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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9.11 225 出版日期: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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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环境法治建设 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审判》编辑委员会

65日是世界环境日。时隔17年,世界环境日全球主场活动再次回到中国。从“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到“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建设美丽中国,呵护地球家园,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方案”引人瞩目。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全面推进环境法治建设,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保护生态环境、助力绿色发展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不负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2018年,全国法院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204件;制定服务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意见,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5.1万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则,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修复司法举措。湖北、重庆、青海等地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回顾过去,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经历了从初创探索逐步走向规范成熟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年来的跨越式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环境资源审判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加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步伐。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针对当前环境修复资金保管难、使用难的问题,应该从司法层面沟通协调,推动早日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项资金的保管、使用、审计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让诉讼赔偿款真正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愿景。

“纤纤不绝林薄成,涓涓不止江河生。”生态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最佳方式。依法保护生态、依法治理环境的目的,从来不是重罚重判。如果说这只是一种手段的话,那么借此明确生态修复责任并切实采取行动恢复生态原貌,才是司法护航的本意所在。毕竟,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价值,应该让更多人享受到“绿色福祉”。

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方方面面,任务复杂艰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办到的。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人民法院将继续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精准把握生态保护的因素与特征。在刑事案件中,要重视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在民事案件中,要将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落实到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在行政案件中,要强化绿色发展、生态保护优先的政策指引。

绿色是生命的象征、大自然的底色,更是美好生活的基础、人民群众的期盼。司法不手软,环保才有力。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会驶入“快车道”。让我们积极踊跃行动起来,呵护一草一木、一鱼一池,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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