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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13 203 出版日期: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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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调解结案效率之高令人惊叹

文 | 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军

我不是第一次走进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庭审活动,但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如此“高配置”的合议庭,对于我而言,绝对是第一次遇见。作为一名律师能够有这样的经历无疑是格外宝贵的。

通过这次庭审,我觉得自己仿佛重新学习了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庭审程序的规定内容。从书记员、法官助理的庭前准备、全体起立迎接合议庭成员入庭,到审判长对庭审程序的把握、控制、争议焦点的总结,双方质证、辩论,直至最后当庭宣判,每一个步骤都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现场演示,这令人印象深刻。

客观地讲,我在一些中基层法院参与庭审活动时,大多时候,可能因为案多人少的矛盾,庭审程序不太完整,或者说不标准。我认为,庭审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于树立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心中的权威性是非常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让当事人更尊重、更认可,与其规范的诉讼程序所带来的更高的威严有很大关系。

对于我们而言,这起历经十年的案件,经过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反复多次处理(包括沟通、协调、审理),却没得到应有的公平结果。如今,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亲自担任审判长,无论于我,还是我的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意外惊喜。当看到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我和我的当事人就已经确信案件终于要有一个公平的结果了,因为诸多干扰因素将不再有机会对现在的审判起到作用。

本次庭审时间不长,大约一个半小时。合议庭对于诉讼程序的良好掌控以及新语音识别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庭审效率。同时,审判长陶凯元大法官给了我们充足时间来发表陈述意见和观点。十年来积聚在我们心中的话和委屈终于表达出来了。对于我的当事人,能够在法庭之上,直接面对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层,把自己心中的委屈表达出来,问题就已经解决一半了。

或许由于法官心中的出发点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关注点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注点完全不同,审理方式也完全不同。辽宁高院处理本案没有采取开庭质证的方式,而是采取了法官询问的方式,而其询问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案件是否执行终结。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庭审中的审查重点有三个: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保全行为还是执行行为?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是否构成错误执行,相应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丹东中院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是否执行终结并不能成为是否进行国家赔偿的当然前置条件。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有错误、错误给当事人是否造成的损失才是关键。这一关注角度的变化使得案件终于取得了公正的处理结果。希望以后能够看到越来越多的法官能够以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相同视角来处理案件解决纠纷。

本案带给我们的另一大惊喜就是审判长陶凯元大法官居然当庭调解结案。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官当庭宣判的情况仍比较少。本案虽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但毕竟涉及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甚至还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对自己曾颁布的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重新理解问题。案件影响将极为深远。质证前,我和当事人曾估计,开庭后一个月内如果能够作出法律文书都是正常的。没想到审判长当庭就调解结案并且当庭宣布了国家赔偿决定。74日,我们就收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的效率如此之高令人惊叹。

当然,这也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重视,以及前期合议庭各位成员在理论、法律依据等各个方面的充分准备。

本案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这个满意不仅在于最终调解的数额,更在于当事人终于找到了说理的地方,在于自己十年来的委屈终于能够说出来且被别人所理解和认同。所以对于当事人而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次庭审所获得的赔偿并不是最重要的,十年来的对法律正义理念的坚持终于获得了回报、得到了认可才最重要。

此外,我们在本起案件的申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庭审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现代技术手段为当事人带来的便利。这起案件最早的申诉材料并没有按通常方式直接到北京交到最高人民法院,而是通过网络,以电子文件的方式上传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每一步进展都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随时通知当事人,使我们能够随时掌握案件情况。最后开庭过程中所使用的语音识别软件在提高庭审效率的同时,为当事人能够详细、完整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供了很重要的条件。

这些技术便利措施让我们感觉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便利当事人诉讼方面的良苦用心。在这方面我有一个小想法。本案前后历经十年,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已颁布司法解释的理解上出现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现法律适用问题的途径主要有两个:其一为下级法院正常上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诉案件中自行发现,如本案这样。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问题下级法院都会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而当事人申诉可能需要经过较长时间,要求所有案件都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也不现实。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因对法律、司法解释理解不同所产生的矛盾积累在社会内部,而最高人民法院却无从知晓。若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开通一个技术渠道,使律师仅就抽象法律规定在现实应用中所出现的非个案问题,能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一些信息、意见或建议,相信会对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有所帮助。

最后,再次感谢审判长陶凯元大法官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之下,这起历经十年的案件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在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同时看到了中国法治在不断进步,并切身体会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治进步过程中所作的努力及其发挥的重要作用。我们感觉全面依法治国的“春天”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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