销诉讼相比,多样化的类型区分能够从不同角度满足当事人的诉求,避免陷入胜诉而不能解决问题的窘境,从而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还规定“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不致引发因诉讼请求选择不当而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的现象。

    其次,《司法解释》在确立撤销诉讼、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三大类型的同时,还增设了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变更诉讼、协议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诉讼等亚类型的行政诉讼,实现了诉讼类型区分的精细化。伴随着行政任务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行政活动方式也日益呈现多样化的灵活发展趋势,传统的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旨趣的撤销诉讼和确认违法诉讼就难以回应公共行政变迁的现实需求。变更诉讼、协议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诉讼等亚类型诉讼的增加,促进了行政诉讼类型向纵深方向发展,提升了行政诉讼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的现实能力。

    最后,《司法解释》对新增诉讼类型规则的缜密规定,提高了行政诉讼监督依法行政的能力,实现了诉讼类型区分的理性化。行政诉讼制度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制度,个中体现出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制衡。面对不同行政活动方式的兴起,如何经由个案审理达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就成为行政诉讼制度必须直面的现实课题。在不同的行政诉讼类型中,司法权审查的侧重点和方式也存在差别。《司法解释》在罗列不同内容的诉讼请求的同时,还就不同类型诉讼的起诉、审理及裁判规则作了细致区分,促进了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理性设计,强化了司法审查的力度。

    可以预见的是,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必将开启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新时代。这种“国家法律隐形表达在先、司法解释显性表达在后”的诉讼类型化生长路径,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于诉讼类型化的不懈探索和大胆创新,是对世界范围内行政诉讼类型规范模式的新发展。在未来新制度的贯彻实施中,司法机关无疑应当肩负起时代发展所赋予的神圣使命,不断通过个案的审理和经验的累积,进一步丰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规则设计,直至最终迎来行政诉讼类型化明定主义的彻底改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5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