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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11 201 出版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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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焕晶的罪与责

对话林生斌诉讼代理人林杰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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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火烧掉了4个鲜活的生命,也烧毁了一个幸福的家庭。杭州保姆纵火案发生已近一年,有关此案的种种谜团仍有待解开。517日,二审庭审结束后,林生斌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杰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中国审判》:莫焕晶辩称本案后果的发生不是其所想看到的,您为何认为她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林杰:关于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应该通过其在本案中的行为方式来考量,而不能简单只根据其辩称。本案中,莫焕晶在起火到报警的十几分钟内,均没有积极的施救行为,其辩称的用锤子击打玻璃等行为无任何证据佐证,相反,与我们做的对比实验结果也不一致;其也没有告知其后的保安人员和消防员这一逃生通道。在案供述中,莫焕晶也提到在起火后因为害怕没有再去施救。因此,我们认为莫焕晶本身有救助义务,但对火灾结果抱有无所谓的放任态度,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积极制止,而是听之任之。

《中国审判》:您认为物业等第三方的过错,能否减轻莫焕晶的罪责?为什么?

林杰:物业和消防的救援失利,不能成为被告人减轻罪责的法定或酌定情节。本案在犯罪结果上也不存在“多因一果”这个因素。

首先,故意犯罪的人员不享有期待第三人消除其犯罪结果的权利。否则,放火的可以把责任推给消防;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可以把责任推给医护人员;盗窃行为,可以把责任推给物业不尽责;路边抢劫行为,可以把责任推给巡逻民警。一系列荒谬的推论便会由此得出。如果负有职责的第三人,因为故意或过失未能履行职责,只能作为对第三人进行追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为减轻被告人量刑的理由。因此,本案被告人应对全部的危害结果负责。

其次,本案中,“负有职权的第三方没有在职责范围内最大限度阻止故意犯罪结果的发生”,绝不应该成为被告人减轻罪责的情节。被告人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完全应该在放火时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发怎样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无视家中有3个儿童很可能不能逃生这个因素。同时,在火势蔓延的过程中,消极救援,放任结果的发生,直至最后产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

第三,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多因一果”的问题。刑法的“多因一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引起一个危害结果。如果其中一个危害行为,比对该危害结果,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情节,那么必须是在该危害行为不必然会引起该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即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单纯的一个危害行为,不一定会造成该结果。这个才是“多因一果”意义所在。但本案完全与此不同。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如果排除物业、消防的救援,其结果只会比现在的结果更坏,而不是更好。因此,本案不存在“多因一果”这个因素。

《中国审判》:您认为这起案件最值得人们去认真反思的是什么?

林杰:我认为本案最值得反思的有两点:一是物业日常消防设施维护中,如何保证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二是高层建筑火灾救援中,如何保证救援行动的沟通顺畅。

《中国审判》:在您的印象中,林生斌和莫焕晶分别是怎样的人?

林杰:在我的印象中,林生斌是一个理智而克制的人;莫焕晶则可怜可恨,嗜赌浸透了她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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