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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9.03 217 出版日期: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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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改革十大关键词之一:综合配套改革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基础性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之后,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

“如果把党的十八大以来采取的各项基础性改革及相关措施当作司法改革的主体工程,综合配套改革便可喻为司法大厦的配套装修。”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蒋惠岭对记者说。

司法改革,不仅是预期结果的实现,也是一个有着明确时间脉络的过程。从实践的状况看,司法体制框架性、支柱性的制度已经建立,“四梁八柱”已经搭建起来了,下一步是如何“精装修”的问题。

正确理解“综合配套”的含义

正确理解概念是深入研究综合配套改革的前提,也是探索具体改革路径的关键所在。

上海市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认为,综合配套改革范畴中的“综合”是指两种或多种因素的结合,它们在关系上是相辅相成的。“配套”是指互相辅助、互相支撑,是两种或多种因素的联动和共生。

“综合配套改革的内容也很丰富,包括确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为法官提供切实有力的身份保障、突出法官的司法属性及改善公民参与司法制度等,使司法体制改革具有整体性,能够多面向齐头并进,兵马动则粮草随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

为司法改革提供精细化配套设计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既要继续推行和完善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各项任务,也要聚焦司法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关键在于增强改革措施之间的整体性、系统性、配套性、协同性,发挥综合效能,实现改革效果最大化。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大力提高司法效能、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着力增强司法能力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四个重要抓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诉讼制度体系、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并且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融合。

“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涉及一系列的工作,必须要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章华认为,要以正确思维对接配套改革举措,才能破解改革难题。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也表示,综合配套改革必须符合司法特性和规律,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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