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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13 203 出版日期: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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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审具有积极明确的典型示范意义

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

| 本刊记者 花蕾

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中院错误执行赔偿案当庭调解结案后,承办法官祝二军匆匆走下审判台。

在百度输入“祝二军”,百度词条显示的唯一信息是“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这让他略显神秘。

祝二军法官至今已经在审判一线工作了30年。1988年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后,他进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工作,担任过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1993年他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硕士学位。1999年从北京大学博士毕业后,他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迄今经历了三个部门,研究室、刑四庭和赔偿办。2010年,他在刑四庭工作期间来到西藏,曾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138月,他离开西藏,返回北京。回顾3年援藏工作,这位素以严谨著称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三年援藏行,一生西藏情。”

近日,本刊记者就这起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审的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等相关问题,专访了祝二军法官。

《中国审判》:您是从何时接手这个案子的?与您审理过的其他案件相比,您觉得此案有什么显著特点?

祝二军: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7119日立案,后来案件流转到赔偿办,我就接手了。

与其他案件相比,本案的特点比较明显,比较集中地体现了“执行难”“赔偿难”。一方面,益阳公司诉丹东轮胎厂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了10余年,执行工作没有任何进展,被执行人丹东轮胎厂已经长期严重资不抵债,毫无清偿能力;另一方面,丹东中院确实存在执行错误行为,将原本为了执行民事判决而保全查封的土地擅自解封,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从2009年起,益阳公司开始申请国家赔偿,丹东中院一直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后来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也驳回了益阳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我们认为,该案如果正确处理,对于解决“执行难”“赔偿难”将具有重要的典型示范意义,既有助于国家赔偿工作,也有助于执行工作。

《中国审判》:请您介绍一下开庭当日合议庭人员的基本组成情况。合议庭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祝二军: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成员包括赔偿办的高珂、梁清和我以及执行局的黄金龙。合议庭成员均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赔偿委员会委员。这次合议庭的组成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我们邀请了赔偿办以外的、与某类案件有关的赔偿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有助于专门问题的解决和案件审理。这次是错误执行赔偿案件,我们邀请的执行局的黄金龙同志就发表了很有价值的意见。今后,赔偿办如果审理其他方面的赔偿案件,也可以邀请刑庭或者其他庭的委员与我们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庭接手后,认真审查了案卷,发现了许多问题。例如根据执行裁定记载,丹东中院当时查封了6宗土地,为什么解封了3宗,另外3宗在哪里?各宗土地位置、相互之间有什么关系?丹东中院称是应丹东市政府要求解封土地的,是否有书面要求?解封裁定怎么出现了案号相同、内容不同的4份裁定?土地被出让后,款项是如何分配的?为什么没有给付益阳公司分文?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丹东轮胎厂目前经营状况怎么样等。合议庭曾经分别通知申诉人益阳公司和被申诉人丹东中院前来协助我们了解情况、接受调查,但许多问题双方也解释不清,合议庭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需要实地调查。

后来,合议庭派员前往丹东,期间开展了四项工作:一是邀请丹东中院赔偿办主任王作伟,轮胎厂法定代表人、厂长佟以明,主管法律事务的原副厂长王文章以及益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积成,委托代理人、律师王军等,到轮胎厂总厂原址即丹东中院查封、解封土地的地方实地查看、了解情况、澄清疑惑。二是与丹东中院现执行庭庭长孙士伟进行了座谈,查看了有关执行卷宗。据悉,丹东中院原执行员已被双开、判刑,找不到人。三是与丹东市国资委领导进行工作会谈。此前我办曾传真丹东中院,希望与市政府领导座谈。到丹东后中院提出市国资委主管此事,此前没有联系市政府。我们遂与市国资委副主任时伟进行了工作会谈,希望市国资委向市政府反映,从大局出发,统筹考虑,为丹东中院配合市政府作出的解封行为承担责任,主动联系益阳公司,尽快解决益阳公司反映的问题。四是对益阳公司、丹东中院、丹东轮胎厂进行了调解,丹东中院认为解除查封不违法,不同意赔偿,调解无果。我们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双方可以继续自行协商。

《中国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作为审判长,给本案的审理带来了怎样的影响?

祝二军:之前内容提到本案具有重要的典型示范意义。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当事人申诉基本上被驳回,长此以往,就形成了“执行难”“赔偿难”,矛盾纠纷就一直这么悬着、挂着、拖着,相关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就一直这么不确定着。应该说,这种状况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放任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就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就是不作为、不担当,就不是新时代人民法官的应有本色。

陶凯元副院长长期分管国家赔偿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清醒敏锐地意识到本案将会给国家赔偿工作和执行工作带来的重大影响。她多次嘱咐我们一定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地做好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公开质证等各方面工作,一定要将本案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陶副院长指示我们要通过本案的审判,起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效果,要通过一个个鲜活生动的案例,体现出国家赔偿事业的进步、人权司法保障水平的提高。陶凯元副院长平时对赔偿办既严格要求,又厚爱有加,这次更是出面审理并担任审判长,更加彰显了本案的价值和意义。

《中国审判》:与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相比,国家赔偿案件大家比较陌生,您能简单介绍一下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吗?

祝二军:简单说,刑事案件是定罪判刑的,民事案件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行政案件是老百姓告行政机关的。这里说的国家赔偿主要是司法赔偿,即赔偿义务机关是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看守、监狱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检、法、司、安。这些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处理国家赔偿案件。

《中国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本案有什么重大意义?

祝二军:一般来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并公开质证的案件,应该是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基本案情虽然并不太复杂,但是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近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有一半左右是错误执行赔偿,其中大部分赔偿申请因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而被驳回。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精细有关,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错误执行赔偿一般应在民事执行程序终结以后才能提出,列举的可以申请赔偿的情形也不全面;另一方面与司法实务部门理解有所偏颇、适用不够精准有关。实践中,许多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确实尚未终结,有的还以“终结本次执行”的形式出现,但事实上法院确实存在明显的执行错误,被执行人长期没有清偿能力,也几乎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这些案件既执行不掉,又难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不仅给人民群众留下“执行难”“赔偿难”的负面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而且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二次伤害”,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结本案,为处理此类纠纷树立了标杆,具有积极明确的典型示范意义,即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中国审判》:目前全国法院都在奋力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结本案对于执行工作有哪些促进作用?

祝二军:“执行难”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方方面面、非常复杂,但不可否认有一种原因是执行部门的不执行、滥执行。为了遏制和惩治这些负面执行行为,刑法专门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也将错误执行赔偿规定为应予国家赔偿的14种情形之一。“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部门都在为此努力。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结本案,不仅是审结了一起国家赔偿案件,而且事实上也彻底终结了相关的民事执行案件,起到了一石二鸟的作用,实现了国家赔偿和民事执行双赢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结本案,不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国家赔偿审判质效,而且有利于倒逼执行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质效,恢复执行公信,为解决执行难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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