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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12 202 出版日期: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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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思考

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苏溪人民法庭为样本

文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应金鑫 陈成建

近年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努力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实践平台。本文从义乌法院苏溪人民法庭“三联”机制(联合排查防“隐患”,联席会议想“办法”,联动执法解“纠纷”)的特点、运行模式和实践成效等方面展开剖析,力求在实践推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为完善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提出路径参考。

“三联”机制的构建背景

(一)内在需要。案件数量的迅速增长成为困扰人民法庭发展的一大难题。另外,人民法庭所面临的办案压力还来自于纠纷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大多是农民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纠纷。许多案件标的额不大,却不易化解,需要花费相当多的精力调处;有的案件必须依靠当地基层组织的协力配合。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可以有效缓解自身办案压力,优化外部工作环境,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效果。

(二)外在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社会组织运行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础,给社会管理提出了许多挑战。以义乌为例,作为一座融入全球的开放城市,义乌拥有本地户籍人口80万,登记在册外来建设者143.7万,每年到义乌采购的境外客商近50万人次,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万多名境外客商常驻义乌。体现在案件纠纷上,外地人的案件多、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多、纠纷处置压力加剧。一旦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极易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

样本分析:苏溪人民法庭“三联”机制

(一)苏溪人民法庭概况

义乌法院苏溪人民法庭地处义乌北部,下辖苏溪、大陈两镇,福田街道荷叶塘工作片,辖区有132个村居,总面积109.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8万人,流动人口10万人。辖区很大一部分为山区,区域特色经济群聚集,如苏溪镇有大小4000多家企业,大陈镇为“中国衬衫之乡”。近年来,随着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矛盾呈现多发态势,法庭的送达、保全、执行等工作面临诸多困难,“案多人少”成为困扰法庭工作的难题。

为进一步将矛盾遏制在源头、化解在基层,2015年起,苏溪法庭积极推动建立“三联”机制促进基层矛盾化解。“三联”机制的总体思路在于密切人民法庭与基层党委、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互动,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创新基层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由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共同参与,就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共同研究处置方案。人民法庭参与联合调处、提供咨询意见、开展诉讼引导等。

(二)“三联”机制的主要内容

“三联”机制的设立初衷在于适应法庭辖区特点,通过“点对点”工作机制,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

1. 将法庭工作“触角”延伸至辖区各镇。苏溪法庭依托该机制在辖区的126个村庄的醒目位置设立法院公告专栏,将该村相应村民无法送达的案件在公告专栏进行了张贴,以提升案件的送达率和到庭率,改变了以往“送而不达,达而不到”的情形。此外,法庭还在公告专栏中张贴该村村民被列入失信人员的名单,以及近期的典型案例、法律常识等内容,做好“七五”普法宣传工作。

2. 与基层组织“点对点”联系形成常态。“三联”机制下法官除了办案,还承担着与辖区党政联系沟通的重要职责,通过参加综治工作例会,以及走访、座谈等形式,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涉诉纠纷情况,对有苗头的群体性涉诉、涉访纠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通报,提出法律意见。在“三联”机制下,法庭与基层组织的沟通联系形成了机制化的运行状态,大大方便了两者之间信息的共享。如在法庭建议下,当地党委政府建立了突发伤亡事件综治联席会议,法庭同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等共同就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突发事件研究处理方案。法庭为纠纷处理提供咨询、诉讼引导、调解等服务。

3. 创新司法便民服务。法庭充分利用与基层综治部门形成的良好合作关系,借助“三联”机制,将诉讼服务延伸到了辖区镇街的村居,如对一些因当事人年老、残疾或生病等原因不便亲自前往法庭的案件,上门开庭。法庭还同辖区妇联、派出所、司法所等联合成立了义乌首个反家庭暴力维权中心,为以非诉途径化解辖区婚姻家庭等家事矛盾纠纷,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维权中心成立后,法庭作出的首个家暴禁止令送达当事人、双方所在的村、居委会和派出所,促使侵害人认识到自身错误,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4. 全方位开展基层调解指导。为解决当前基层社会治理欠缺专业指导的难题,“三联”机制下法官通过现场指导、专题讲座等方式,为基层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指导。辖区镇街在调处疑难纠纷时,积极邀请法庭法官进行指导、协助调处。法庭对于政策性强、单纯通过诉讼难以解决的案件,也会尽量引导当事人到综治中心先行人民调解。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可由法庭予以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则转回法院登记立案,确保案件能够“引出去”也能“引回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法庭法官还适时开展进村、进校、进企业等活动,加强法制宣传,进一步扩大法庭辐射面和社会影响力。

(三)“三联”机制的运行效果“三联”机制运行以来,充分发挥法庭法官的职业优势,效果已经初步显现。2015年以来,针对基层矛盾纠纷召开联席会议23次,制定调处方案40多次,30余起积怨多年、化解难度大的基层矛盾纠纷通过这一机制得到就地及时化解,老百姓、镇村干部给予高度评价。

1.对百姓来说,减轻诉累,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正如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所言,“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传统社会中“耻诉”“息诉”“家丑不外扬”等诉讼心理在农村社会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邻里、亲属之间的纠纷在基层也较为常见。因此,基层社会对调解等非诉途径解决纠纷的需要也最为迫切。人民法庭恰处于司法最前线,与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的联系最为密切。故人民法庭通过“三联”机制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有利于缓和纠纷双方对立情绪,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对乡镇来说,增强权威,发挥了人民调解优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是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线,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乡镇、村级人民调解因为队伍不稳、调解员文化素养及法治素养欠缺、调解缺乏程序规范等问题,致使久调不解、调而不解的现象频频发生。“三联”机制的有效运行,一方面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法庭与乡镇、政法部门等多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成为彼此的“后备智囊团”,补足专业知识短板,增强了开展工作的底气,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在辖区司法所、派出所等调解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庭介入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司法确认,防止当事人事后不诚信而导致该部分纠纷再次进入诉讼途径。2017年,苏溪法庭调解确认案件153件。

3.对法院来说,减轻负荷,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案多人少、工作负荷过重是法院的工作常态。“三联”机制使关口前移、主动服务,进一步保证了矛盾纠纷化解的成功率,为法院减轻了负担,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出了力。以义乌法院为例,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趋势的影响,加之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法院受理的案件呈“井喷式”态势,自2016年以来,义乌法院收案数均超4万件,为全省收案最多的法院,每年人均结案都超过400件。与此同时,进入网络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力度不断加强,各项工作要求更高、分工更细,法官的工作负荷更加繁重。“三联”机制使得很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疑难复杂案件,在矛盾纠纷的萌芽地就得到化解,从源头上减轻了法院、法庭的办案压力。仅2017年以来,苏溪法庭借助各方力量共调解纠纷309件。

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思考

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人民法庭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转变思想观念,对实践中形成的优秀经验加以总结,以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一)立足效果统一抓好审判工作

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派出机构,做任何工作首先要立足本职—审判业务。要通过正确行使审判权,化解矛盾纠纷,调控社会秩序。但相比于城区,派出法庭的案件有其独有的纠纷特性:如与风俗习惯有紧密联系、多发于家庭或邻里之间、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但对实体公正要求高等。鉴于这些特性,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不仅要确保法律效果,还应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巡回审判、走访基层等方式,充分了解纠纷背后的起因经过、社情民意,提出能为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处理或裁判意见。同时,做到司法公开,从立案开始到结案的全流程公开。

(二)立足多元解纷促进和谐稳定

积极推动当地党委政府构建完善的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核心作用。(1)连接作用。整合各地现有的解纷机制,建立统一的矛盾化解中心,形成非诉纠纷化解的“一站式”服务平台;要建立各解纷组织之间的信息、人员的共享机制,建立起以法庭为末端的辖区内网络信息调度平台,形成“多元-衔接-法庭”的信息动态流程。(2)指导作用。发挥法庭在司法业务上的专业优势,通过培训授课、送法下乡等多种方式,向调解人员传授法律知识,给予业务指导,帮助各调解组织提高调解业务水平。(3)规范作用。人民法庭都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业务资源优势,对综合协调机制下的纠纷受理、移送、调解文书的出具、报结等给予规范指导,推进纠纷化解机制不断完善。

(三)立足党政中心发挥助手功效

工作中,人民法庭要牢固树立“大局工作推进到哪里,法院工作跟进到哪里”的指导思想。(1)发挥社会风险预警作用。在日常管理中,推行大要案常态管理制度和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的评估分析,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注重加强与党政部门就农村社会管理、基层民生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2)发挥行为规范指引作用。加大司法公开和司法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大胆借用微博、微信、网站等新媒体,创新普法形式,通过生动直观的方式把法理、情理讲清楚,以弘扬道德、鼓励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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