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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13 203 出版日期: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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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近年发布的执行司法解释印迹

整理 | 本刊记者 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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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让人民法院的判决成为“法律白条”,成为阻碍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藩篱。20163月开始,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拉开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序幕。两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解释的规范作用,共出台了30多个涉执行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其数量与前20年出台的总数相当,有效填补了规则空白。本刊记者特从中甄选出部分有代表性的司法解释,并对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解读,以飨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台背景

20163月,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回应群众呼声、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进信息化是为了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执行财产难变现的问题,财产变现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其中司法拍卖是财产变现的最重要途径之一。网络司法拍卖最早出现于2010年,自出现之日起,就体现出相对于传统拍卖模式的诸多特性:市场超地域化、拍卖快捷化、拍卖虚拟化、交易成本低廉化和拍卖信息透明化。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事物,实践中存在拍卖模式多样、拍卖主体多元、操作规程不一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年初即着手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调研,征询全国各级法院、专家学者、相关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的建议,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数易其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两次讨论,于2016530日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定》于201682日正式公布。

基本原则

网拍优先原则:在“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

全面公开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全面、全网络地公开。

市场选择原则: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网络平台选择时应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不同的网络平台各自的优势。

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三十八条,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规定》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规定》明确了一人竞拍有效的原则;《规定》通过规则设计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次拍卖;《规定》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规定》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规操作、后台操控的行为。

重要意义

《规定》的施行有其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将拍卖规则明确化、体系化,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二是通过对网络平台的高要求和市场准入准则的制定,推动网络拍卖市场走向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三是通过信息全程公开、明确各主体权责,斩断利益链条,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廉洁;四是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提高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值得关注:一是明确了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即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二是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法院,即法院自主拍卖,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成本;三是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个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有利于网络拍卖的权威化和公信力的建立;四是明确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也有效成交;五是明确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优先购买权人的竞拍规则,经确认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竞拍时作出与其他一般竞买人相同的报价,并自动获得竞买优势,若无更高出价,即竞拍成功;六是明确规定参加竞拍者一律交纳保证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台背景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29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以问题为导向,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以市场需求为参考,适时引入财产保险机制;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明确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保全实施阶段的应用;以司法为民为宗旨,明确可免于担保的情形;以制度规范为根本,明确解决保全乱的各项措施。

新的突破

在解决保全难方面,人民法院适时引入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更加灵活便民。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已经在很多法院适用,进一步缓解了申请人申请提起保全的压力,发挥了保险制度对财产保全的促进作用,所以在司法解释中予以确认、吸收。同时,人民法院还尝试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功能与财产保全相衔接,提高财产查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司法解释对此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统一了做法。这种做法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控制财产,提高财产保全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台背景

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在反制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减轻当事人讼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这方面有所涉及,但总体上看,条文设计过于粗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实践中,借助违规注销企业、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债权人在新形势下通过转让债权尽快实现债权价值的需求比较迫切,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实际做法不一,出现违规变更追加或者该变不变、该追不追的情况,既不利于有效打击规避执行、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内容梗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共35个条文,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范,不仅填补了此前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积极回应了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还对司法解释的既有条文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吸收、整理和修订,便于社会各界和人民法院理解适用。概括而言,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明确变更追加法定原则;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增设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增加保全和诉讼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台背景

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既能全面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也有利于减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性。

早在2007年我国相关法律就确立了财产报告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核实不及时、惩罚不到位,这项制度的功能一直未能充分发挥。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所有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要附一个财产调查表,列出相应的财产类型。被执行人要按照表格要求逐项填写。报告后法院及时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查询。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主体可以依法进行罚款、拘留及信用惩戒。

内容梗概

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财产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力求构建系统、完善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本规定共26个条文,包括合理划分财产调查责任、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设立审计调查制度、设立悬赏公告制度五个方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出台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1310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普遍欢迎。但在实施过程中,《若干规定》有关救济途径、失信名单的退出等规定不尽完善,制约了公布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进一步发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旅游、投资、消费等方面均已受到限制,基本处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状态,惩戒力度非常严厉。这就要求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更加科学、严密,人民法院在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应更加审慎、规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施《若干规定》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环境的新变化、新发展,决定对《若干规定》进行修订。

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共13个条文,重点修订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进一步明确了救济程序;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还要被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仍然较为严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台背景

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阶段的体现,在强制执行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此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仅有寥寥几条,导致不少问题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实践做法不一,理论争议较大。为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制度效用,公正处理执行和解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内容梗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共20个条文,重点解决以下五方面问题: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为统一司法尺度,《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为澄清实践中的误解,《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恢复执行的条件;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选择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担保条款依然有效。

专家点评

此前,法律规定中的担保条款存在争议。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杨光明律师表示,现在《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不仅给予了当事人选择权,更为执行和解担保的存续及行使扫清了法律障碍,并能与《执行担保规定》进行更好的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台背景

执行担保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执行担保一方面增加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适当延缓债务履行的期限,帮助债务人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提高偿债能力,对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因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疏,导致司法实务中对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法律效力等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各地法院实际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为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执行担保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涉执行担保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

主要内容

该规定共16个条文,重点对以下四方面内容予以明确规范:1.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执行担保规定》将执行担保明确限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即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提供的担保。2.明确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执行担保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3.确立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确立了执行担保期间这一全新的制度。4.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执行担保规定》明确担保人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在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仲裁因自身所具有的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等诸多特性,成为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重要的纠纷化解方式,愈来愈多的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仲裁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健康发展必须依赖于司法的监督与支持。

目前,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规定较少,该类案件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些规则空白。为切实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数易其稿,最终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

内容梗概

该规定共24个条文,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仍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即使案件已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也应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2.明确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3.适当拓展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此次《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并分别在第九条和第十八条明确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条件和实质审查标准。4.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进一步予以解释,明确了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的认定标准。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两程序的衔接进一步予以明确、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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