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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12 202 出版日期: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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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 一堂情理法交融的 公开课

编者按

深圳“鹦鹉案”一度引发社会关注。20173月,王鹏因贩卖鹦鹉获刑,一审法院认定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鹏随后提出上诉。20183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该判决已于428日送达后正式生效。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公众热议。买卖鹦鹉,构不构成犯罪?对王鹏的判罚,合不合理?“情”“理”“法”,究竟该如何权衡?

为了让更多读者深入了解这起案件,本刊专门采写了这组文章,并特邀知名学者对本案进行点评。

鹦鹉案

热点案件助推普法宣传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2018516日,经过两年的牢狱生活,“鹦鹉案”当事人王鹏终于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走出,和他的妻子任盼盼及两岁半的儿子在看守所门前拥抱。

见到久别重逢的家人,王鹏表示自己心情很激动。随后,一家人在看守所门口拍了张合照。“终于等到这一天了。”任盼盼如释重负地说,“王鹏失去自由的两年,作为家属有着无尽的苦痛。”

此前,谁也想不到,陷入了一场小型舆论风暴的案件,竟因一只在工厂内落单的鹦鹉而起。

“鹦鹉迷”邂逅一段“孽缘”

对王鹏来说,鹦鹉算是一群“不速之客”。

王鹏今年33岁,家乡在江西九江,曾是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的工人,负责机电设备调试。

20144月,一名同事在厂区内捡到一只落单的鹦鹉,并将其带回宿舍。由于王鹏对鹦鹉很感兴趣,同事便将其转送。为了让这只鹦鹉不寂寞,王鹏随后花了280元买了一只雌性鹦鹉和它做伴。

“现在回想起来,或许和鹦鹉就是一段孽缘。”接受记者采访时,任盼盼摇了摇头。

从那以后,除了工作,王鹏将业余时间都投入到了饲养鹦鹉上。他不仅自己上网查询饲养知识,还加入了饲养鹦鹉的网络群组,经常跟鸟友交流经验。潜心研究一年后,王鹏从一个门外汉,变成了半个鹦鹉饲养专家。

“以前还是男女朋友的时候,他养鸟我管得少,还觉得生活有点小情调。”任盼盼说。后来结婚了,两人没少因为鹦鹉的事情吵架。

任盼盼告诉记者,王鹏真是饲养鹦鹉入迷了,鹦鹉孵出了幼鸟,晚上必须用特制的针管进行奶粉喂养,他每天一折腾就是一两个小时。

201511月,王鹏和任盼盼的儿子宝儿出生。“那时候,我半夜起来喂儿子,他半夜起来喂鹦鹉。”任盼盼说。或许受孕期抑郁影响,两人因为饲养鹦鹉发生的争吵也更多了。

“有一次凌晨两点,有一只鹦鹉难产,他就自己打车赶到东莞,找到当地的兽医,让其帮忙接生。等他再赶回深圳,已经是上午了。他是个真心爱鹦鹉的人。”任盼盼说。家人后来劝她,不要把男人管得太严,“他又不出去乱花钱,养鸟不算不良嗜好。”

没想到,这两只鹦鹉繁殖速度惊人,一年多就繁殖出40多只。

任盼盼曾劝丈夫放生,把它们送到深圳最高的梧桐山上去。但王鹏没同意,说人工养殖的鹦鹉没有野外生存能力,放生活不了。殊不知,一场厄运正朝他们碾压过来。

6只鹦鹉带来家庭变故

痴迷的王鹏也知道,鹦鹉属于野生动物。“但他一直以为那种大型的才是,家养的不算。”任盼盼说。

任盼盼后来回忆,当时之所以出售鹦鹉,是因为孩子被查出先天性巨结肠症,需要去医院治疗。“每天都要早出晚归,愁死我们了,根本无暇再照顾鹦鹉。”于是,王鹏决定出手将鹦鹉转让给有饲养经验的朋友。

20164月初,王鹏将刚孵出来的6只鹦鹉,以大约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谢田福。谢田福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花卉市场里经营一家名叫田福水族馆的店铺。

调查结果表明,这6只鹦鹉当中,除4只为玄凤鹦鹉外,有2只为小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Ⅱ,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65月,王鹏在出租屋内被深圳警方带走时,还有45只鹦鹉被当场查获。当时任盼盼以为“出事”原因大概是这些家养的鹦鹉得了禽流感。

事实上,这45只鹦鹉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以上鹦鹉均被列入《公约》附录Ⅱ。

当王鹏准备被带上警车时,任盼盼主动追了过来。王鹏安慰她说,肯定没多大事,一会儿就回来了。未成想,这一别就是两年。随后,王鹏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

出售珍稀鹦鹉一审获刑五年

王鹏在羁押一个半月后被正式逮捕,和妻子靠书信交流。2016530日晚,他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给任盼盼写了第一封信。任盼盼收到这封信时已经是半个多月以后,从他们开始交往那天算起,还从未分开过这么长时间。

得知母亲在公安局哭晕过去进了医院,王鹏写道,“内心那最后一份坚强,还是瞬间崩溃了,一股愧疚无限放大,回到监室,泪水忍不住流了下来。”

王鹏知道这起案件问题很严重,感觉“挺迷茫的,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他提醒妻子,去贴吧里发个帖子,看看有没有和他差不多的案件,或者别人有没有什么建议。

事发后,两位小朋友的问话让任盼盼觉得无比尴尬。她说,有一天邻居家的两个孩子过来玩,看到墙上的婚纱照,就问小弟弟的爸爸去哪里了。说到这里,任盼盼忍不住哭了起来,“我当时不知道怎么解释,我难道应该跟孩子们说叔叔之前饲养鹦鹉犯法被抓起来了?”

王鹏的母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要是知道犯法,我们肯定不会让他养。在家里饲养还犯法,让人想不通。”她背靠冰箱,几次低头出神地看着地面。

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鹏贩卖2只绿颊锥尾鹦鹉证据充分,另查获的45只被保护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2017330日,一审判决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听到判决那一刻,我是又悲又气。”一边是还在病中嗷嗷待哺的儿子,另一边是身陷囹圄的丈夫,任盼盼感觉“天要塌了”,瘫坐在地板上,大脑一片空白,过了好半天才缓过劲儿来。

二审法院支持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作出后,此案的定罪量刑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市场上常见、还可人工繁殖的绿颊锥尾鹦鹉,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

支持者认为,有明文规定涉案鹦鹉在保护范畴内,判决合法;反对者认为,鹦鹉作为常见的观赏宠物,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且僵化滞后,法院量刑畸重。

这种矛盾直接体现在现有法规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上—标准范围过小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过大则有刑罚扩大化的趋势,尤其在现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法程度较低的情况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贞会分析认为,根据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对于这45只鹦鹉的待售情节认定证据存疑。对于是否属于出售未遂,应当结合具体的证据和内容进行判定。“刑事诉讼判决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应疑罪从无。”王贞会说。

王鹏和家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也表示无法接受,随后提起上诉。

20171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人工驯养的绿颊锥尾鹦鹉是否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成为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二审开庭看到王鹏的那一刻,任盼盼哭了,“苍老了很多”。一年半没有见到丈夫的她,在6日上午的庭审中,哭了好几次。在王鹏说到孩子与鹦鹉脚环的时候,任盼盼没有控制住,又哭了。

检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野生动物在科学上也只遵从基因和形态等特征,并非单指野外生存的动物。

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说,本案涉及的鹦鹉并非《公约》附录Ⅱ的野生动物,而是人工饲养繁殖的鹦鹉,按照《公约》精神,不应该禁止买卖,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二审期间,检方又补充了36本卷宗,包括王鹏在案发前的网络聊天记录、专家意见,其中一份证据还介绍了涉案鹦鹉送到深圳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之后的情况。该份证据中,出庭检察员出示了201773日深圳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救护组和检测组组长曾志燎的证言。

曾志燎证实,王鹏案中的鹦鹉经过正常的移交手续后送到了深圳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中心收养的鹦鹉很多,种类也很多,是外来野生鸟类中占比最高的。经统计,自接收后,绿颊锥尾鹦鹉已死亡16只,还有3只和尚鹦鹉死亡,非洲灰鹦鹉则没有死亡记录。

“鹦鹉被抓走前还活着,为什么现在出现这么多只死亡?”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认为,这恰恰证明了王鹏在家驯养鹦鹉并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物种的数量。

检方则认为,做好野生动物的养殖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场所,才能保障野生动物的福利,这是一般个体养殖无法达到的。所以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合格证才能进行饲养。

本次开庭,检方还邀请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教授兼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刑事物证鉴定中心主任黄群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黄群说,自己曾经参与过多次针对鹦鹉种属的鉴定,在看完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后,认为鉴定程序、结论是正确的,但不同意使用“人工变异种”的表述,应该认定为“人工繁殖”。

“虽然经过饲养,这些鹦鹉并未发生基因突变,还是同一个物种,而变异是指物种的基因发生明显的变化。”黄群说。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鹏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多数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故对王鹏在法定刑以下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4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鹏为了牟利而非法收购、出售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综合考量王鹏能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对王鹏作出的刑事判决。

争议其实也是一种普法

从五年有期徒刑到两年有期徒刑,反差不可谓不大。该如何平衡好民意与国法之间的杠杆,如何做到既要严格地适用法律,惩戒犯罪,又要契合公众朴素认知,不作出严重背离社会常识的裁判,是法官一直思考与践行的问题。

人民法院有没有判错,有没有判重?其实,判决书中已经给出了完整答案,需要的只是专业的解读而已。在不少人看来,这个判决不但定罪无可厚非,而且法官也将减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用到了极致。

有评论认为,纵观本案的定罪、量刑,法官依照法律进行判决并充分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和王鹏的行为性质,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作了最轻的判决,可谓尽心尽力、极尽所能。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在刑法中,一个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却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被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是,无论是基于刑事政策还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几乎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法律是用来保护大家共同利益的,有错必罚,有错必纠。诚然,本案中,一审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有据、并不为过,而从另一方面来讲,二审改判则无疑更好地兼顾了国法、常识与民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彬对本刊记者表示,深圳鹦鹉案在个案上的特殊表现在是人工饲养鹦鹉的普遍性和涉案的鹦鹉经人工驯养已属人工变异品种,王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在此基础上,该案二审判决对王鹏给予了特别减轻处罚。在现有的司法框架下,该判决对个案正义的追求与维护,显然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二审宣判的结果,也充分体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在整个案件讨论中,虽然大量网络舆论理性价值、参考价值较低,但毕竟使这一案件成为大众关注焦点,也给全社会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争议也是一种普法,警示公众敬畏法规,善待野生保护动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公众对于此类案件予以广泛关注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出现部分不同认识甚至是误解也可以理解。这种关注不仅反映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而且也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参考。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对记者表示,部分被纳入珍贵、濒危物种名单的野生动物经过人工繁殖、合理保护等手段,其数量和种群已大大超出了保护的范围,此时是否对珍贵、濒危物种的名单进行更新,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但这要通过立法环节、而非司法环节来实现。


“鸟事”伤人

对话“鹦鹉案”当事人王鹏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2016517日,深圳宝安警方将王鹏带走调查,未成想这一去就是两年,饲养鹦鹉改变了他的生活。这两年王鹏在看守所里是如何度过的?案件审理经历了一些波折,他有什么特别的感悟?为了让读者走进本案主人公的内心世界,本刊记者近日走访了王鹏本人,希望能从他的回答中窥见到其个人命运的跌宕起伏。

《中国审判》:你当初是如何开始喂养鹦鹉的?听说为此你跟妻子发生了一些矛盾?

王鹏:当初是由于同事捡到一只“小太阳”(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而接触到鹦鹉的。那只带有脚环的“小太阳”鹦鹉并不怕人,后来他离开深圳将鹦鹉送给我了,我也越发喜爱鹦鹉。刚开始饲养时,女朋友并没有反对。婚后我们住到一起,鹦鹉数量也越来越多,妻子觉得不够卫生。当时我一下班就陪着鸟玩,喂鸟逗鸟打扫卫生,她觉得我忽略了她和孩子,我还笑她这是吃鸟的醋。我们之间偶尔有一些小争吵,但总体上她并没有阻止我养鹦鹉。

《中国审判》:你觉得二审改判的原因是什么?是家人和律师的努力还是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王鹏:我认为是三方面的合力:妻子不离不弃,始终坚持为我奔波;二审辩护人徐昕教授和斯伟江律师真的很专业、认真;后来得到媒体的关注和报道也非常关键。没有各界人士的关心帮助,我妻子也很难熬下去。回来后听她说,全国各地的一些网友在春节前还为我捐款,这让我们十分感动。

《中国审判》:这两年在看守所里的生活是怎样的?你有什么特别的感悟吗?

王鹏:看守所里的生活作息规律,但是自由受限,我非常想念家人。自己很想做点什么,但用不上力,只能看书打发时间。由于活动空间受限,湿气较重,我的身体免疫力有所下降,经常过敏起疹子。现在回家了也一样,常吃抗过敏药。看守所里一个监室四五十人,人挨人挤在一起睡,很多时候我觉得很没有尊严。两年来我感触最深的是,自由和健康比什么都重要,家人和亲情永远要放在第一位。

《中国审判》:我注意到之前媒体报道的一个细节,你走出看守所后见到家人特别激动,可以谈谈当时的感受吗?

王鹏:内心很激动,已经两年没看到儿子了。我被拘留时儿子才6个月大,开庭时因为他是未成年人不能进入法庭,所以中间一次都没见过。我妻子和父母在开庭时还见过两次。原本我是不想让他们来接我的,希望一个人悄悄地回家,就像以前下了班正常回家一样。我还准备去买点玩具送给儿子,希望他不会把我当成陌生人。后来我从看守所出来后,就看到他们大步向我走来,儿子远远地喊爸爸,我很激动也很心酸。两年前我离开时他还不会叫爸爸妈妈,感觉突然一下子就长大了。妻子、父母也都瘦了一圈,苍老了很多。

《中国审判》:儿子现在和你的关系怎么样?

王鹏:回来这半个多月我们也在慢慢培养感情。妻子说,我一出去,他就会问爸爸去哪里了,要给爸爸打电话。可能因为这两年父爱缺失造成的影响,怕爸爸哪天又不见了吧。白天他会跟在我的屁股后面喊爸爸,但到了晚上我要带他睡觉时,他还是要找妈妈、奶奶,这两年都是她们带的,所以跟我还是不够亲密吧。

《中国审判》:你现在已经回归正常生活了,对自己的未来有什么规划吗?

王鹏:这十年在深圳漂泊,对这里既爱又恨,可能近期会彻底离开。我们会从长计议,未来还不确定去哪里发展。


“鹦鹉案”二审定罪量刑结论评析

文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王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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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30日,引起广泛关注的“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判决撤销了对被告人王鹏的一审判决结论,认定王鹏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量涉案鹦鹉种类、数量、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罚人民币3000元。应当认为,二审判决对于被告人王鹏的定罪量刑结论具有合理性。

第一,关于客观行为定性。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观行为,就是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指向的收购、出售行为。经查明,20164月初,王鹏将自己孵化的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公约》附录Ⅱ)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谢田福。2016517日,公安机关在王鹏租住房中查获各类珍贵、濒危鹦鹉45只,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均被列入《公约》附录Ⅱ。一审判决认为,由于未查明来源和获取方式,所以查获的45只鹦鹉“应为自己繁殖孵化而来”,基于相同的理由,仅能对其出售两只“小太阳”鹦鹉的行为认定为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一结论,隐含了王鹏畜养鹦鹉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驯养繁殖”的逻辑,不仅直接引起了“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争议,而且显属对王鹏行为性质的错误认定。实际上,根据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短信、微信内容,王鹏在58同城网站和QQ群里所发布的大量购买鹦鹉、换鹦鹉和卖鹦鹉的要约或者广告”等事实,同时结合“王鹏生活并不富裕,不具有大量人工驯养鹦鹉所需要的强大财力支撑”这一常识,完全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王鹏畜养鹦鹉的行为并非如其本人所言的纯属个人爱好,也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自己繁殖孵化”,而是作为收购、出售鹦鹉行为过程中一个必要环节的“暂时畜养”。二审法院明确王鹏所畜养的鹦鹉“都是其用于出售的”,不仅纠正了一审法院对于王鹏畜养鹦鹉行为的错误定性,而且为类似案件的司法评判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效的指导理念,即“以出售为目的的临时畜养”并非《解释》中的“驯养繁殖”,而是收购、出售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关于行为对象属性。对于王鹏收购、出售的鹦鹉是否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辩护人认为,王鹏所出售的小太阳鹦鹉系人工孵化而来,属于《解释》当中规定的“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物种,而《解释》将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物种等同于刑法所要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明显不妥,一审法院仍然根据《解释》认定王鹏构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自然是有违公正的结论。这一辩护理由的提出,显然建立在将王鹏畜养、孵化鹦鹉行为定性为“驯养繁殖”这一前提上。但是正如前文指出的,王鹏的相关行为并非“驯养繁殖”,而是作为收购、出售行为必要组成部分的“临时畜养”。而一旦抛开“驯养繁殖”这一前提,王鹏所收购、出售的鹦鹉是否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回归为一个纯粹科学认定的问题。其实,对特定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物种的确定,原则上是以该物种自然生态的脆弱程度作为判断标准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均属于自然生态极其脆弱,且在自然环境中自由生存、自由繁衍的野生种群数量极为稀少的情况。然而,随着人类人工驯养繁殖技术的提高,上述文件所列举的野生动物中的许多物种已经可以在人工环境下实现繁衍发展,比如说梅花鹿。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物种就不再是刑法相关罪名所要保护的对象了,这里还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人工繁育要实行许可制并符合诸多限制性要求,驯养技术成熟且不伤害野生种源等。《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可以视为在科学测定基础上,对于刑法相关罪名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的排除性限缩,即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反向言之,如果未经科学评定并列入上述排除性名录,即使通过人工选育发生变异,也仍然应当属于刑法保护对象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为就科学标准而言,此类物种的收购、出售,乃至未经批准的人工繁育本身,仍然严重威胁其原生自然生态。据此,王鹏收购、出售行为所涉及的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在客观上仍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疑。

第三,关于主观内容。根据相关鉴定专家所指出的“我国的鹦鹉人工养殖很多属于非法的,养殖个体的来源一般是非法走私或黑市交易,这些走私和交易的鸟类可能都来自于原生地的非法捕猎”“非洲灰鹦鹉属大型禽鸟,除了购买,其他渠道很难获取”等事实可以合理推知,王鹏实施收购、出售鹦鹉行为时,对于行为所指向的鹦鹉来源其实持有一种不确定的故意心态,即不管是走私而来、非法捕猎而来、非法养殖而来,均采取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就此而言,王鹏在主观心理态度方面不存在对象上的认识错误问题,认定其具有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没有问题。同时,王鹏对于其行为合法与非法,实际上不存在自认为合法的合理理由,相反,是在明确知道有人因类似行为被处罚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因此王鹏也不存在所谓的违法性认识欠缺的问题。

第四,关于量刑。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所涉及的珍贵、濒危鹦鹉数量多达数十种,依照司法解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裁量刑罚,但是考虑到涉案鹦鹉大多并非纯粹野生,犯罪未遂,尤其是目前非法畜养、选育、买卖受保护鹦鹉的情况较为普遍,严重削弱了行为人的守法意识等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在法定刑以下予以量刑是比较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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