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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9.11 225 出版日期: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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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是与非

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近期,“安乐死”三个字接二连三地出现在公众的讨论场中:法国男子樊尚·朗贝尔能否被安乐死事件的一波三折,不断牵动着公众的“神经”;523日,我国著名作家琼瑶丈夫的离世,再次勾起了人们的记忆—两年前,就患病丈夫是否进行插管治疗,琼瑶与继子女之间曾产生了激烈争论;荷兰17岁少女Noa长期患有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及厌食症,意图选择安乐死来终结一生⋯⋯

生或死,有时并非是自然的过程,也可能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安乐死不断被公众了解,乃至被少数国家应用,如何看待安乐死已成为现代社会所热议的公共话题。

生的本能之下,为何选择死亡?

“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默然忍受命运的暴虐的毒箭,或是挺身反抗人世的无涯的苦难,通过斗争把它们扫清。这两种行为,哪一种更高贵?死了,睡着了,什么都完了;要是在这一种睡眠之中,我们心头的创痛,以及其他无数血肉之躯所不能避免的打击,都可以从此消失,那正是我们求之不得的结局⋯⋯

这段出自莎翁笔下的著名之问,如今看来,仍饱含哲思。只是几百年后,我们依然未能给出被一致认可的正确答案。

据公开资料,“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现行对安乐死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实施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将其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也被称为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死亡的过程;被动安乐死,又称消极安乐死,是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从现实情况来看,人们选择安乐死,最大的诉求是摆脱疾病的困扰。

NoaInstagram上宣布自己的决定时称,“在这件事上,爱就是放手。”因早年被性侵的经历,Noa长期患有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及厌食症,曾一度昏迷,面临器官衰竭。

因为病痛折磨而作出安乐死选择的,还有台湾主持人傅达仁。2016年,傅达仁因胆管问题前后开刀6次、进出医院10多次,后又被查出罹患胰腺癌末期。最终,为了能终结病痛,傅达仁申请到瑞士进行安乐死。他生前曾感叹,台湾如果有相关法律,自己就无需花高额路费,还要客死他乡。

2019224日,傅达仁的家人公开了其于去年在瑞士执行安乐死的画面。面对即将来临的死亡,傅达仁显得非常平静,与家人开心道别。医生嘱咐服药之后,要大口吐气。傅达仁认真听完后,还做了一次模拟练习。视频中,傅达仁告别语的最后一句话是“再见”。

生或死,各执一词

安乐死,这个交织着“乐”与“死”的复杂词汇,在现实中更体现出了其在伦理、法律等方面的诸多矛盾。对于安乐死,人们的意见一直十分割裂。支持者认为,这是对尊严和体面的守护;反对者则认为,这是对生命的轻视与亵渎。如今,争论仍在继续。

比如,在樊尚·朗贝尔案例中,正因家属们对于生死的认识差异,该案才历经数次波折。

2008年,朗贝尔不幸遭遇车祸而高位截瘫,此后一直陷入深度昏迷。卧床11年间,其完全依赖人工设备维系生命。医生认为,朗贝尔的脑损伤已绝无康复的可能。法国当地时间2019520日,医院宣布,从当天开始停止对朗贝尔的治疗,让他进入“持续的深度镇静”状态,即“被动安乐死”。

事实上,这并非院方第一次决定停止对朗贝尔的治疗。自2013年以来,朗贝尔的妻子及其多位兄弟姐妹都支持停止这种无望的治疗。但是,其父母一直强烈反对,并阻止了前几次停止治疗的尝试。朗贝尔的妻子说:“是想看到他成为一个自由的人”,而朗贝尔的父母则认为,这是个“可耻的决定”,儿子只是“残疾”。

正当人们以为520日的停止治疗是这场持续多年的争论的大结局时,事件突然峰回路转。就在医院拔管约12个小时后,巴黎上诉法院下达命令,要求院方立即恢复对朗贝尔的营养供给。

许多支持朗贝尔父母的人认为,这是个巨大的胜利。但也有人谴责了这一决定,称这只是无谓地延长了朗贝尔糟糕的生命状态,而不是让他有尊严地死去,从而给他的家人一个终结。

对于主动安乐死,不理解和抗拒的态度声势则更强。根据荷兰法律规定,16岁以上病人可自主决定和申请安乐死。当活在性侵阴影之下的Noa尝试选择安乐死之时,其父母迫切希望女儿能活着,并告诉她人生还有希望。

事实上,不只是家人想要挽留,不少网友也认为,这不是一个明智之举。网友“@孔绒绒”说:“活着就是希望。她才17岁,经历的事情不多,无法疏导那份痛苦,可有时候人其实只要活得再久一点,看到的东西再多一些,想法就会转变,痛苦就会消退。所以我觉得可以再等等,也许到20岁之后,就会迎来心灵的质变,能用全新的态度去活着。”

关于安乐死,法律慎之又慎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1935年,英国就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从上世纪50年代,一些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自然死亡法》,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安乐死的法案。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颜三忠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大多数国家均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即便是在接受度最高的欧洲,允许主动安乐死的国家也较少,仅有荷兰、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不过,允许被动安乐死的欧洲国家相对较多,包括法国、丹麦、意大利、英国、德国等。

以法国为例,法国于2005年通过的“雷奥内蒂法”就被称为“被动安乐死法案”。2016年,法国又通过了“克莱埃-利奥内蒂法”,允许医生在尊重病人和家属意见的情况下,为绝症患者进行“深度而持久的镇静并结合镇痛措施,直至死亡”。

颜三忠告诉记者,作为极少数主动安乐死成功立法的代表性国家,荷兰有着其独特的有利条件,包括高水准的医疗服务、覆盖广泛的医疗保险等,“此外,荷兰医生的职业道德是经过二战考验的。当时在纳粹占领时期,这些医生宁可牺牲自己的生命,也不去践踏他人生命。这种医患之间建立起的信任感,让人们相信安乐死不会被医生滥用。”

不过,即使是在荷兰这种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对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也极为严格,并受到严格的法律监控。“比如,判断是否可以进行安乐死,并非完全是由医生来判断,而是需组成医学伦理委员会,由相关各方人士参与,进行包含医学技术上的评估。”颜三忠说。

缺乏依据,或碰触法律底线

我国的立场与大多数国家相同,消极安乐死或不构成犯罪。颜三忠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对于放弃治疗的行为,若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实践操作上会存在困难。“比如,部分地区的大病保险救助还未到位,有些家庭确实经济困难,没有办法承受高额的费用,只能放弃治疗。在这种情况下,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也缺乏合理性。”

但是,实施积极安乐死,在我国则可能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判罚。

颜三忠表示,从法律规定来看,公民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只有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剥夺他人生命,如被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除此之外,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去剥夺他人的生命。”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在我国,包括患者本人、家属都没有承诺放弃生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施积极安乐死,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颜三忠说,“当然,这属于一种情节比较轻的故意杀人。”

在国内,率先感受到这种法律风险的是王明成及医生蒲连升。1986623日,陕西省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儿子王明成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承受巨大痛苦,王明成跪地向医生蒲连升求情,希望对母亲实施安乐死。蒲连升最终开具了处方,并让王明成在处方上签字。随后,蒲连升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1986629日凌晨,夏素文死亡。

其后,王明成和蒲连升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199156日,一审法院判决两人无罪,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1992625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虽然判处两人无罪,但事实上回避了安乐死这个问题。因为冬眠灵是慎用品,而非禁用品,其致死量是800毫克,医生给夏文素的使用量仅为87.5毫克。法院最后认为,蒲连升的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蒲连升对夏文素实施的并非真正的安乐死。

近年来,类似的家人协助患者主动选择死亡的案例时有发生,大多以轻判处理。

我国的安乐死立法,还有多远?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立法呼吁,至今已有约三十年,但迟迟未能得到反馈。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泰斗严仁英和胡亚美在议案中写道:“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97年,在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甚至认为立法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几乎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会有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建议和提案。

国家卫健委曾在一份公开的提案答复中表示,目前,行业内对于安乐死的有关政策持相对谨慎的态度。

不过,国家卫健委也在答复中坦承,实施安乐死帮助患者结束生命,有助于免除患者临终难以忍受的痛苦,尊重患者选择死亡的权利,也减轻了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在答复函中,国家卫健委也从医学伦理问题、医学问题和公平性问题三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实施安乐死在国内面临的挑战。

在医学伦理方面,答复中称,不伤害原则是中国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均普遍遵循的医德原则。支持安乐死,与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神圣天职存在一定矛盾。

就医学问题而言,国家卫健委表示,医学科学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当中,很多过去认为不可治愈的疾病,目前已可以治愈或基本能控制症状,维持较好的生存状态。不排除目前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在不久的将来有被攻克的可能。另一方面,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医疗卫生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对于实施安乐死的标准难以准确把握。

对于公平性问题,国家卫健委答复中提到,一些患者,特别是贫困患者往往因经济原因或出于为家庭、亲属减轻负担而寻求安乐死,并非“真正自愿”放弃生命。如对其实施安乐死则违背了医学伦理道德的公平性原则,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贫困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

20194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有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

颜三忠认为,目前这一做法的可行性应该不大。“对生命权的保护,多部法律均有涉及。在作为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对安乐死进行明确定位之前,想通过其他部门法来率先突破,是很难走通的。”

“理论上说,很多学者都认可或者说认为应该向安乐死立法的方向去努力,但是相应的条件、配套机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颜三忠说,“如果这一系列条件具备时,个人认为安乐死是应该得到尊重的。但是,如果在这些前提条件不具备时,就贸然出台法律,不一定是好事,甚至可能带来巨大风险。”

颜三忠表示,中国要实现对安乐死的立法,必须具备三大前提条件:实现医疗技术的普及和高度发展,医院对患者能否实施安乐死能够作出准确判断;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制,避免安乐死立法获准后,一些重症绝症患者为给家庭“减负”而“被安乐死”;大力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水平,并获得公众信任,避免出现放松安乐死条件,甚至出现患者的不孝子女为摆脱赡养义务,贿赂医生,制造安乐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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