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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9.18 232 出版日期: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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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新中国首部法律的前世与今生

文 | 本刊记者 刘庭梅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细胞。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形成了一套特有的婚姻家庭观,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封建社会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大力倡导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这中间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法作为衡量时代变迁与社会转型的一把精准刻度尺,见证着婚姻家庭观的变革,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告别旧时代

新法初诞生

19505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主席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正式实施,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这部法律诞生的背后,积累了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与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1953年离婚案件判决书、送达回证(供图/中国法院博物馆)

193111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经修改,193448日颁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法从原则到具体规定,都贯穿着鲜明的反封建精神,明确宣布实行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法律条例。虽然某些规定在内容上有局限性,不够全面、完善,实施时间也不长,但却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初步奠定了法律基础。

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缠绕着无数个中国家庭。据统计,从19497月至次年3月,仅在河南的部分县市,便有122名妇女被夫家杀害或被逼自杀。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愈发迫切。

1948920日至10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期间,刘少奇对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妇委”)的同志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在会议结束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时再次强调:“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小组成员都有着丰富的妇女工作经验,对广大妇女的疾苦有着很深的了解,她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围绕法律条文展开详尽的讨论。

起草小组成员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罗琼在写给《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信中回忆道:“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在1949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被带进了刚解放的北平。新中国成立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4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51日正式实施,新时代由此开启。

就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一年,法国女权主义思想家西蒙娜·波伏娃的《第二性》出版。借这本女权主义的“圣经”,波伏娃表达了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敬意,她坚信社会主义终将消灭男女不平等现象。

波伏娃的观点似乎很快就在刚诞生的社会主义中国得到印证:公有制经济体制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劳动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工作的热情,1950年《婚姻法》则赋予女性和男性更为平等的地位。

提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研究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祯亲切地称其为“新中国的法律头生子”,并指出“当时很多文艺作品都反映了这部法律给生活带来的变化,像《小二黑结婚》《李二嫂改嫁》《刘巧儿》等”。

19505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指出:“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婚姻法的落实,中共中央和政务院于19533月在全国发起了声势浩大的“贯彻婚姻法运动”。1955年,国务院又批准了《婚姻登记办法》。这意味着男女双方只需到政府登记即可办理结婚、离婚事宜,进一步巩固了人们的婚姻自由。

在婚姻自由思想的主导下,1953年,新中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据统计,195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而当时的全国人口只有4亿左右。1951年到1956年期间,全国大约有600万对夫妇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到1956年时,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自主婚姻。

1953年的离婚高潮以及后来的自由婚姻,都是新中国妇女大解放的直接体现,说明婚姻法出色地完成了反封建的伟大使命,让中国社会在婚姻家庭领域‘换了人间’。”巫昌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改革开放春潮起

婚姻法应时而变

作为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法律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已与婚姻法共度40余个春秋。1979年的夏天,是夏吟兰与法律缘分的开始。仿佛冥冥之中有一只看不见的大手,将她的命运与法律相结合。

1979年,曾是服装厂一名“文艺女青年”的夏吟兰,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开启了学法之路。

在夏吟兰读书的年代,学校的老师们自发组织起与自己研究领域相关的“兴趣小组”,同学们可以自由加入。受爱情小说影响,夏吟兰被婚姻法所吸引,加入了由婚姻法泰斗巫昌祯组织的婚姻法兴趣小组,开始了对婚姻法的学习与研究。

此前,从1957年到1976年的20年间,中国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运动。1950年《婚姻法》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极大冲击,成为“被遗忘的法律”。

197811月,根据中央对全国妇联关于修改婚姻法报告的批示,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0个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在京开会,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作为改革开放后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奠基人,巫昌祯加入了新成立的婚姻法修改小组。

经过历时近两年的修改,198091日,新的婚姻法颁布。自此,我国婚姻法在制度构建和立法技术上有了长足的进步。

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障公民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据巫昌祯介绍,这部法律主要有三项重要变革:一是首次将实行计划生育内容明确写进法律;二是对离婚的法定理由作出实体性规定,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三是将家庭的范围扩大到了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对老年人的赡养和对儿童的保护都进行了规定。这一改变考虑了我国养老育幼的传统文化,体现了中国价值和中国特色。这些规定给我国的婚姻家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变。

“遇罗锦离婚案”就是一起发生在“文革”结束后,具有时代意义的典型案件。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的遇罗锦当时迫于生存压力,嫁给了一名普通工人。但是,两人一起生活才两年,婚姻就触礁了。19805月,遇罗锦以“没有感情”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提出离婚。

对于离婚理由,遇罗锦在诉状中说:“我们除了吃饭睡觉以外,没有别的语言。玩不到一块,想不到一块,说不到一块。”在向法院呈交的材料中及在其他场合,她不止一次举过这样的例子:他们一起去香山赏红叶,可走到一半,她丈夫忽然想起菜市场正在卖处理的黄花鱼,于是赶去排队买鱼了……遇罗锦说:“我应当结束这种没有爱情的夫妻生活。”而她的丈夫却认为她是过河拆桥、忘恩负义。

遇罗锦离婚案正值1980年《婚姻法》修订期间,在当时的社会上引发了一场离婚标准究竟应该是“理由说”还是“感情说”的大讨论。报纸批判她不检点,有人称其“堕落”,法院审判更是一波三折。但是,遇罗锦最终还是离婚了,个人意志受到了尊重。

随着1980年《婚姻法》的出台,人们主动追求幸福婚姻的步伐越迈越大了。1981年,《市场报》刊登了“新中国第一则征婚启事”,并催生了婚介产业的蓬勃发展。

1980年《婚姻法》有巨大的历史功绩,它把经过‘文革’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引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如是说。

迈入新世纪

婚姻法成为“活”的法律

上世纪90年代初,婚外情甚至“包二奶”渐渐成为公开话题。当时广东某县开展了一次关于婚外性行为的调查,结果发现竟然有1000多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包二奶”、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希望引起重视。这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

此外,当时家庭暴力增多,导致不断发生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有调查显示,上世纪90年代的家庭暴力比80年代上升了25.4%。对这一调查结果,夏吟兰认为,这侧面反映了女性改变过去“家丑不能外扬”的思想,认识到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并勇于反对家庭暴力,是一种进步。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立法过程,被称为“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人国家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和性观念的一次大普查”。

修改后的2001年《婚姻法》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带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针对“包二奶”现象,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尚属首次。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举措在基层人民法院试点后推广。

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比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

夏吟兰认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了《婚姻法》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形式正义是一种起点正义,强调“同等待之”;实质正义则强调对弱者倾斜性保护,真正保护其利益。

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12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12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2008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于2011年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多年来,夏吟兰参与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或修改工作。她期望着通过立法来推动对现有社会观念的改变,进而实现对弱势人群的保护。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表示,完整的民法典预计将在20203月提请审议。6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正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较于现行《婚姻法》,这版草案有诸多新增亮点。例如,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增加离婚冷静期、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删除“计划生育”、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认为,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将使民法与婚姻家庭法体系内外更加完整。

从一部只有27条规定的婚姻法,到一套逐步完备的法律体系,近70载的悠悠岁月里,婚姻法犹如一面坚实的后盾,守护着亿万家庭的幸福。站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节点上,展望未来,更加和谐的法治社会画卷正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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