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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8.13 203 出版日期: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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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

温州瓯海法院执破衔接工作的司法实践

文 | 蔡雄强 夏旭丽

执行难,最难难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当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金国平来到某公司的注册地址时,看到的是人去楼空的办公室,还有散落一地的文件。

“这家公司早不经营了,员工也早各奔东西了。”案件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告诉金国平。

怎么办?如何破解这类涉及停止经营、资不抵债企业的执行难题?

敢为人先探索执行移送破产程序

“虽然各地法院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加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处罚、加大对被执行人高消费的限制等,但执行程序不具有市场主体的出清功能,大量被执行企业既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能退出市场,执行案件滞留在法院,难免造成‘执行难’的负面影响。”瓯海法院院长周虹解释。如何让被执行企业清偿债务又能退出市场,使执行案件顺利结案,成为摆在瓯海法院面前的重大难题。

2012年,瓯海法院调整工作思路,初次将执行案件引入破产程序处理。在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成功盘活企业资产2487万元,债务清偿率达到16.44%,解决涉执行案件55件。初试成功后,瓯海法院便开始探索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并逐渐走出具有瓯海特色的执破衔接之路。2014年,温州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首批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单位之一。2012年至2017年间,瓯海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21件,其中“执转破”136件,占破产案件总数的61.54%

摸清规律完善执破衔接工作机制

瓯海法院在执破衔接工作开展时,牢牢把握了“执行优处置、破产优分配”的司法规律,确立了“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探索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向所有的执行案件广撒网,犹如沙里淘金,费时、费力、成效小。第二阶段,发现执行终本案件符合破产条件情形的,破产部门盯牢该类案件推进“执转破”工作。第三阶段,执行部门主动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财产难以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执行案件引导移送破产审查。第四阶段,立案阶段发现被起诉、被申请执行企业明显资不抵债、无法清偿的情形的,直接引导进入破产审查程序。

2016年,瓯海法院专门制定《关于落实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执行阶段执行部门对申请人的告知、引导、释明的操作,规定了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案件交接的人员、流程、材料等内容,对执行中财产的处置、破产受理后执行案件的程序运行等作出了相应要求,并建立破产预审小组、执行和破产“三重”审查体系,畅通了周会月报制度、专人对接制度、府院联动机制等。

深度衔接追求高效同时兼顾公平

执行确保高效,破产侧重公平。高效、公平在执破衔接中有机会得以完美结合。具有强制力的执行程序按查控顺序予以偿还债务,而破产方案则是将变价后的财产公平分配进行清偿。

执破衔接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执行环节已将债务人资产变现,但尚未进行执行分配,“这时候交由破产程序分配,既高效又公平,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在瓯海法院的实践中,执破衔接并非单向固定的由执转破,机动灵活的创新机制,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效率”二字。瓯海法院院长周虹介绍,执破结合机制要从执行和破产两个部门的定向交流,延伸到全院各部门的交流,构建“立审执破”协同机制,实现全院性的信息共享、制度共建、人员共通。

创新理念强化破产企业后续处置

瓯海法院敢为人先,创新地提出了“三个理念”:1. “‘壳’大于拆分价值”的理念。从提高清偿率的角度出发,唤醒社会对破产企业整体打包处置的价值远高于拆分后个体价值的认知,促使债权人主动申请企业破产。2.树立“保企业就是保经济”理念。通过破产重整拯救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导致濒临破产的知名企业、优质企业,促使企业依法申请破产重整。3.树立“汰劣就是促优”理念。择劣推进经营不善的企业破产清算,实现市场优胜劣汰,促进社会纠错机制和救赎功能不断健全,提升社会对市场营商环境的信心。

瓯海法院人在探索执行移送破产程序上,吃过的苦头转换为他们一次次的机制创新。

一是为破解破产案件程序复杂、周期长的难题,瓯海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探索适用简易化审理模式,确定最短的债权申报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期限等制度,提高破产审判效率。该院审理的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仅用时40天即告审结。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算,并尽量适用简易化程序审理,使“僵尸企业”快速从市场出清。2012年以来,瓯海法院适用简易化程序审理案件161件,占总数的81.73%,平均审理天数71天。

二是对具有优质资产的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的原因陷入困境进入破产的,不是简单的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努力通过重整使企业获得重生,使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是对执行不能,特别是财产难以处置的执行案件引入破产程序,充分运用破产审判公开、公平处置财产的优势,快速处置财产,有效化解纠纷。在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由于该案涉及申请执行人众多,而公司财产仅有一套机器设备,该设备又处于他人承租使用状态,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设备时,企业员工以应当先付工资为由出面阻拦,而申请执行人又以被执行人有财产为由,坚持要求法院执行并多次上访,执行人员协调多次均无效果。转入破产程序后,机器设备快速进入拍卖,拍卖所得支付员工工资后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虽然普通债权清偿率仅有0.29%,但各方均无异议,27件难执行的案件得到解决,这起矛盾尖锐的群体涉访案件快速得到平稳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需要对破产企业进行强制腾空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仍由执行部门执行或配合执行。尽量将债务人绞尽脑汁逃避执行转变为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积极参与配合执行。2012年以来,瓯海法院坚持不懈地对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判进行探索,化解了大量的执行终本、执行不能以及执行分配难的案件,在助力破解执行难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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