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5-08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9.18 232 出版日期:2019-09-30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研究法律就像流水一样快乐”

访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者费宗祎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三稿、四稿的起草参与者;

1984年,全国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报告的起草参与者;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者之一;

……

这些亲历者的背后都有着同一个名字,就是费宗祎。

他曾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法官学院的法学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等数所高校的兼职教授,并曾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法学会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顾问。

他数十年来研究法律,应用法律;他的语言缜密,具有极强的逻辑性;他的谈吐风趣优雅,令人如沐春风。他人生几十年丰富的阅历和坎坷沧桑,沉淀出岁月给予他的巨大财富,也刻画出他的魅力。自1950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近50年时光里,沉淀下了费老璀璨的荣光。

已年逾九十的费老,虽满头白发,但依旧精神矍铄。如今的他仍在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和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继续操劳。“从上个世纪80年代审判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的民事纠纷,到如今民商事审判覆盖合同、公司、金融、票据、证券、知识产权、环保、建筑工程以及海商海事等新领域,人民法院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忆及往事,费老侃侃而谈。

20载蛰伏乐观面对生活

1928年底,费老出生在江苏省无锡市一个钟灵毓秀的江南农村。1950年,费老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国立南京大学法律系(现南京大学)。学生时代的他便对国际法和英语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投入了很多的精力去学习和钻研。19508月,他被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书记员。1958年,与当时的许多知识分子一样,他被下放到农村劳动锻炼一年。

费老下放到的地方是河南省长葛县,当时那里是以种烤烟为主要经济作物的农业县。同山温水暖、鱼米富庶的江南相比,长葛县的自然条件与生活条件要差很多。费老虽然出生在农村,但却在城市中长大。在长葛县的一年中,他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中国农民的勤劳、淳朴、艰苦奋斗的精神,深深地触动着他的灵魂。

不久之后,一件事成了费老人生中第一个转折点。1959年,费老被调到了长春的某工厂工作。然而,令谁也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去就是20年。

他先后做过车间主任、生产调度、计划员等。这些工作可以说与他的法律专业风马牛不相及,但他总是认真地对待每项工作,经常下到车间同工人一同劳动。不难想象,一个以法学为终生理想的青年人却与机器和工业生产打了20年的交道,这是一份沉重的无奈。但是,生性乐观的费老没有气馁和沮丧,只要这份工作是对社会有益的,他都一如既往地去做,而且总是做得很精彩。费老曾在一位工友眼见就要发生事故、葬身火车轮下时,敏捷地将工友救回站台。这段经历直到今天回想起来,费老仍然不免有些自豪。应当说,勇气和果敢之外,费老还有一份舍己救人的菩萨般的心肠。

回首往事,这二十年中最为难得的是,费老一直都没有中断过对法学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他说,自己唯一的兴趣爱好就是读书,数十年不辍。那时,很难寻觅到些许法律和英文资料,他就订阅各种英文书报,阅读英文版的文学作品。他利用业余的时间翻译了十万字的有关国际法的文章,并且将英文版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译成中文,这为之后《民法通则》的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1979年,费老重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他请友人书写了屈原的著名诗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以自勉。过往的数十年风风雨雨,弹指一挥间。从他重返审判工作的那一刻起,虽然已过不惑之年,却仍以全部的热情开始了不懈的求索。他身边的同事公认他淡泊名利,不计较个人得失,一心都放在了法学的钻研上。“执着”二字是对他最好的写照。在费老的书房里摆满了书籍,在交谈中,费先生对法律词条、法典条文和著名案例信手拈来,相对应的英文译文也是十分熟悉。或许,他热爱的法学研究和法官生涯在那样漫长的岁月曾经失去过,所以,当他重新得到珍爱的事业时,更要如同生命般地珍惜。

协助起草

首次经济审判会议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中国逐渐出现了劳资、加工订货等民商事纠纷,商事活动逐渐活跃起来。然而,由于民事经济立法基本还是空白,实践中除了靠政策和行政命令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利益之外,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几乎没有先例和经验可循。

>>费宗祎(左二)参加香港回归20周年展 图片来源/法大新闻网

19792月,重庆率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第一个经济审判庭。在经济审判工作方面作出了首次尝试。紧接着,在当年的7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给了经济审判庭一个法律上的“名分”。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经济审判庭。1984年,费宗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由于经济审判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地在审判中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海事审判方面,由于缺少审判经验,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案子来了,有相当一部分法院不知道能不能受理,有些法院受理之后也不知道如何审理。”费老介绍说,当时碰到的最大一类问题就是船舶碰撞问题。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扣押外籍船舶必须层层上报至外交部。等上级部门批准后,外籍船舶早就逃之夭夭了。

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审判工作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开始意识到经济审判工作急需建立一套统一的审判标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

“我至今仍然清楚地记得,1984328日上午8时,出席此次会议的共有178人。地方法院主管经济审判工作的院长和经济审判庭的庭长都悉数赶到了北京。”就是在这一天,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为了开好这个会,我们事先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组织安排,我协助时任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经济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任建新同志起草了会议的报告内容。我们对报告内容反复字斟句酌,仔细推敲。”费老回忆道,长达1万多字的报告数易其稿。

在任建新副院长的带领下,费老等人经过审慎地讨论,最终将报告内容确定为四个部分。从“经济审判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新任务”到“四年来,我国经济审判工作有了初步开展”;从“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和收案范围”到“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开创经济审判工作新局面”,为了保证报告内容的严谨性,费宗祎等人对文章中的每个字都经过细致地研究,逐字逐句地推敲。“报告不知道修改了多少次,我只记得在开会的前夜,才确定了报告的全部内容。”费老回忆说。

经过12天的会议讨论,这次会议最终解决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统一了对经济审判工作性质的认识,确立了经济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确定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二是解决了经济审判工作的机构设立问题,明确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有条件的基层法院也可设立经济审判庭的规定;三是明确了经济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

“比如,会议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之前说的扣船的问题,现在不用上报外交部,按照国际惯例,法院直接扣。法院拿着扣船的通知命令登船,在船长面前宣读之后,船就被扣下了。如果船长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就将通知贴到船上,船长要是敢走,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追回。这就彰显了我国的司法主权。”费老言语之中充满了自豪。

推动建立首家知识产权庭

90年代初期,经济审判工作就像全面提速的火车,呼啸前行。经济审判已被看作是法院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拳头产品”,成为法院工作的一个亮点。但是,随着新类型案件的不断涌现,经济审判工作逐渐向精细化和专业化发展,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经济审判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1985年至1992年,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727件,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纠纷等案件。而仅在1992年,北京全市新受理的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就有183件。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费老敏锐地觉察到,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于是,费老立即向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提出建议。很快,费老的建议得到了任建新院长的支持和批准。

于是,费老立即着手实施。他找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但是,第一次商谈并不顺利。北京高院的有关负责人认为,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审理没必要单独设立一个知识产权庭,放在经济庭审理就可以了。

后来,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逐年增多,费老再一次找到北京高院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一次长谈。费老从经济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分析了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必要性以及重大意义。最终,北京高院的相关领导同意成立知识产权庭。

19938月,北京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当时,正值中美就商贸、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磋商。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中美知识产权案”,向全世界展现了中国司法公正的形象。1994127日,美国迪士尼公司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米奇老鼠、灰姑娘、彼得·潘、白雪公主等卡通人物形象是迪士尼公司创作的艺术作品,并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而被告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出版、发行、销售的《班比交朋友》等9本《迪士尼的品德故事丛书》中,复制迪士尼公司的卡通形象,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的版权。那时候外界都觉得,中国法官不可能判中国的大出版社败诉。

最终,知识产权审判庭判决中方相关机构停止侵权并向美方作出赔偿。这是美国公司在中国提起的第一例版权诉讼,也是中国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首次直接引用国际双边条约《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1992117日签订)作为判案依据。面对这样公正的结果,美国媒体惊呼:“中国法院判了中国出版社输!”

“知识产权庭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理了相关的案件,树立起了中国是‘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这为之后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费老说道。

法官中的学者

“请问费老,您一直研究法律是种怎样的感觉?”“我和你说,研究法律就像流水一样快乐。”这是费老学术态度的真实写照。费老昔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同事提起他时,首先告诉笔者的便是:“费老绝对是法官中的学者。”

费老的身上,有着中国知识分子的率真和耿直,他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有话说在当面。在担任法官的同时,还身兼诸多院校的兼职教授,并连续两届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他总是说:“搞法律工作没有理论不行,光有理论没有实践更不行,必须注重实际,注意如何将理论应用于实际。”

他曾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国际私法讲义》《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及《中国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等著作。前两本作为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现国家法官学院)的教材。由于这些著作具有理论紧密联系审判实践的特点 , 也被许多法学院校采用。

中国不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但依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文件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解答、贯彻法律的意见等形式出现,构成国家法律的渊源之一。费老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主持并亲自起草了司法解释性文件,提出了许多关键的并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的建议,如中国经济合同法、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方面的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海事审判方面,诸如海事诉讼程序和扣押船舶、拍卖船舶、海事诉讼管辖的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对于规范和推动经济审判、涉外经济审判以及海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法律研究工作中,费老始终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同时借鉴国外法律的有益经验,不拘泥于大陆法系的思维定式。费老笑言:“近亲繁殖一定会退化,杂交才有优势。法律亦是如此,唯有借鉴、交流、融合,法律才能不断发展。”带着这样的理念,费老1979年参加了《民法通则》的起草。其中,《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由他执笔;1991年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起草了《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部分;199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起草;1998年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

1995年底,费老被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以一位学者的身份参与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筹建工作,为解决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了贡献。香港回归后,费老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研究小组副组长,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在司法文书送达、仲裁决定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司法协助问题做了许多准备工作。

如今,年逾九十的费老依旧在不停地追求着法治梦想,就像他自己说的那样,要在有生之年,尽一己绵薄之力,为中国的法治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